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大于法 官不如商
[题记]:如果是带着一种愤懑之气来谈论这亘古不变的世相,难免会有无名业火烧向脑门,愤愤不平后便是叹息唏嘘,伤肝伤肺,实无读写之必要,因此,先把心放平正了,就当是在看草青了又黄,黄了又青,把自己置身事外,洪水滔天,俺在岸上,烈火焰焰,俺在水里,平头百姓,隔岸观火,只做看客,只作戏评。万不可动气,伤了身心,那笔者就有罪了。
凡物之存在,总有其存在的理由,法治社会的当代中国,出现权凌法上之事,还真没必要感到惊诧,不妨追根溯源,总能找到让自己不生气的理由。远古先民,懵懵然,突突如,无智无识,无秩无序,于是需要权威来统领,由是,权力与威望便成了震慑和使役先民的手段,后来有了国家,法律就成了维护权力的暴力工具,法律是为权力服务的,已约定俗成了几千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民权的复苏,从历史长河走来却又遗忘了历史的人们,死抱着“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木桩子不放,算是把皇帝已经拉下了马,可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也只像是钓鱼爱好者钓竿上的浮标,没有水下动力的推动,它也就只能静静地漂浮在历史长河的水面上一动不动,因为自古以来都是“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从来就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权在谁手上,法律便成为斩向被统治者头上的刀。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自从有了法,权与法便在相互抗争中发展,在发展中抗争,而法却总是在权力的印鉴下躬身而退,战国时主张法治的韩非子死在他的同窗李斯的权术之下,明代力行严刑峻法、刚直不阿的“海青天”---海瑞,最终也只是空挂闲职,毫无作为,孤寂而终。“刑不上大夫”虽已过时,但等级权力的观念和现象依然存在,职位越高,权力越大,法律对其的约束力就越小,因为法律是当权者以维护全体民众利益之名而行当权者既得利益之实的一纸文字的规定,是当权者冠以人民的意志却体现自己的愿望而由权力机关制定的,是对包括当权者在内的所有民众都具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由此可见,法律是由权力产生的,是权力的私生子,权力不可能革自己的命,不可能用法律的刀来割自己身上的肉,也不可能用法律的绳子套在自己的脖子上自寻短见,再说,“子从母出”,哪有儿女不尊重和维护父母的?故法律屈从于权力,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所以也就不足为怪了。
过去的老黄历,那就不用翻了,且看看近期的怪事便可知那种流毒的危害有多深远。温总理说,从09年元月份起,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实行绩效工资,这是政府首脑之言,是权力的声音,各地各部门便开始行动了起来,积极去落实总理的指示,可是直到2010元旦过后,绩效工资又在哪?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又能拿到多少绩效工资?而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法律早有规定,为何有法不依?温总一言九鼎,就能雷厉风行。温家宝与《教师法》,孰大孰小?总理的温家宝大于《教师法》,平民的温家宝则小于《教师法》,你温家宝以前说话算不了数,以后说话也算不了数,只有现在做着共和国的总理时,就能言出法随,唾沫成钉。官场只认权力,只认官帽不认人,就那么现实,就这么简单。这也许就是中国人崇官,畏官,媚官,人人想做官的根源吧。还有前不久被炒得沸沸扬扬的习水奸淫幼女案,如果没有权力的介入,哪能这么快就水落石出?案件从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报案,发案长达一年之久竟没被发现,而第一名母亲想为女儿讨个说法,想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去报案后,却“怕遭报复”不得已远走他乡,报案两个多月不见说法,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要贵州省公安厅厅长的批示作为“尚方宝剑”并派遵义警察潜入习水才能破案。我们不禁要问,公理何在?法律何在?假如没有贵州省委的批示,习水县的大大小小的拿着老百姓的血汗钱并口口声声唱着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高调的官员们在干什么?如果不是迫于上级的权力和舆论的压力,习水的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是不是都还在家里搂着老婆睡大炕?在习水,啥最大?法律是一纸空文,政府机关是装聋作哑,司法部门是虚有其衙,司法人员是尸位素餐。眼光只盯着上面的指示,看着上头的眼色,揣测上级的意图,唯权力之马首是瞻,一点依法履行职能的能力和主动性都没有了,实在是中国法治的悲哀!
