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政府尽快“归位” 积极发挥公共服务职能

为何退稿?重新编辑一次

李由 杂文 针砭时弊 2013-01-21 09:16 责任编辑:追逐你的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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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道德和法律之间,很多时候也需要相互“包容”一下。民间行为,有时候也需要提倡和鼓励,不能按部就班的按照“本本主义”办事。就儿童收留问题,作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见解。问好作者。

——关于兰考孤儿、弃婴收容所火灾的四个讨论

1月4日,袁厉害的私人孤儿、弃婴收容所发生火灾,导致7人死亡,1人重伤。舆论提出疑问:为什么一个没有收养资格的人收养了百来个弃婴?相关部门为何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取缔?袁厉害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以后会不会再收养弃婴和孤儿?还活着的几个孩子能否得到合理的安置?兰考是否会建起儿童福利院?全国有多少个“兰考”,多少个“袁厉害”?

事实上,早在一年多前,袁厉害就因为拒绝将收容的弃婴交给福利院,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有人指称袁厉害“拿弃婴骗低保”“利用孩子敛财”,不断向政府部门“伸手”提条件、要钱,甚至有人说她买卖健康弃婴和孤儿。在这个当口,我们应该如何评价袁厉害的收养行为,又如何去看待民间救助行为呢?

一、收养合法性遭遇“事实婚姻”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无子女且具备抚养能力才能进行收养,袁厉害显然不符合条件。但是,袁厉害从1986年就开始收养弃婴,到现在已经26年。这期间,她不仅是远近闻名的“爱心妈妈”,与政府相关部门也保持着长期的联系与互动。尽管我们在新闻上看到,袁厉害经常带一群孩子去政府部门“捣乱”,但是她的收养行为一直没被取缔,甚至有警察也将弃婴送到她这里,她的行为是被默许的。换一个角度说,对于“无力”兴建儿童福利院的兰考县,如果没有袁厉害,这群孩子就无法得到合理的安置,生存都是问题。正是基于这种情况,兰考县民政局实际上在采取“拖延战术”,依赖袁厉害解决弃婴问题。

因此,“合法性”的讨论在这里是不成立的,正是由于兰考县政府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才让袁厉害承担了本该政府承担的义务。袁厉害收养的弃婴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重病或者残障,如果没有人照料,生存都是很大问题。

这几年,我们讨论过很多因为缺少社会福利性设施,导致老人不能安享晚年、弃婴和孤儿无法保障生存权利、流浪人员难以得到合理安置的情况。尽管我们有专门的社会福利部门,但是政府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显然是不够的,不仅基础设施缺失,服务人员素质、服务水平也与经济发展速度严重脱节。一方面,很多应该受到救助的弱势群体在稀缺的社会资源面前无法获得帮助,另一方面,不是所有人都愿意接受政府救助,或者因为在福利院、收容所遭受非人的待遇逃离救助机构。

这个冬天并不太平:2012年11月16日,5名男孩被发现死于毕节市七星关区街头垃圾箱内;2012年12月1日,一名农民工在郑州的立交桥下被冻死;2013年1月5日,深圳布吉公园门口有一流浪男子被冻死……

当我们冠冕堂皇讨论私人救助“合法性”的时候,很多人根本等不到政府的施舍。民间出了一些“袁厉害”这样的爱心人士,常年帮助弱势群体。但是,大部分民间救助仅限于给流浪者送几份盒饭、收拾几件旧衣服送给住在桥洞里的乞讨者,这种偶然的、不定时的救助,在庞大的等待救助的人群面前,显得很无力。

袁厉害收养弃婴和孤儿已经二十多年。所谓“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袁厉害也算功德无量了。不管兰考县民政局因为什么原因默许袁厉害的行为,也不管袁厉害是否具备收养弃婴和孤儿的资格,在“事实婚姻”面前,合法性应该被重新界定。

二、人性合理面对道义之争

火灾把舆论的目光引向了袁厉害。为了避免再碰火线,兰考县政府部门必定会对袁厉害进行非常严格的限制,取消袁厉害继续收养的可能,甚至不排除把幸存的几个弃婴、孤儿“收归国有”。当下的情况,只有给袁厉害一个“惩戒”,才能安抚大众,否则,即便对于再善良的群众,也会觉得政府太过仁慈。可以想见,不久之后,“爱心妈妈”的名字会被人们淡忘,兰考这个普通住宅楼里发生的火灾也不会再有人想起。

