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法制建设的伟大革命
民族法制建设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伴随着改革开放所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也收获了累累硕果。作者例举了一些详实的资料,论述了中国民族法制在两次民族法制建设革命中所取得的成果。随着民族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加强,有力地推动了全国民族工作的法制化进程,中国民族法制建设将会越来越完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这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对我们党和国家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伟大事业。中国民族法制建设的伟大革命,集中体现了改革开放三十年给予中国人民精神面貌、思想观念和社会治理机制的深刻剧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诞生,是中国民族法制建设的第一次伟大革命
以乌兰夫同志为代表的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卓越的民族工作领导人,历来重视民族法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载入我国宪法的三大政治制度之一,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内容和组织形式,就是第一个由乌兰夫同志从内蒙古试点起步的,乌老对这一制度的创立和建设都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早在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之初,他就制定了会章;内蒙古自治政府一成立,他就制定了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和暂行组织大纲;建国之初,他就和李维汉同志一起领导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制定工作,中央主要根据内蒙古的经验并同时考虑其他地方初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2年8月8日专门听取了乌兰夫关于该实施纲要的报告,并通过了这个纲要,8月9日毛泽东主席正式发布实施。这就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全国的实施,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文革”期间,我国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受到严重冲击,大小运动不断,以运动代替法制的现象十分严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被严重践踏,各种政治运动、下放蹲牛棚、办学习班的做法,使人民群众甚至是党员干部乃至有些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人身基本权利都难以保障,刚刚建立的法制体制到了崩溃的边缘,人们本就淡漠的法律意识更加淡化,民族法制建设就更无从谈起。
1978年始,鉴于动乱带来的灾难,中国开始反思寻求新的路径。邓小平同志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要求,并首次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指导方针,中国进入了法制的恢复、重建期。1980年,在邓小平同志的亲自倡导下,一场全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全国性普法运动迅速开展,从中央到地方,逐级成立了政法委员会和普法领导小组。经过落实普法规划,人们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
“文革”后复出的乌兰夫同志多次强调:没有法制,就没有把党的民族区域自治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的保障。为此,他向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0年,在全国人大民委会议上,乌兰夫作了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专门报告,并于1981年到1984年主持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起草工作,亲自担任五人起草领导小组组长。1984年5月31日,经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颁布实施。
乌兰夫十分关心《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自治法颁布后,他还在中央电视台作过专题讲话,并以各种方式推动自治法的学习和贯彻。伍精华同志讲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一次,乌老看到内部有一个关于享有外贸权的企业名单,竟然没有一个属于自治地方的企业,便马上拿起电话找当时负责对外经贸工作的陈慕华同志谈及此事,同时给她送上十本自治法,请她分送有关同志学习。以乌兰夫同志为代表的老一代重要领导人,历来重视民族法制建设
经过近十七年的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与时俱进,紧密联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补充完善,并于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二十次会议修正,重新向全国颁布实施。
二、《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颁布,是中国民族法制建设的第二次伟大革命
令人欣喜的是,2005年5月19日,《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正式颁布。这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规。这无疑是乌兰夫关于民族法制建设思想的发展和延续,是乌老生前最想看到的,也是我们告慰乌老最好的礼物!
正如《若干规定》第一条所指出的;“为了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本规定。”《若干规定》在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教育、文化等各项事业和少数民族干部、各类人才培养等方面都有了新的突破。其中第十八条又具体规定:“国家组织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对口支援。通过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加工型产业的转移、技术转让、交流培训人才、加大资金投入、提供物资支持等多种方式,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力度。”
以“高等教育”为例,《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因地制宜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促进农村基础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统筹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在民族自治地方办学,积极组织发达地区支援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事业。”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国家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高等教育,办好民族院校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高等学校以及民族院校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招生,给予特殊的政策扶持。”
由此,我们完全可以说《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颁布,是中国民族法制建设的第二次伟大革命。
三、内蒙古民族立法、普法和执法的成功实践,为中国民族法制建设做出重大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内蒙古自治区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紧紧围绕健全民族立法、普法和执法监督机制开展工作,建立健全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若干规定相配套的法规体系,由自治区人大批准颁布实施了全区第一个民族工作单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了民族工作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同时认真组织开展了民族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全区民族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呼和浩特市作为自治区首府,其民族法制建设无疑是走在全区各盟市前列的。该市通过举办民族法律法规培训班、民族知识竞赛、民族团结进步有奖征文和文艺演出等多种活动,进一步增强全市各族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切实加大民族工作立法力度,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经市和自治区两级人大批准颁发的地方性民族法规就有《呼和浩特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民族教育条例》和《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等3部;由市委、政府出台的民族工作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呼和浩特市民族工作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等3项;组建了呼和浩特市蒙汉文牌匾管理中心和呼和浩特市清真食品执法队,加大执法力度,促进了首府经济社会发展。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该市在每年9月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月,都要成立由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分管领导分别担任组长的全市民族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组,深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执法大检查。此外,该市还及时发现和树立学法与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在全社会形成贯彻落实自治法和地方性民族法规规章的良好氛围,也使全市的民族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针对当前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反映强烈、要求迫切的问题以及在发展进程中带趋向性、规律性的问题,该市的相关部门积极组织专题研究,重新修订出台《呼和浩特市民族工作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并为下一步制定新的法规规章做好前期准备。
随着“依法治市”方略的不断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的民族立法、普法和执法工作都取得显著成效,一批紧密结合地区发展实际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相继颁布实施,各族干部群众的民族法制意识切实增强。可以说,内蒙古民族立法、普法和执法的成功实践,为中国民族法制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