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坚持党领导下的“以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司法公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要求。司法独立,是依法办案的根本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建立一系列严格的、完善的、务实的司法制度,是以法治国的有效保证。
2010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倍受争议的“李昌奎”案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2009年5月,云南昭通巧家县鹦哥村的李昌奎因为邻里纠纷掐昏、强奸了同村的王家飞,后又以残忍方式杀害了她和她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逃亡4天,被缉捕中的李昌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自首。
2010年7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昌奎罪行特别严重、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大,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1年3月,云南省高院又以李昌奎有自首情节改判其死缓。
此判一出,激起轩然大波!民众纷纷质疑。对此法院回应说基于案件里面存在自首、邻里纠纷、情感纠葛等因素,从法律上来说,判死缓没什么问题。可今日之民众岂是轻易能糊弄的。民众中就有一些熟知法律者一针见血地指出:“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明确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根据这个意见,李昌奎是不应该获得从宽处罚的。一审时对李昌奎的自首是已确认了的,但判决书中更明确指出其罪行特别严重、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大,而二审法院对李昌奎犯罪性质的认识与一审差别悬殊,是人为原因,还是水平问题,是公众不得不问的问题。——要想避免舆论审判,首先应该提升司法公信力。要让民众建立司法信任,首先责任在司法机关自身。面对一个明显不合理的判决,一个民怨沸腾的判决,难道民众就只能面对法官的绝对判决权悲叹?
这个案子也使我们更加认识到从来就没有“绝对公平”的法律;从来就没有一贯正确的法官;也正好比从来就没有一贯正确的个人…… 随着国家的发展,各个层面的新情况、新矛盾益加复杂,单纯以法论法必然教条和偏差。因此必须坚持党领导下的“以法治国”。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避免和修正在“以法治国”过程中出现的教条和偏差。
在目前的中国,法律的完善首先要防止“法律绝对化”,将法律、法律程序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凌驾到一切社会生活之上。给李昌奎判死缓的一名法官就公开说“李昌奎案启动再审程序有碍司法公正”,完全把法律或者法官看做是独立于社会生活之上的绝对权威的东西,认为党委和政府的约束是无道理的。(这正印证了:无知的人因无知而无畏,有知识的人一知半解就成为“偏执的愚昧”。)而实际上,任何时期、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绝对地涵盖社会生活的全部角落,也不可能全部正确地判决所有的案子。要知道,从来就没有纯粹的法律,它必然随其所在的社会属性、社会发展阶段而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因此,特殊情况要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党从维护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去把握!面对明显不公的判决,党委和政府给予符合民意的指导和建议是正确的,人民是拥护的——法律是威严的,但不能将执法者的威严与法律的威严混于一谈,更不能让法律的威严成为某些执法者随心所欲甚至肆意妄为的盾牌。
其次,要防止“法律的特权化”:即法律不能成为庇护“权贵”与“钱贵”的保护伞;也不能让穷人因没钱就失去法律的庇护。
在美国曾有这样一个案子:一个因鸡奸、残杀少年的罪犯被判120年监禁——好滑稽的判决!在服刑若干年后,在其缴纳了巨额的假释保证金后,获得假释。该犯在假释期间又鸡奸、残杀了一个12岁的少年!其被捕后,法院正好先没收了其先前缴纳的巨额的假释保证金,在其原来的120年监禁刑期上又加了60年,判180年监禁——美国真是有钱人的天堂,对犯罪的有钱人也是如此,反正有钱,在监狱里一样过得滋润,花钱弄个假释,出去再犯罪也无所谓,再加几百年刑又如何?穷人在实际上就没有监禁期间假释出去的权利,因为你根本没有那巨额的假释保证金。
资本主义的腐朽即使体现在法律上也是昭然若揭——不管其表面有多么冠冕堂皇!而社会主义的中国正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实现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以法治国”。我们要吸收全世界,包括发达资本主义世界的法律精华,但是必须要去掉其中的糟粕——即资本的不对等导致人们在很多法律细则上事实的不平等!
以法治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有党的领导,也正因为有党的领导,这条路必然越走越宽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