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异性师生共处禁止关门窗”
近年来,各色各样的稀奇规定层出不穷,跟学校和教师有关的也为数不少。异性师生共处禁止关门窗,这是一个多么荒唐的规定。这岂非是对所有的老师进行了“有罪推定”?难道我们在理应培养孩子开放思想的校园里,还要复辟封建礼教中的“男女授受不亲”?并且,不让男教师跟女学生单独接触,真的能起到保护女生的作用吗?出现教师猥亵学生的事件,难道教育主管部门就没有责任吗?如果平时做好了师德教育和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又怎会发生类似问题?作者针对“异性师生共处禁止关门窗”这一社会问题提出了三个疑问,并对曾经发生的教师猥亵学生案例浅析了自己的见解。如何完善师资管理制度,加大师德监督制度,加强法制法规学习,建设平安文明的校园,给学生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还需要我们全社会来共同关注和努力。
某县教育局发布“八项禁止”,其中规定“禁止教师找异性学生谈话时关闭门窗”,并拟进一步明确规定“严禁男老师和女学生单独沟通”,试图在加强教师师德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用制度严防“禽兽教师”的出现。
其实这些所谓新规定,是发生在湖南省某县某学校的丑事!由于上了新闻网及新闻报道,所以我在此拿出来的议论议论罢了!对于这些“教育局”所制定的新规定,我们觉得是一项无聊至极的规定。其间,这些规定又说明什么问题呢?
疑问一:这种规定的出现,不用置疑是某些教师出现了“越轨”或是“不捡点”行为所至,这种现象的出现归根到底是如何形成的呢?值得深思与探讨!
疑问二:出台这种规定,真的可以控制与防止同类事件发生吗?值得我们教师与家长深入思考与探讨。
疑问三:这样的新规不会感觉“教育局”在“管理教师”这方面不是显得很无能吗?让我们感觉“教育局”的思想很单纯,所谓的规定也是很肤浅,更值得“教育局”的高层人士深入思考。
至少以上的这些疑问是在清海的脑海形成,现在我要通过文字的表达方式发表一下自己的一些看法与建议,我不管是否会得罪“教育局”的“高官”也好,或者得罪某位“从事教育事业”的教师也好!不说不痛快,所以就擅作主张来一次一吐为快,希望见怪莫怪。
说实话,对于某些教师猥亵学生的行为,如果“教育局”认为单方面从“是否关门窗”来控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完全是一个十分荒谬的决定。明眼人也知道一个教师“是否”猥亵学生?完全取决于一个教师的品行道德问题,跟“是否”关门窗完全是两回事!师生共处一室的时候理所当然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而非“男女暖昧”的那种关系。如果作为“为人师表”的教师连这个最基本的关系也本末倒置,那么这位教师的“师德品行”值得人们怀疑?这位教师是否是一位合格的教师?是人们认同教育界的教师吗?换言之,如果作为一位老师要用所谓的“新规”来自律自己的话,那么这位老师跟社会上的“流氓”没什么两样?
说到这份上了,让我想起了最早前在电视新闻上所看到的真实校园故事。广东省江门市某中学高三女生因晚上就寝时说笑,被该校政教主任冲进宿舍抓着头发从床上拉下来,并且拖到楼下一顿痛打。据当事女生回忆,政教主任打人时满嘴酒气,并口出“雷”语:“我何止打你,这么漂亮我还强奸你呢”。事后该政教主任就打人一事进行辩解:“适当的教育与体罚应该是相结合的”。(注明:资料源于2月1日人民网的《“雷人雷语”有损师德》)
事件曝光之后该教师经已被停职查办,据校方领导介绍说,该老师一向品行不错,当时只因饮用白酒所至,才会导致发生如此闹剧。由此事件可想而知,所谓的教师品行、品德又是何等的让人民大众担忧呢?教师可以随便凌辱或者打骂学生吗?教师是这样教育下一代的吗?教师是这样哺育祖国的花朵的吗?