再说,中国官场确实有些黑暗,有些官员,白天执法,晚上违法,对人讲法,自已枉法,穿上制服扫黄,脱下制服嫖娼,一身衣冠楚楚,一脸道貌岸然,一嘴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对上级是奴颜婢膝,阿谀逢承,溜须拍马,投其所好,对下级是装腔作势,颐指气使,目空一切,自以为是。不是有才无德,便是有德无才,更有甚者是无才无德,真正德才兼备者,为数屡屡。用这样唯上而不唯实,唯权而不唯法,唯利而不唯德的人去推行法治,只落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了,法律在沉睡,权力显风流,权力便更有施展的舞台和空间,这样的状况便更需要权力来指导和监督法律的实施,所以权大于法也是国情使然,不过,如果单让权力一竿子插到底,中国的很多事情会办得更干脆利落些,不至于弄得像现如今的人治不像人治,法治不像法治的样子,总给人一种人法混治的感觉,尴尬得很。
总之,权大于法,上承历史,今符国情,存在于合理之中,故无惊诧之必要。
正因为是权大于法,所以,在中国,想争权想做官的人就大有人在,只有做了官掌了权,便可以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能为自己及其亲朋提供更多的便利,因此,有官比没官好,大官比小官强,然而,从某些方面来讲,商人比官员更显潇洒和自由。一旦做了官,便官身不由已了,你得上班,开会,出差,汇报,上面的官要讨好,下面的官要拉拢,还要受到有形或无形的机构或人的监督,当官难,做个清官吧,一家老小就得跟着自己过清苦的日子,还会受到同僚们的排斥和冷落,自然是苦不堪言。做个贪官吧,又得千方百计地变着法儿去捞钱,还得“既吃鱼又别腥”,得人钱财就得替人消灾,免不了又得干些掩人耳目的徇私枉法的勾当,一旦有个风吹草动,便惶惶不可终日,寝食难安,要是东窗事发,便会身陷圄囹,弄得不好可能还会身首异处,所以是贪也难,不贪也难,做清官难,做贪官更难,贪得几串钱,用得不安心,不如富商,一掷千金,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反正花的是他自己赚来的钱,喝个花酒,泡个洋娃,包养几房二奶,没谁管得了,而当官的则不行,其一,你有钱不敢露白,出手太阔绰,人民群众会怀疑你的收入来路不明,毕竟当官的是靠拿国家薪水过日子的,超过家庭收入的巨额开支,那肯定是使用了“生财有道”的手段,很容易让人产生与腐败有关联的想法,弄得自己灰头灰脑的,浑身的不自在。其二,虽然你手中有权,但国家有法,虽然是权大于法,但人总有“老虎打盹”的时候,稍有闪失,便会马失前蹄,有权的为官者,就得多个心眼,富商们可以带着情妇招摇过市,而权贵们就只能暗屋藏娇了,商人可以在高档宾馆依红偎绿湖吃海喝,而当官的却只能躲在包间避人耳目,不敢张扬,虽说自古以来,官比商贵,但商比官闲,商人只要不触犯刑律,便可逍遥自在,比当官的活得潇洒,当官的不仅有法律管着,还有政纪管着,还有比他大的官管着,还有手下的老百姓也在暗暗地监管着,所以,想越“雷池”,就得倍加小心。其三,俗话说“端了人家的碗,就得受人家管”,当官的端的可是国家的碗,吃的是国家的棒绿,所以,国家不仅要管他的思想和行为,还要管他的鸡鸡,商人可以嫖妓搞小蜜,生个三男四女的,最多是受点道德谴责或被抓罚点款,而当官的则只能望洋兴叹,嫖妓只得偷偷摸摸的,与小蜜暧昧也只能明修栈道,暗渡陈仓,那怕就是和自己的爱人,也不敢明目张胆地尽兴,干活时也得小心些,生怕弄出个第二胎来,《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凡吃国家财政饭的人,只准生一胎,否则,这碗就得砸,国家的饭就吃不成了,那官自然也就没了,所以,这《计生法》管的只是拿国家财政工资人员的鸡鸡和子宫,像那些端自己的碗吃自己的饭的商人及自由职业者,只要有生育和抚养能力,尽可以让鸡鸡和子宫纵情欢畅,这是当官的比不了的。其四,如今当官的还得讨好商人,各地各政府都深知“无商不富”的道理,邓小平也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所以,“共同富裕”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于是,在政府大楼前大书“为人民服务”的各级政府就纷纷打出“招商,亲商,爱商”“外商是亲人,外商是上帝”的广告,上了年纪的人,可能还记得这样一句歌词“解放区的天,是明朗的天,解放区的人民好喜欢!民主政府爱人民呀,共产党的恩情说不完呐,呀呼嗨嗨,咿之呀嗨……”我们现在的政府可是爱商人哩,正因为政府里的官把商人当恩人,当上帝来对待,所以,富商犯点小法,违点小规,官员们也就睁只眼闭只眼,网开一面,掩饰一下就过去了,于是,官与商之间就常常眉来眼去,秋波频传,暧昧上了,结果,权力脱了裤子成了婊子,商人上了床,做了嫖客。其五,吃国家财政饭的为官者,还得为政治服务,要成为政府的喉舌,并且要与中央保持一致,要用同一种声音说话,学理论,搞运动,不得走样,上面“三讲”你“三讲”,接着就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无论你学透没学透,思想有没有解放,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一浪接一浪,学时做秀,过后即忘,过过套路,装装模样,磨来整去,只折腾那些吃皇粮的人,当商人们白天围着桌子转时,当官的公家人正为一万字的读书笔记而着急,当商人们晚上围着裙子转时,当官的公家人正为一千字的学习心得而犯愁,凡此种种,当官哪有经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