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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张翅 《大棚村恋人》 言情小说 2008-10-05 15:48 责任编辑:阿达
旧站档案号:HXQ-NOVEL-00000079 · CHAPTER-00001424

白天。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庭。

朱瑞青在仲裁庭上宣读的答辩书,着实让于小兰伤透了心。

朱瑞青的答辩书是这样写的:

贵会关于于小兰与我公司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就相关问题答辩如下。

一、于小兰的伤害是他人欧斗引发的一般民事案件,并非工伤案件。

1996年3月27日晚23时30分左右,德顺公司六厂烧成车间三段段长张俊与接班人员交接时,因本段工作没完成,影响下段接班人员正常工作,遂发生争执欧斗,张俊突然将一个匣钵甩出,正巧打在于小兰的左面部,导致于小兰受伤。后经公司派车将其送往医院及时救治康复出院,其医疗费由张俊支付。这一事实证明,于小兰致伤原因完全是由于致害人张俊与他人争执斗欧过失伤及于小兰造成的。其伤害后果如达到重伤或轻伤程度,张俊便构成伤害罪,张俊必须对于小兰的伤害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如达不到轻伤以上的程度,他也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受害人于小兰的伤害纯属侵害人张俊所为,与我公司的劳动保护等措施无关,所以本案纯属一般民事赔偿案件,应由民事调解组织调解处理或起诉至人民法院判决处理,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我公司因对于小兰的伤害无过错行为,所以也不应承担于小兰的伤害赔偿责任。

二、于小兰伤害请求赔偿超过规定时效,我公司拒绝其赔偿。

本案假设为工伤案件,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在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本案受害人于小兰受伤后一直要求致害人张俊给予赔偿,从未请求我公司给予赔偿,并且于小兰曾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派出所出警前去逮捕张俊,逮捕未果。因此我公司认为受害人于小兰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然而受害人于小兰直至三个多月以后才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赔偿请求。同时受害人于小兰提交申诉书前所作的劳动伤残鉴定,我公司并不知情,此后也没有收到劳动仲裁部门关于于小兰伤残的可靠性证明。所以我公司认为,受害人于小兰不能证明其“在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法定的60日内,同时受害人于小兰的申诉时效期间也不存在不可抗力因素,也就是说于小兰的请求赔偿是无效的,从而丧失了请求赔偿权利。对此我公司拒绝给予赔偿。

三、答辩人的请求

基于以上理由,答辩人请求仲裁委裁决:

(一)驳回申请人于小兰请求工伤赔偿的要求。

(二)仲裁处理费1200元由申请人承担。

仲裁庭上,于小兰听着朱瑞青这字字句句,她的心也痛到了极点。

她不能想见,朱瑞青竟是这样一种态度,这太使她失望了。她不能想见,那个对她海誓山盟的朱瑞青,已经不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