保险公司拒收现金保费,太牛

李峰 杂文 针砭时弊 2012-01-09 11:21 责任编辑:诉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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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说是方便保户,其实是方便自己,根源在于一个“牛”字,在于没有真正把保户当“衣食父母”看待,在市场经济社会,保险公司林立,当心“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本文的特点在于根据法律条文来论述解读,极具说服力。问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以人民币支付我国境内的一切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然而,国内竟有“牛”业,无视我国法律、法规,拒收人民币,而政府相关部门却置若罔闻,任其发展。是我国政府无能,法律缺少威严,还是该企业太“牛”?

从2011年7月起,保险公司各营业场所开始拒收保户现金,实行银行划帐这一新的规定,在全国各地引起众多保户强烈抗议。然而,保险公司仍然我行我素,继续违背民意。用上级文件规定来压众,或列举相关好处来惑众,什么方便保户,节省客户排队等候时间,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等等。

查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历年发布的相关文件,唯有2008年下发并于2009年3月1日实施的《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有所规定,通知明确表示仅在4种情况下可以采用现金收付费方式,分别是: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现金收付费方式。

从中可以看出,保监委并没有对保户在保险公司营业场内现金缴纳保费进行限制。这份通知的本意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机构的保费收缴行为,防范和化解收付费环节的资金管理风险。

保监委明明白纸黑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为什么保险公司歪曲理解保监委文件规定的精神,并迟迟不予纠正,一意孤行,其用心何在?

一般保单一年就交一次保费,如果其本人直接到保险公司交现金就已0K,现在却让保户在保险公司与银行往来几趟,还谈什么“方便保户”?如果说在保险公司都不能交现金,那豪华气派的保险公司营业大厅不就成为摆设?如果说在保险公司一手交钱一手拿票都不能保证客户资金安全,通过其它途径的还有什么安全可谈?方便保户是应该由保户自己来评说,保险公司有什么资格妄加评论?其用心又何在?

对于有些不习惯刷卡、偏爱用现金的人来说,更是不方便。再说,银行办卡得缴年费,这部分钱还得保户掏,这无形中又增加费用。那么,保险公司与银行是否存在什么协议?试想如果参保的人都到银行转帐,那受益的肯定是银行。如果真是为了方便保户,用银行卡直接刷卡交费岂不更方便。

如果实行银行划帐,保险公司从保户存折上划走保险费后,既不给保户出具收款收据和发票(保险公司会说寄到保户手里的,但真正到保户手里有几个?),又不给任何收费凭证。若干年后,保户拿什么来证明自己缴纳了保费?一旦出现了问题,保户手中无凭无据,其合法权益谁来维护?

说到底,不是方便保户,实际上方便了保险公司自己,为自己减少了一大笔开支,如果这样,无须设多个窗口专人收费。

退一步来讲,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业务员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说必须办理转账手续才能续交保费,现在保险公司此举是否违反合同规定?其次,保险公司上级机关发布的内部规定,对客户是否也具有强制执行力,客户是否必须按规定执行?”

保险公司利用强势地位,逼迫客户办理存折再通过转账交费的行为已经剥夺了其缴费的选择权,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利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同时,《消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又有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对于支付的方式有选择的权利,消费者选择了以(人民币)现金的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经营者是没有权利拒绝收取的,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保监委做出限制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的规定似有违反前述规定之嫌,但是因为以往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的过程中过多使用现金出现了公司职员挪用、侵占保险费等问题,保监委做出该规定主要是为了减少这些情况的发生,其目的是为了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环节的资金管理风险。该规定的设立本意是好的,但是保险公司在执行该文件的规定时应灵活运用,实行两者并存,各取所需,最大限度地满足投保人的保险需求。

让我们行动起来吧,还消费者一个交费自由,一片消费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