我们总是擅长于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强烈谴责”,然后在事故发生之后,以最快的速度忘记悲剧。现在,我们叫嚣着要对袁厉害进行惩罚,除了图一时之快,并没有任何其他的好处,既不会减少弃婴和孤儿的数量,也不能为弱势群体带来更好的环境,社会救助体系可能也不会得到完善,甚至,兰考也不会因此而建立起一个儿童福利院。比起经不住时间考验的叫骂、吐槽,我们更应该理智地思考,如果从规则规范、过程监督、事后反思总结的角度,避免惨剧再次发生。

收养弃婴和孤儿不仅在经济、精神上要承受很大的压力,更有孩子因为先天疾病、残障终生需要照顾,甚至早夭。恶劣的环境不是袁厉害造成的,而是脆弱的社会救助体系造成的。袁厉害收养的第一个弃婴是被医院当作死婴处理的孩子,其后又陆陆续续收养了一些身患白化病、白血病等疾病的婴儿。对于这些孩子来说,如果没有袁厉害,他们可能等不到火灾发生就会离开人世。生活中,直接将身患不治之症的新生儿遗弃的事情屡见不鲜,这时候,如果有人站出来,主动要求养育大批被视为“累赘”的残障弃婴,所收获的冷眼肯定会多于肯定。至于有人说袁厉害拿孩子获取利益,不妨也让他们来参与这门投资与回报明显不成正比生意。而说她卖孩子,不要说没有人能拿出证据,即便是真的有健康的孩子被别的家庭收养,对于孩子来说是件幸事,对于袁厉害是减轻了负担,如果这样的家庭拿出一点钱资助袁厉害,也是情理之中。

那么,我们的道义感从何而来,我们凭什么去怪罪袁厉害?指责袁厉害的人不妨想一想,你是否投入了足够多的人力物力让你有指责她的立场。我们常常以为事不可为而不为,所以有很多人觉得自己还不够资本“先富带后富”,“穷则独善其身”“以善小而不为”,但是,遗弃残障婴儿的父母也抱着“能力不足”的想法。不出事的时候,袁厉害是慈善人士,悲剧发生,“道义感”就粉墨登场了。袁厉害要受到惩罚了,但是如果不是法律所限,相信很多人更愿意她“逍遥法外”。

三、“合情地违法”还是“冷漠地守法”

法律如果不付诸实施,就是一堆无意义的条文;只关注法律的“本本”,却不关注法律的实施环境,就是机械主义。接下来我们需要回答一个问题:法律是做什么用的?

我们先从收养法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于收养条件的规定,基本原则是,收养者必须是处于正当目的,并且有养育的能力,即要保护被收养者的权益。法之目的,一是限制,二是保护。从法理上讲,收养法的规定似乎是可行的,但是我们好像忽略了法律实施的背景。在编制收养法的时候,我们并没有把社会救助体系一并考虑进来,对未被收养的孩子没有提供足够的保护。因此,就造成了一个明显的漏洞——需要救助的孩子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想收养孩子的家庭却不一定能通过资格审查。我们保护被收养者权利的同时,是否应该同步保障弃婴、孤儿获得政府救助的权利?我们拿起法律的枪,到底应该先枪毙没有为法律提供实施环境的职能部门,还是枪毙在法律夹缝中,艰难保存自然人道精神的慈善人士?

一个完善的收养法实施环境应该是这样的:所有弃婴、孤儿都会及时进入民政部门的档案,并第一时间获得安置;公办和政府督管的福利院能够满足全部弃婴、孤儿的需要,并能提供专业的、有保障的社工服务;存在残障及疾病的弃婴、孤儿能够获得救治,政府有能力并且尽全力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为弃婴、孤儿提供接触社会的机会,包括建立完善的志愿服务体系、让他们接受正常的教育;在严格的资格审查、双方自愿原则之下,使弃婴、孤儿能够进入符合条件的家庭,跟其他孩子一样享受父母的关爱;为被收养的孩子建立档案,并于这些家庭进行互动,关注孩子的成长。

既然我们都要来“杀”袁厉害了,那我们不妨再讨论一下,为什么袁厉害该“死”?

