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个人财产应慎行
四川省制定了突发事件下征用个人财产的规定,作者认为应该慎行。作者分析了这一规定与宪法的矛盾冲突;征用与征收的区别;征用要遵循的法律原则。最后,作者肯定了四川省这一规定的可实施性,进一步提出了建议。文章分析条理清晰,观点和论述建设性强。
《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已起草完毕,其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以个人移动通信终端为平台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系统;同时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在应急处置与救援方面,《草案》称,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10月6日《成都商报》)
四川省是一个多自然灾害的省份,在这样的一个省份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是必须的也是可能的。其中对于“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征用个人财产”的规定应该谨慎行事。因为这其中有几个比较关键和敏感的字眼,而这些都与现行的法律相冲突或者是法律上存在着“缺位”。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中。这是对于公民合法财产进行保护的法律源头和依据。但在任何国家,无论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的国家,都会有行政征用的法律规定。在中国的法律中,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该条构成我国政府行政征用的权力基础,是征用行为立法的根据。
行政征用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补偿原则,即征用跟征收是不同的。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却是有偿的且必须是有偿的,因为征用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侵占。而在这个征用的过程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公共利益”,即这是一个征用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否则,就是对于公民财产的侵犯,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四川省的规定草案可能没有对于公共利益的相关规范,这就使得对于在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征用财产的规定是一种空中楼阁。
公共利益需要同样也是各国征用行为遵循的首要原则。但如何认定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国与其他国家却存在差异。法国有专门的公用征收目的的调查及审批程序。中国法律法规虽然也规定行政征用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但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方面并没有相应的规定,也未将此作为行政征用的程序性要件。这就会导致四川省这样的尴尬局面,就是一种没有上位法指导的立法。
除此之外,征用还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其实施无须征得被征用人的同意。在行政征用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行政相对人无法与强大的政府相抗衡,因而公平补偿被征用人的损失即显得尤为重要。既然“无须征得被征用人的同意”,那么补偿就会变成一条空的规定,但是“公平补偿”是必须进行的一种事前或者事后处理机制。
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对于四川省自身在面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征用个人财产”的规定应该切实可行,“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这已经是一条初步的规定,除此之外,对于征收的程序以及补偿标准都应该给与相关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征用的过程中出现违背公共利益原则的现象以及权力滥用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