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离婚设期限难以挡住草率婚姻

秋风秋月 杂文 百家杂谈 2010-05-16 12:42 责任编辑:追逐你的狼
旧站档案号:HXQ-ESSAY-00022884
编者按

既然选择了离婚,那么和好的几率便小之又小了,正如作者所说,虽然给离婚设期初衷是美好的,但是并不能挽回分裂的婚姻。作者提出,挽救婚姻最好能从情感和心理去解决,或许会有转机。行文客观理性。

4月28日民政部主办了“中国婚姻家庭”研讨会,王礼仁法官建议,婚姻法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发生,“时间限制”有两层含义,一是结婚到一定期限后才能提出离婚,二是提出离婚后,需要一定考虑等待期限才能颁发离婚证件,以就是延长离婚办理时间,客观上说,王法官这一建议是美好善良的,他的这一建议让草率离婚者更多慎重考虑的时机,对降低草率离婚率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难以从根本上挡住草率婚姻。

中国自古以来绝大多数人都有婚姻是人生大事的观念,就社会主流而言,任何夫妇感情破裂不到一定程度是不轻易选择离婚,对于这部分社会主流群体根本用不着从法律层面上设离婚期限,而对于那些极少数根本就没把婚姻当回事对婚姻不负责任,想结就结,想离就离,儿戏草率般对待婚姻的人,对他们就其从法律层面上设离婚期限白搭,因为他们根本就对结婚或离婚的时间无所谓,说不定他们还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做一些不良行为,反而只能给其他真正需要结婚离婚人的带来痛苦和失去自由的权利。

法律不能规定,“你必须爱你的妻子”或“你必须爱你的丈夫”,如果我们把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增加到法律中,对那些感情确实破裂实在难以生活下去,经过虑深思熟虑后,夫妻双方都觉得却实想尽快尽早减轻其痛苦决定离婚,但又因为结婚达不到一定时间不准离婚,意味着他(她)们要有很长一段时间处在“想离不能离”只好处在痛苦等待的境地中,而在这苦苦的等待期间,谁能说不会因感情的破裂,形成财产的转移、感情的转移而激化矛盾的升级影响和谐,可见这确实不仅与“离婚自由”不相符,而且也是对“离婚自由”权利的限制与剥夺,还很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谐,所以这一建议的缺具有不现实性。

提出离婚后,需要一定考虑等待期限才能颁发离婚证件,既然提出离婚,双方确实没有再和好的的意愿,双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又不能尽快拿到离婚证,在这期间双方当然会为各自的今后着想,另寻所爱与归属,而其中一方或双方以都分别另有所爱,决定与别人结婚,然而都只好慢慢等待与前妻或前夫拿到离婚证件后才能与别人结婚,形成感情痛苦纠葛的错综复杂的“三角”关系,这且不是对从新获得“婚姻自由”和尽快获得结婚幸福的残酷限制与干涉吗?也许还会在另一人在不知情况下可能犯事实上的重婚罪,这于情于理都不公平。都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背。

总之婚姻破裂的根源在情感,而情感最好从社会道德范畴出发给予解决。我们需要在道德文化的层面多做工作,特别是对于当前婚姻责任越来越淡化这现象,我们要有针对性的建立起爱情神圣、婚姻高尚的社会主义婚姻道德观,树立社区、民政、妇联、法庭等相关责任部门和全社会大家都来共同维护婚姻与家庭稳定的责任感,真正把婚姻关系建立在社会普遍信仰之上的婚姻道德共识上,这样才可能从根本上提高婚姻的感情成分与质量,达到阻挡草率婚姻攀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