一个为人师表的教师最应具备的品行是什么?无容置疑是基本的道德与品行。如果身为一个教师在某些特殊的空间或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与异性学生接触,可以“乱搞”男女关系!那么“这位”老师必定是“禽兽教师”,一个心术不正的人?何以为师?跟“是否”关门窗能扯上关系吗?
实话说,对于“是否”关门窗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一个人的恶行完全取决于一个人的心魔,说白了就是一个人的色心,一个人的欲望,一个人“潜意识”的占有欲望!如果作为老师也不能控制这些所谓的欲望与心魔,何以为师?教育局所选拔的老师又是以什么作为标准呢?难道选拔老师就仅凭一纸文凭吗?
不过,话也得说回来,“教育局”的某些人当然有展示自己智商的权力,但总要考虑社会大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吧?如此,为了一小部份不良的教师就重新制定新规,也许“出发点”是好的,但除了展示“教育局”无知又无能之外又起到什么实际作用呢?
所以种种迹象表明,“禁止教师找异性学生谈话时关闭门窗”、“严禁男老师和女学生单独沟通”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一种不着边际的懒政行为,是教育局在推卸根本责任。出现猥亵学生的事件,难道教育主管部门就没有责任吗?如果平时做好了师德教育与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又怎会发生类似问题?没有发生事故也许无动于衷、得过且过,一旦出了“丑事”便草木皆兵、矫枉过正,甚至要一竹杆“打死”所有教师,这是“法治社会”的根本表现吗?
尽管“禽兽教师”事件屡有发生,但我觉得,“禽兽教师”的数量其实远低于“禽兽领导”的数量,男领导玩弄女下属的事情远远多过“禽兽教师”侮辱女学生。在公司或某些单位里,女秘书、女会计都是“特殊人物”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为何只拟规定“严禁男老师和女学生单独沟通”,而没有规定“严禁男领导和女下属单独沟通”呢?难道仅仅是因为老师们善良容易接受吗?总之,教师的某种行为与“教育局”的某种规定完全扯不上关系,所谓的新规也只是一句空话,一个治标不治本的滥规定,与其说制定什么新规定,不如说在学校各个教师房间安装视频监控录像,视频监控直属省“教育局”管理,一旦发现“行为可疑”的教师随即被问责制,轻者只记过处分,重者取消教师资格。
说开了再说,其实我曾经看过不少关于教师猥亵学生的新闻报道。南京市栖霞区化二小学一位家长向本报反映,该校一名年约六旬的徐老师,喜欢抚摸小女生,时间从去年下半学期到今年开学后头两个星期,被他摸过的女生有10多个,他主要利用学生上讲台做题或者回答问题的当儿,将手伸进衣服里,触摸那些年约10岁左右的孩子的背部、臀部。连日来,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昨天下午,记者从栖霞区有关部门获悉,目前警方已传唤了老师徐某,并正式立案展开调查。教师猥亵学生竟然长达八年,校长竟然说“家丑不可外扬”,又是雷人雷语啊!据调查,竟然有十个以上的学生被该教师猥亵过。由此可见,教师的“师德”是何尝的“高尚”啊?
(资料http://news.163.com/10/0326/09/62MK9Q60000146BD.html)
还有,最早新闻得知,广东雷州校园惨案,一名“病休教师”持刀闯入校园砍伤十九名师生又作何解释呢?
凡此种种的案例说明了什么?说明能从这些新规出台得到防止与控制吗?我想绝对不行,归根究底要根治《教师法》入手,从教师品行及“教育局”选拔老师的各项标准出发,认清某些教师是否真正具备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根本原则,重新修订《教师法》里面的各项标准。由上述的种种事例说明,加强教师管理是势在必行。如果执师为教也可以做出猥亵学生如此行为的一律要严惩严办,轻者取消教师资格,重者施以刑法。只有这样才可以确保“教育界”在人民大众面前最起码的威信与声誉。
2010、04、29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