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该不该公开曝光卖淫女照片

心灵之光 杂文 百家杂谈 2009-01-04 14:41 责任编辑:爱了泪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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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对死囚尚且讲人格,何况卖淫女呢?

某派出所将28名卖淫女照片当街曝光,引发争议。该派出所在治安整顿办公室门前设置的宣传栏中,有一块“卖淫嫖娼人员曝光板”,上面张贴着卖淫女的正、侧两面相片。图片在眼部进行了简单处理,其面目轮廓依然清晰。一位记者就此之事随机采访了10位市民,只有1人认为应当曝光,3人认为这样不妥,6人认为不应当。一市民说:“既然已经抓了,完全可以对其进行教育,曝光照片侵犯人权,有点像古时候游街示众的意思。”马女士说:“我觉得卖淫行为可耻,但派出所这样做,她们以后重新做人会很难。”该记者就此事询问该派出所所长,对方说不便于回答,再未接受该记者的其他提问。

卖淫女危害社会,是可耻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无可非议。但是,出于义愤或“斩草除根”的心理,公安机关做出“超常规”之举,将28位卖淫女的照片当街曝光,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合适。

于情不合适。卖淫女之所以卖淫,其内心的隐情各不相同,不该一概而论。有些卖淫女,迫于生活压力或曾经的美好情感受到极大伤害,偶犯已悔,应主要立足于思想教育引导,尽力帮助她们解决实际问题;有些卖淫女,好吃懒做,追求腐朽生活,出卖肉体,屡教不改,应严厉打击。但无论如何,当街曝光“小姐”照片,于情都不合适。卖淫女也不都是“厚脸皮”,谁都怕被撕破脸皮,她们有自己的生活圈子,有自己的亲朋好友,有自己的父母和兄弟姐妹,照片被曝光,让她和他们的脸往哪搁?她们年纪尚小,涉世不深,需要有一盏温暖真诚的灯指引心路,而不是让她们在千夫所指的绝望中失去自尊成为死灵魂。卖淫女问题既是法律层面的问题,更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有其复杂的根源。对待这类问题,真情胜过无情,无情会让她们对人生更冷漠对社会更抵触,这有悖于我们治理社会的初衷。温暖会融化坚冰,冰冷只能冻伤甚至冻死心灵。

于理不合适。通过必要的处罚和艰苦细致的教育挽救工作,相信她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会痛改前非。可是,公安机关突破了她们心中最敏感最脆弱的底线,让她们的心灵在曝光中灼伤,没有一点荫翳可遮避,这不是把她们推到了悬崖绝壁处吗?如此,可能有人会“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洗心革面,重新作人;那么,就没有人如亚裔作家马辛杰在其名著《米兰公爵》一书中所说的:“一不做二不休,既然我已经离开了清白的海岸,那就让罪恶来做我的舵手吧。”吗?凡事都要讲究“度”,度,是数学的概念,更是哲学的概念。失度则失当,不当的作法,不会取得好的效果。卖淫本无理,但我们在处理这类问题上不能失去理性。

于法不合适。我国已取消罪犯游街示众的做法,当街曝光“小姐”的照片是不是有“游街示众”之意。从法理上讲,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属于民事权利,为私权。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度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只是参照相关人格权中相关的名誉权来予以保护。随着社会复杂程度的加剧,有效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社会任务。人们对是否应该当街曝光“小姐”照片众说纷纭,其实质是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权利冲突。对卖淫嫖娼人员可以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给予刑罚或治安处罚,一般只罚款5000元人民币或行政拘留15天,最严重者判处劳动教养3年。不过,任何人,即使是罪犯,除依法被限制或剥夺的权利(如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外,其它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当街曝光卖淫女照片,实质是法外施罚,是侵犯了被罚者的权利。此举不仅涉嫌侵犯人权,也违反中国签署的国际《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条文,甚至公然违反了中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6条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它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对死囚尚且讲人格,当街曝光卖淫女照片显然违法。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任意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