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桂八年艰辛维权证明了什么?

柳影江风 杂文 乱弹八卦 2006-11-24 16:33 责任编辑:爱情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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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重庆晚报》报道:重庆忠县农民周泽桂,其妻王朝珍在1997年8月的一天不慎左腿骨折,在忠县中医院做了“内外固定手术”。术后,王朝珍左腿一直疼。次年8月,王朝珍在重庆市内一家医院二次手术,术后左腿却足足短了8厘米。医生说,再晚送来就只得截肢。对医学一窍不通的周泽桂没想到第一次手术有何不妥。治疗结束后,一个年轻医生告诉他:“你妻子本来不必做这次手术的,她的残疾是第一次手术过程存在的问题造成的。”回到忠县第二天,周泽桂就向当地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很快下来——“不构成医疗事故”。周泽桂不服,再次申请,结果依然。为了讨回公道,周泽桂开始了漫长的维权路。他为了弄懂一些医学原理,准备买一些医学方面的书籍回家学习,但书店的书太贵,他买不起,就到书店抄书,无数次被服务员赶出来,他仍然没有放弃。8年来,周泽桂学习了78本医学书籍,而下手购买的只有4本,大部分是他一字一字抄回来的,写下了近十万字的笔记。周泽桂利用所学到的医学知识,两次向法院起诉,两次败诉。周泽桂又开始学法律,他刻苦钻研,并记下了200多篇法律笔记。学了法律知识,周泽桂明白了,要讨回公道,必须得到权威部门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2005年,他写出了自己的鉴定报告,并在报告后附上这些证据的出处——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第几页,一共18本医书,有理有据。当年5月,周泽桂将这份“鉴定报告”呈送到了位于上海的司法部鉴定中心。2005年9月,司法部鉴定中心的结论出来了:“忠县中医院在对王朝珍实施的诊治过程中存在着医疗过失。”今年9月7日,依照司法部的最终鉴定报告,法院的判决书才写下院方有责任的字眼。法院判由中医院赔偿王朝珍69845.99元,周泽桂赢了。虽历尽艰辛,他却没有抱怨,而是说出了这样的一段话:“我一开始就知道我会赢,我相信党,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相信总有太阳出来的那一天。”

从这件事的过程来看,周泽桂为了讨回公道,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通过自学医学、法律方面的知识,克服经济拮据、文化程度低、社会资源贫乏、年老体弱等诸多困难,吃过很多旁人无法想象的苦,经过很多旁人无法想象的艰辛,风与雨,血与泪,都没击倒他;他执着坚定,无怨无悔,历经漫长的八年,终于“拨开乌云见青天”。从这件事的结果看,周泽桂获得了应有的赔偿,他赢得了最终的胜利。但这场胜利却是在太多的期待、太多的盼望、太多的辛酸、太多的曲折之后姗姗来迟的,赢得这场胜利本不应该如此艰难的。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是谁给周泽桂老汉制造了那么多坡坡坎坎?是谁让正义、公正、公平的胜利这么难产?

先说说忠县中医院在这件事情上的不“厚道”。先前我们一提起医院,一提起医生,就充满了敬畏,因为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医生是我们心目中的“白衣天使”;你想想,能称得上“天使”的人,是何等纯洁何等高尚的人才有资格?我们有了病痛,只要到了医院,就感觉到生命有了依托,未来有了希望,对医院和医生充满了信任、依赖,也充满感激。近几年,由于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医院和医生的职能职责都没变,只是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了,究其原因很简单:一是医院办院的宗旨变了,原来以救死扶伤为目的,现在是以挣钱为目的,救死扶伤次之;二是以强势姿态高高在上,剥夺了患者许多知情权。你不是经常从媒体上获得这样一些信息么:某某人已出院或已死亡了好多天了,但医院的帐单上还有用药做检查的记录;有人在院外买的药,比医院的药价低几倍;有人怀疑医院对患者应负医疗事故责任,去查阅病历时,却发现病历多处被修改......诸如此种,不一而终,但从中反映出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患者的知情权被医院无情剥夺了。周泽桂如若不是要去给妻子做第二次手术,他能知道医院在医治其妻的过程中有过失吗?能知道医院应该对其过失负一定责任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所以,这件事情上,忠县中医院对厚道的周泽桂是非常不厚道的。

再说说卫生主管机关的失职。对只有初中文化的周泽桂,历经八年自学,最终自己写出了让国家司法部鉴定中心的专家都惊诧不已的鉴定报告,我们不得不对他的这种不屈不挠的精神所折服。但同时,一个疑问却在我们脑海中生成:为什么明明是医疗事故,忠县卫生局的鉴定却是“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卫生局的鉴定人员不专业吗?是鉴定手段落后吗?是事故本身认定很困难吗?我看都不是,这些也许只能被卫生局作为搪塞大众的借口,却很难让人信服。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的人都能做出言之凿凿的鉴定报告,认定医院有医疗过失,他专业吗?他手段先进吗?他没有困难吗?回答显然也是否定的。既然这些都不能成为卫生主管机关做错鉴定的理由,那剩下的理由不外有两条:其一,是主管机关麻木不仁,对周泽桂要求做的医疗事故鉴定根本就没认真做;其二,是主管机关为了保护自己的下级,而明知下级有过失,却故意帮着打掩护,做出了以假乱真的“伪鉴定”。除此之外,你还让大众怎么想?还有,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下属单位来做医疗事故鉴定,本身就有不合理的地方,上级给下级做鉴定,怎么保证鉴定的公正性?这不外是让“父母”来证明“儿子”的过失么,怎么可能?做出不公正的鉴定,又怎么取信于民?公信力何在?

最后,说说法院对证据采信的问题。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法院两次的判决,都是判周泽桂败诉,其依据主要是卫生主管机关提供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根据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下属有资格的单位做出的鉴定认定医院无过错,从表面上看,法院是没有什么值得盘诘的。但从周泽桂最终胜诉的结果来看,法院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又是有瑕疵的。我们知道,当当事双方对鉴定报告存有异议的时候,可由法院指定不受争议的鉴定单位重做鉴定,但法院没有这么做,而是原告周泽桂迫不得已,自学八年医学和法律知识后,本人做的,而后经司法部鉴定中心认可,还是被法院采信而改判了案子。这不是对法院采信证据莫大的讽刺吗?若我们的法官再多一点对法律认真负责的态度,常怀正义之心,常思百姓之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这场影响大江南北的正义判决,会迟到八年么?我们试想一下:假如周泽桂不自学医学和法律方面的知识呢?假如他不去找司法部的鉴定中心重做鉴定呢?假如他对公道的追求没那么执着呢?假如……这么多的假如,只要有一项成立,结果可能就不是以周泽桂的胜利告终了。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真诚地呼唤,要少一些“杨三姐告状”,少一些“拦轿喊冤”的人,多一些正气、公平、公正,要实现这样的理想,是要靠各个环节一起努力的;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走向真正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