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记者黑名单”就该“零容忍”
本文论述清晰,资料性较强,作者就“记者黑名单”一事作出分析,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读来相信能让读者有所思考,予以关注。
针对有媒体炒作某些部门拟建立“记者黑名单”一事,昨日,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重申:依照我国的法律和规定,中国政府从来不允许新闻当事部门、机构建立所谓的记者“黑名单”。(6月28日《新京报》)
建立“记者黑名单”语出卫生部某次食品安全会议,随后引起公众的热议。新闻出版总署的禁令可谓来得及时,希望这张禁令真的能够引起该有的效果。其实,从去年开始,政府部门对记者的权利侵害就见诸报端,同样是新闻出版总署出面将保护记者的议题提上日程来。从根本上讲,对于记者和媒体的这类行为说白了就是对舆论监督的无情干涉。
记者的权利应该是秉持客观公正的姿态对事件进行及时的报道,在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政府的行为之间起到一个桥梁作用。《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可见,被西方传播学誉为“第四种权力”的媒体中记者的权力是应该得到法定的保护的。任何对于这样的记者权利的侵害都是对舆论监督的干涉,这自然也是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违背的。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试想,假如政府部门都纷纷建立了“记者黑名单”的话就是将记者和相关媒体“一棍子打死”,不允许其存在继续报道的权利,这就是对于记者报道权利的一种剥夺。既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也不利于舆论监督的环境健康发展。
所以,对于“记者黑名单”就应该实行“零容忍”,即不允许任何部门私自将记者归纳到“黑名单”之内。因为这样的恶例一开,各个部门都会建立“记者黑名单”。这样,整个舆论监督的环境就会名存实亡,这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服务型政府,加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步伐都是相违背的。尽管,总署的禁令出现了。但是,很多“隐形的记者黑名单”依旧存在。一个疑问就是:假如再有政府部门在建立“记者黑名单”或者“隐形黑名单”,该会受到怎么的惩罚措施呢?
一条禁令假如没有惩罚措施就会失去应该有的效力,或者说就会形成一条软法律。总署的禁令值得称赞,但需要的就是对这样的建立“记者黑名单”的行为进行“零容忍”。一旦出现,彻查到底,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该进行处罚进行处罚。采取一种执法必严的手段将那些试图想通过建立“记者黑名单”的有关部门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