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为“窃”注解
“以上观点,草草而作。但它们实则早已成竹在胸,所以不是无凭之语,句句焉实。望能照鉴事态于万一,以为各位参考凭证。”——这几句不错。看问题,想问题,看文章,写文章,态度端正,越写越正。
最近诗歌群里,常有抄袭的幽灵闪过。那些幽灵,有些被抓了现行,证据凿凿,有些因为证据保存的问题,而不了了之。许多饱学之士,都对此非议不断,我的好友别烈老兄,对此忿忿。
于是,我发一家之言。我认为,你们疑似的抄袭,需分情况。有的是,有的真不是。
为什么不是呢?不是前人没有写过这样的句子和意思,只不过呢……(你要注意我的只不过哦——)只不过,他可能没读那么多的书,而那些恰巧是他自己的感悟,却和古人重合了。那么,因为有古人在前,我们就能说他抄袭吗?显然不是这样的。我们只能说,大家的思路是相似的。如果把他放在一千年前,放在那作品出现之前,他也有成为词人的潜质。而谁抄谁人,还不一定。这样的情况,一般发生在古诗词之中。毕竟一共这么几个字,刚巧有七八个字一模一样,也是可能的事。
大家不要急——听我说完。这只是一个大家都开心的论调。我真正常说的一个理论是:虽然并非抄袭,但重复已是必定。残像,破灭地冷清……也就是说,你可以说你没有抄袭,但你必然已经重复。重复的价值,往往是要远远低于原创的。
但是,(请注意我的但是——)我要一波三折。和诸君讨论一个进一层次的问题:重复的,就真没价值了吗?一个唯美的、或是玄妙的、浩荡的、精致的意象,被用过一遍后,就不能在加以演绎和出新了吗?那么,重拍经典还有何意义?引经据典还有何必要?“脱化”这个词存在的合理性,又是否要被否决?显然不是这样的。而如此这般,恰是对于文化的传承与发扬,起着积极作用的。我们不但不当抱着维权意识进行否定,还当对此情况进行应有的鼓励与适当的引导。因为,要是古人有著作权,70年早过,也当放弃他的“版税银子”了。而后世未来,尚有前途漫漫。努力已然不暇,何必横生计较?
当然,我这样说,其实(请注意我的其实——)是想引出下面的话。我们判断作品优劣与否的标准是什么?最主要的标准。他显然不是一些意识在哪里与前朝后辈的人雷同,因为“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而是要看他所传达的内容,是否显露了作为一个文人的风骨、气概与性情。如果有,这便是一件体面的作品,值得一哂。否则,那是流俗之作,不看也罢。
可但是呢?(请注意我的可但是——)我们要看清哪些现象是绝对不允许的。首先,在著作权尚生效的时候,我们连引用,都要标明出处。其次,对于模仿,我们要尽量地似是而非,远离核心雷区。因为近访,与抄袭只有一线之隔。
比如我们都知道,小四抄了《圈里圈外》了,那样的抄,是一字不变的抄。是“真钞”,不是“假钞”,可以当钱花。但我要提醒各位,这样的抄袭,往往是作者水平有限时的初期作为,如果那是习作,而不是拿来发表的,完全可以。而我也没有因为小四抄了半本《梦里花落》就鄙视他,《悲伤》和《小时代》里,我看到的完全是两个形态各异的作者,那不会也是抄的吧?所以我认同他。因而,我们要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要揪住某人的前科不放。当然,在只是我个人的态度。
但在更多的时候,所谓抄袭不是一字不变的。而是很拙劣地搬照了仿作的语境,甚则是格式。这样的抄袭,我想是更无耻的抄袭。很有些惺惺作态的感觉。好像孔乙己说的:偷书不叫偷,那叫窃。那样的作者,是需要好好端正态度,摸着自己的良心,(如果他有的话)自己的“原创精神”在哪里?
以上观点,草草而作。但它们实则早已成竹在胸,所以不是无凭之语,句句焉实。望能照鉴事态于万一,以为各位参考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