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说“发言门”事件
文章针对两个人大代表的不同行为进行分析评论,指出了我们人大代表的素质问题和责任问题。对比论证中,给我们暗示了很多社会信息,也给我们提供了许多思考的问题。
在某市代表团第三小组审议两院报告的讨论会上,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某对一些地方检察院收取行贿人的保释金后,并没有退还,在某些地方甚至演变成一种创收行为进行了批评:“这笔钱收上来,不进国库,而是在检察院自己的账户里。行贿人谁要去领那个钱,就是去领刑期,所以永远没有人敢去领。问题就在于,这笔钱怎么管?怎么用?”
他的发言未完,梁姓代表武断地打断他的话:“你这些话是你自己的意思,不是我的意思啊,你不要再讲了。你这样讲是反对我们的现行制度,我不同意的,也不能代表我们市代表团第三组的意见。”他站起来,离开自己的座位朝斜对面的李代表走去:“你是全国人大代表,这些话你敢讲。我们省人大代表不敢讲,我们都听不见。这不是我们组的意见,是你个人的。你不要再讲了,你再讲、你再讲我就走了。”但李代表还是坚持阐述自己的观点。梁姓代表见阻止无效,便转身离开了会场,直到20分钟后才返回会议室。
针对这一罕见“罢会”事件,事后梁代表说是开玩笑。这位来自某区的街道干部、三届省人大“老代表”称,上午临时离开会场是因为家里有急事,而下午没有到场是因为另有会议需要参加。他还说“我和这位全国人大代表早就认识了。我早上说的话,纯粹是和他开玩笑。”
人大代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在人大会议上,反映社情民意,力陈“一府两院”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尊重公民的表达权和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是政治文明进步的表现。省人大代表梁某有什么权利武断地再三打断全国人大代表李某的发言?这只能说明梁代表政治素质低,信奉好人主义,遇事首鼠两端,对事业和群众不负责任,是个“花瓶”代表。一个只会吃馒头举拳头的代表,群众还能指望他仗义执言,反映情况,推动问题解决吗?就是这样一位极不负责任的代表,竟然是三届省人大“老代表”。我看,对其应该“劝退”或依法罢免省人大代表职务,同时,所在党组织要依照党规党纪免去其现任职务。“让其担任其素质、能力根本无法胜任的政治职务,对他不仅是勉为其难,而且只会添乱。与其如此,不如让他除却这些他根本胜任不了的政治职务,让其将全部的时间、精力放在做他自己有专长的事情上,那样才能有益无害。”
人大代表肩负着选民的重托和期望,一年一度的人代会更是人民翘首以盼的“圣”会,可选民怎么会想到他们信任的代表却根本没把人代会当回事。梁代表竟把“罢会”事件,说成是“开玩笑”,有这么开玩笑的吗?还有“上午临时离开会场是因为家里有急事,而下午没有到场是因为另有会议需要参加”,这么重要的会议,梁代表却如此散漫,会议纪律却如此松懈,让人不可思议。讨论审议大会文件,是人代会的重要环节,也是代表们充分履行义务和职责的具体体现,代表咋能说来就来说走就走,想参加就参加不想参加就不参加,就是单位有会议需要参加,也应该“小会”服从“大会”,小道理服从大道理。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某对某些地方检察院收取行贿人的保释金后,并没有退还,在某些地方甚至演变成一种创收行为进行的批评,敏感而又尖锐。“这笔钱收上来,不进国库,而是在检察院自己的账户里。行贿人谁要去领那个钱,就是去领刑期,所以永远没有人敢去领。问题就在于,这笔钱怎么管?怎么用?”对此,看看媒体的披露,听听坊间的议论和不满,我们就会知道问题的严重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法律监督机关是否该督促这些部门自查自纠?是否应该依法解决此类问题?但愿全国人大代表李某的批评能起到实质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