袁厉害事件中,关于私人收养的法律依据成为“杀”袁厉害的“尚方宝剑”,兰考县民政局的不作为也成为众人审判的焦点。法律不是捉迷藏的游戏规则,规定什么时候可以睁开眼睛,什么情况算赢;对袁厉害事件的讨论也不是为了惩罚谁,甚至也不是为了“杀一儆百”,而应该借此机会梳理监督的漏洞,不让同样的惨剧再次发生。但是,不要说福利体系的完善不是易事,连地方政府一时一地的临时政策、对惨剧的补偿性建设都很难实现。惩罚个人显然比惩罚政府来得容易,如果“杀”了一个袁厉害,就能平息舆论的骚动,自然再好不过。

如果可以花五百万可以建一座儿童福利院也可以堵上记者的嘴,地方政府肯定更乐意用它来堵上记者的嘴。因为建福利院的五百万花了,还需要后续资金进行管理和条件改善,亡羊补牢不仅不能带来政绩,还有可能造成原有福利体系的伤筋动骨,潜在支出绝不会少。

四、民间救助行为的出路在哪里

政府具备提供最广泛、最到位的社会救助的能力,福利保障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但是,现实生活中,严格的条件限制和准入门槛、稀缺的床位、高额的管理费和餐费等等原因,让一些人无法获得政府救助;出于自由主义情怀、羞耻之心、对公办救助机构的恐惧等等原因,也让一部分人不愿意接受政府救助。这些都是民间救助行为广泛存在的背景。

从小的方面来讲,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可能会使一个家庭陷入崩溃,求助于自己的亲朋好友远比等待政府的补助来得及时有效;定期不定期为社区孤寡老人送上必要生活用品,帮他们扛一罐煤气、修一个灯泡,不仅是对老人的支持,还能给他们带来温暖;几件衣服、一床被褥,对于流浪者来说是冬天里的一抹阳光,救助站简单粗暴的管理则让他们望而却步;几张零钞、一袋薯片,可以给乞讨者解决一时之需,即便他们不一定是真的乞丐,但大部分也是弱势群体……

宗教教育人们向善,法律保护所有人的正当权益,因此,民间的救助行为是被肯定和提倡的的,剩下的只是规范问题。从根源抓起,就是要建立合理、合法的监管体系,让所有有爱心的人都能伸出自己的援手。在中国,谈到“慈善”,我们一般想到的是“强制捐款”,尽管“上面的人”只规定了“参考标准”。而讲到慈善机构,我们第一反应是暗箱操作、不透明管理、捐款不知所终。因此,一部分人怀着“总有一部分钱用于扶贫帮困”的想法捐了款,另一部分人怀着“捐款也是捐给那群管慈善的孙子”的想法坚决不捐款。

一些人把中国人不愿意参与慈善的原因归结于“国民素质”问题,更令人遗憾的是,还有为数不少的人听信这样不负责任的理论。法律可以打击犯罪,甚至可以限制贪婪,如果对“慈善”这个满怀善意的社会行为进行管理规范,它将带来向上的力量,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甚至可以认为,不是“国民素质”的低下使得中国人不愿意参与慈善,而是社会管理一次一次伤了民众的心,使得民众不愿意相信政府主导的慈善行为。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国的民间救助行为也呈现畸形。兰考火灾必然会让“袁厉害们”捏一把汗,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各地的民政部门也会对当地“爱心妈妈”“爱心爸爸”“爱心爷爷奶奶”进行一轮梳理,避免“踩地雷”。因此,袁厉害事件不仅是对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一次质问,同时也是对民间慈善一次偌大的伤害。大部分父母都知道,如果自己的孩子好心办了坏事,千万不要批评他,因为这只会打消孩子的积极性。善良是人的天性,“好心当作驴肝肺”会让人难过,“狗咬吕洞宾”则会让人心生阴影。

道德在法律管理不到的地方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民间慈善行为在政府救助做得不到位的地方进行补充。社会救助体系进步,弱势群体的生活环境才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善,而如果政府救助缺席,民间救助迫于舆论压力仓皇退位,对于那些处于水生火热之中的弱势群体,将是一场灾难。因此,现在我们需要的是政府尽快“归位”,积极发挥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做好社会救助,让民间救助在更需要的地方发挥作用,实现我国慈善事业的百花齐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