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案,兼论相关法理

hhmlyg 杂文 针砭时弊 2009-11-19 18:33 责任编辑:余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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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公民道德的提升,法律的不断完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对于这一类犯罪行为必将取到立杆见影的效果。另外,作者认为“正常社会秩序与风尚的维护与提升”,这一点比较好,希望执法者加大打击“浸淫之风”,给社会以祥和之态。问好,期待更多优秀作品!

日前,贵州省习水县发生一起引诱嫖宿多名幼女案,有多名公职人员涉案,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强烈的社会反响。笔者对此深感震惊,引发了种种思考。

任何人都有个成长的过程,成年女性也不例外,其幼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指14周岁之前)阶段称为幼女。我想,任何一个家庭的父母都不想自己的女儿沦为娼妓,无论是非成年女性还是成年女性。但是,我们的社会中却多少存在着或明或暗的此类现象,幼女沦为娼妓尤其让人捶胸顿足!不论其由何种原因沦落至此,从这种意义上说,可以名之为被“逼良为娼”。回顾解放初期,我们几乎一夜之间横扫此类现象,而如今却屡禁不止,问题的症结究竟在哪里?为什么有强奸幼女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分别,其法律条文的法理何在?国家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何统一,公检法采信与执行的程序又是如何,监督的程序又是如何?善与恶从来是任何社会存在与发展的两个方面,法律如何对待其共存的现象,且有明确的扬善惩恶的道德指向与司法实践乃至实现善益多恶愈少的社会使命呢?

笔者的想法如下。就引诱容留幼女等犯罪行为而言,均以强奸幼女罪论处,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嫖宿幼女现象的存在与发生,而强迫引诱容留幼女卖淫则从重处罚,以便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现象的滋生。相关的对于成年女性的性侵犯与嫖宿现象也从源头上根治,否则“笑贫不笑娼”的现象何以遏制;况且,上梁不正下梁歪,社会丑恶现象的长期浸染,对于幼女乃至处于身心成长期的女性应该也是相当的不利。基于此,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立法的法理依据:

第一,道德与人格的维护与提升

第二,正常社会秩序与风尚的维护与提升

第三,犯罪的遏制与处罚

如此之立法、司法、执法,普天下之父母对于自己的娇娇女才不会从心底里忧惧,我们社会之浩然正气才能够愈发丰裕,我们的国与家才能更加和谐!否则,浸淫之风愈发猛烈,将会从根本上侵蚀社会的存在,人心不正,和从何来?倘能三思,幸矣甚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