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集体

晚成 杂文 百家杂谈 2009-06-22 17:08 责任编辑:春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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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作者精辟的分析了个主义与集体主义。辩证的写作手法,杂而不乱。问候作者!

首先我要拨开人们意识中的迷雾:个人主义不是极端的自私自利,个人主义主张个性自由,而集体主义恰恰是压抑个性自由的;不要以为个人主义(或者说自由)不要纪律或法治,个人主义也不排斥与人合作(这种合作与集体主义是有本质区别的)。

个人与集体既可以是法律方面的概念,也可以是道德方面的概念,但并不是个人品德方面的概念,也就是说,并不涉及个人品质的优劣;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对人或人物进行评价时,常常混淆这一区别。道德是偏重点不同的原则,如“三纲五常”;品德是个人言论、行为表现的品质。如“范跑跑”在地震时只顾自己跑,不顾学生,他的道德观偏重个人,如果我们认为应当偏重他人,我们可以说他不讲道德,但我们不能据此就说他品德恶劣。再如一个人偷,无论他偷的个人还是集体,他都是品德恶劣。所以那些以“不关心集体”为理由攻击个人品德的,并没有什么道德根据。

所以“热爱集体”这个道德要求我就很难赞同。不是为了生存,很多人早就离开他所在的集体了;除了维持生存,很多人觉得这个集体亏欠他很多。那些在集体当中混得好的人就“热爱集体”吗?他们拿什么证明这一点呢?如果说,既然“热爱集体”就应当任劳任怨、兢兢业业地工作,那么,为什么这样的人却并不是“混得好”的人呢?一个人“混得好”的证明,就是他能够脱离“任劳任怨、兢兢业业”的地位还能获取高薪、耍弄权力。

个人主义或集体主义,一定要区别不同的领域,即思想文化领域或集体生活领域;在不同的领域应采取相应的“主义”。而“集体生活”这个领域,一定是非常有限、非常特殊的,否则就要侵犯到个人。只有在集体生活、集体行动时,才能讲集体主义;其它的社会生活领域、思想文化艺术领域,要么讲个人主义或个性,要么靠法律或规章制度来约束人。即使在“集体”,如果是思想文化方面的问题,也应采取个人主义的原则。动辄以“集体”的名义压制个人或个性,那就是专制。个人主义就是为了在思想文化教育上反对专制;而集体主义是在思想文化教育上以各种“高尚”借口实行专制,比如先人后己、无私奉献。

至于妨害他人的行为,并不是与集体主义相对的个人主义,而仅仅是妨害他人的个人的行为;否则,小偷偷别人的钱也成表现个人主义了。所以个人主义肯定是不妨害他人或集体的。所以,一个学生在集体上数学课时看语文书——违反集体的规则却不妨害他人或集体(可见这样的规则也有管辖过滥的问题),就是个人主义;如果他还大声朗诵出来,就不是个人主义,而是妨害他人。有人说,如果所有的学生都在上数学课时看语文书,那这数学课还如何进行下去?所以还是应当讲集体主义。这样的假设是不成立的;如果成立,就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集体的问题——所有的人都违反规则。

之所以说“个人主义”,是为了反对“集体主义”;之所以反对“集体主义”,是因为“集体主义”抹杀个性。似乎“个人”与“集体”是相对主义的概念,不能有所偏颇——不对!似乎“个人”与“集体”是辩证统一的概念,得有所偏颇——对!但我们偏颇的方面错了,我们偏颇的方面应该在“个人”而非“集体”。因为在“个人”的基础上谈“集体”,既不会抹杀“集体”,也不会抹杀“个人”;可如果在“集体”的基础上谈“个人”,就会抹杀“个人”或者说“个性”。

卢梭说,人首要的关怀,是对自己的关怀;这恐怕是个人主义的核心。也就是说,在事实上,个人或个性是抹杀不了的,如果以集体的名义强行抹杀,那么,个人或个性就会压抑、虚伪,甚至,集体会崩溃。至于那些为了集体目标而自我牺牲的人,只能是特例,即使是在军事战斗之中。如果一个集体如此要求于个人,那么这个集体就是不道德的、邪恶的,因为这个集体在要求毁灭生命,无论多少;如果一个个人如此要求于自己,那么这个个人就是高尚的(高尚并非值得其他个人学习),无论他的目标如何、手段如何。请大家宽容一些,允许我对复杂的政治道德观念进行简要的哲学总结——所以我说,要在“个人”的基础上谈“集体”。

一个集体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构成这个集体的所有个人具有共同的目标,为了达成这个目标,这个集体需要有统一的意志,统一的意志体现为法律、纪律、规章制度等等;统一的意志才能产生统一的行动。

而思想,是意志与行动的基础。最不应当统一的,就是思想。可以统一行动,以形成合力;但不能统一思想,不同的思想应当保留。保留各自的思想可以适时纠正意志与行动的偏颇。保留各自的思想而统一行动,可以吗?可以的,即使在军队都可以。看看《飘》里面的白瑞德与希礼吧,不赞成战争还自愿参加战争!可见思想自由产生的并不是叛徒或违法乱纪者。

思想独立,思想自由——这正是“个人主义”的特征之一;而“集体主义”是排斥思想独立与思想自由的。思想方面的独立思考与自由选择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都可以看作是“规则”,集体常以“规则”压制个人,所以“规则”非常关键。集体与个人之间的界限就以“规则”来划分,规则如果管辖到道德方面,就是侵犯到个人;“规则”如果侵犯到个人,个人就不会认同;个人不认同的“规则”,要么是虚设,要么就成了专制的工具。

所以在立法或规章制度的制订方面,虽然不能以个人或个性的名义损害集体利益或集体目标,但更不能以“集体”的名义损害个人或个性。除了法律或规章制度,任何领导不能以“集体”的名义判断个人或个性;当法律或规章制度不明时,应当作出有利于个人或个性的判断。

在本文,我不考证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详细特征,我只根据人们通常的理解与运用;那些妄言别人是“个人主义”的领导类的人也并没有详加考证。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这似乎都已成了历史名词;也有人说这是东西方文化的不同特征之一。无论这些看法是否正确,都不是我思考的重点与基础;我思考的重点与基础是我个人的独特经历。我就是一个自觉不自觉的个人主义者。这些经历如果用叙事的方式写出来,不但对我来说是惨痛的回忆,而且,别人也不会理解与同情。我不妄言“历史会还我清白”,所以我只能借助这些思辩性的文字,它或许会起到与“历史”一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