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是落实国家经济适用房开发主旨

秋风秋月 杂文 百家杂谈 2010-05-10 12:14 责任编辑:秋水¢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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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人说:计划赶不上变化,变化赶不上规划,中国变化真的让世界震撼,中国加油!

由于经济适用房是国家划拨土地,项目建设中免收部分费用,加之经济适用房在社会的发展中,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经过这么多年的风雨,它的平米价格大至低于周边商品房的20%左右,面临着这样一个巨大的利益差距空间,已成为一块很多人想要的肥肉,在这较大利益的驱动下,让这些利益成为大家去抢夺的动因。因此有一些人就利用以前的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不许出租没有规定不许出借这样的一个漏洞,和租房者形成攻守同盟,说没收租金,是借住,形成变相的出租获利,另有一些经济实力比较强的人,干脆不就按规定不出租,就让她空置着,等待着5年之后上市升值获利,针对这一现象,新规定就非常明确的规定,在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只有部分产权的五年期间,房子不能出租、出售、出借、闲置,也不能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必须是买房者居住,而且要一直住在里面,对拒不整改的,按规定收回,并取消五年内在次申请保障房的资格,只有在购房满5年、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才能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这样一方面要在监管上下工夫,另一方面形成一种管理机制。

对于要购买第二套房的这一次也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享受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如果想买第二套房,必须要出具你是不是已经退出经济适用房,或者说补贴了差价的证明,必须要有住房管理部门、住房监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出具非常明确的证明,完成了这个流程以后,你才有资格购买第二套住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实从机会成本上来说,买经济适用房未必是一个最明智的选择,可能就会去放弃这个权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让那些真正需要买经济适用房的人可以去买,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经济适用房的特别矛盾复杂交错的现状。

住建部在通知中规定,对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违规帮助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房。一旦发现必须从严查处,如果把中介机构这一环给卡住,对堵住经济适用房中出现的一些漏洞有一定帮助,也可能会降低经济适用房出租的比例。

通过以上这些政策规定的落实,际上就是我们抓住了管理经济适用房的命门,只要我们持之以恒的把握好落实好、实施好新规定这些最关键、最要命的环节,就有利于严厉打击“投机炒作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就有利于落实以经济适用房解决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的政策意图。落实国家经济适用房开发主旨,实现低收入阶层及弱势群体的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