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浏览淫秽照片属违法?
如果浏览淫秽信息,淫秽图片都犯罪的话,那很多人都犯罪了。如部分网友所说:“违不违法,要看是否有主观故意,假如无意看到也算违法吗?而主观故意或无意,警方怎么好鉴别呢?所以,对于这种“看”也算违法的事,最好不要搞绝对化。”回答这个问题就犹如回答“先有蛋,还是先有鸡”!
网上曾流传香港艺人陈冠希与多名女艺人艳照,有多名香港网民因此被捕,罪名是“发布淫秽物品”。香港警务处刑事及保安处处长李家超时表示,无论是发布此类照片,还是在互联网上转载照片均属违法。如果此次艺人艳照最后被裁定为淫亵照片,则传播照片的网民就触犯了最高可判监3年及罚款100万元的“发布淫亵物品”罪。对于下载和浏览相关照片的香港网民来说,则没有法律上的担忧。但如果你是内地网民,则浏览这些照片也存在法律上的风险。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民警就提醒网民,那些艳照连看都不要看,“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浏览色情信息也违法,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确实是真的。2004年,四川警方抓捕传唤两位在家中浏览色情图片的居民,警方称查处“在家上黄色网站”依据的是公安部33号令,当时四川省公安厅网监官员称:“点击、浏览、查阅色情网站也是违法的。”所谓的公安部33号令,即1997年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信息。
问题一:“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这句话让人心生疑惑。要认定是不是淫秽色情图片,通过什么手段,只能用肉眼来浏览认定,除非是图片上都贴上标签告知是不是淫秽色情图片,是否允许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内容,但到目前我还没看见哪张网照贴此标签,事实上也无法这样做。那么,等你浏览后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想不看也晚了,你已经浏览淫秽色情图片违法了。是先有鸡呢?还是先有蛋呢?让人一头雾水,难以理解和操作,有点请君如瓮的味道。再说,此语中的“尽量”是什么意思?是说也不是绝对不可以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淫秽色情图片吗?莫名其妙。
问题二:“点击、浏览、查阅色情网站也是违法的。”在查阅、点击网站时,网民如何辨别是不是色情网站?色情网站会自己贴标签告知自己是色情网站?假如我想查某个网站,点击后才知道不是自己要找的网站,而是一个色情网站,我因违法被处罚,这不是哑巴吃黄莲有苦不能言吗?网络监管不力的责任,不能让网民承担。延伸开来,假如我在无意间看见一男一女在赤裸裸搞流氓活动,本来我是不想看见的,迷信讲谁撞上这事压谁运气,可偏偏让我鬼使神差地撞见了,在我自认倒霉的同时,民警还要落井下石处罚我吗?岂有此理!
问题三:公安部33号令,即1997年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信息。这里的“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信息”是刻意违法,不应包括“点击、浏览”,因为“点击、浏览”很难界定其主观过错,但“查阅”又离不开点击、浏览。说句抬杠子的话,即使我不经意点击了色情网站,但我还没看色情图片时停电了,你凭什么认定我浏览了淫秽信息?再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当然包括公安机关,那么,公安机关查阅淫秽信息不也违法吗?不违法查阅怎么认定事实查办案件?难以自圆其说。
网友说得好!违不违法,要看是否有主观故意,假如无意看到也算违法吗?而主观故意或无意,警方怎么好鉴别呢?所以,对于这种“看”也算违法的事,最好不要搞绝对化。一律认为:看了就违法,实质是“疑罪从有”的扩大化!是有违“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和民意的!两年前的王婷婷性爱录像,去年“史上最牛小秘书”的裸照,稍微“资深”一点的网民,想必都或多或少地看过,也没有谁因此受到处罚。就执法而言,33号令的这方面规定,几乎已“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