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爱情关系复杂性的产生
文章从法律、道德和社会的角度解读爱情,剖析出爱情关系的复杂性,揭示复杂关系形成的原因,对我们普通和法律工作者,都是有裨益的。
人类的情感是复杂多变的,每个独立的个体之间面对相同逻辑事件表现出来的行为不尽相同,亦就反映出其内心情感有别于其他个体。况且,爱情关系涉及的独立个体往往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这其中显现出的关系的复杂程度让众多的研究者也叹为观止。也正因为有如此复杂的关系深藏在爱情这个逻辑事件当中,也让身在其中的当事人难以理清头绪,所谓剪不断,理还乱,这才促使每个独立个体在处理这些纷繁复杂的网络连接时显现出各种差异,也展现出了人间的悲喜情怀。
所谓爱情,即是男女双方独立个体之间由心理和社会归属而发生的从心里到生理的相互依赖和由此发出的各种相关行为的总和。其定义本身不具有复杂性,可是将这个定义放到整个人类社会中间去,就因为爱情关系的相互嵌入和包含而变得扑朔迷离。单是讲爱,他可以扩展到所有有感知力的生物体。情的范围要比之小一些,它只建立在有感知力并且能够正确的将这种感知传达给特殊的指定对象,而且要求被传达对象亦有与传达者相同的接收和发送能力。爱情的范围较前两者进一步缩小到两个相同物种间的相似而特殊的感应。
这里面有三个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两个独立个体之间的。第二,两个独立个体为相同的物种。第三,两个独立个体间的感应不能被复制。面对着同以独立个体,他可以接收和放出一个或多个爱情感应信号,如此,在整个事件中,就会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整个事件的逻辑关系组中,最为牢固的感应成为主要部分,其他较弱的感应中的加起来成为此要部分。同时这些关系的比例随时发生变化,以至于我们不能忽略那些次要部分,尤其是次要部分取代主体部分的情况。
通过上面我们知道,次要关系对于整个整个逻辑事件是必须的,也就是说它是客观存在的客体关系。也就是说,从逻辑层面上说,这不矛盾。那么,矛盾是怎么来的呢?
矛盾的存在体是独立的个体,其产生的原因是独立个体发出或接收了两份或更多的抑或其接收了一份同时又发出了一份爱情感应。这种发出和接受的事件发展给予了独立个体矛盾基础,往往左右逢源的处理方式为社会道德标准所不容,既而有了矛盾的冲突点。举个例子,假如一个女孩子同时收到两个同样优秀的男孩的情书,这两个男孩在女孩心中的好感相同,她舍不得放弃一方而成就一方而成就另一方。那么他的做法必定是,在不同的时间分别接受两个男孩的约会请求。这样的话,她必将受到道德标准的责难,矛盾也就凹陷出来。所以爱情关系的复杂性产生于社会道德标准下与相同事件同时发生的矛盾体。
那么,这种道德标准又是怎样产生的呢?它是好是坏?从上面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道德标准就是强制要求我们放弃某些选择的情况而屈就于一种或几种单一的选择。这种道德标准的产生是人类婚姻关系的变化和婚姻制度的确定和宣扬的结果。从上古时代的简单公社的自由配偶,到母系社会的女权择偶,再到奴隶制度下的买卖关系(这里已经有了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影子,买卖关系主要针对女性奴隶而言的,奴隶主拥有对女性奴隶的任何支配权,包括性配比),然后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最后确定一夫一妻制度。随着制度的确定,道德标准也就成为一种思想约束而出现了。它从根本上要补充婚姻制度的不足,比如两个人在没有确定法律关系之前,主要的行为约束就是这种道德标准。从而将整个事件的逻辑完整性加以完整。
那么,人类放弃了什么权利呢?从根本上说,就是放弃了自由性配比。这在很多情况下是一种愉悦的消遣,但是他同时也会因为争夺配偶而引发社会流血事件。所以大部分人宁愿放弃这种权利而去追求生命的保障,这就是为什么这种道德标准能够长期生存下来的理由。面对性配比和生命,显然生命比前者更加重要。况且,它只是部分的被剥夺,而不是全部,人类依然拥有享受这种权利的空间。所以这里的放弃,只是部分放弃。
那为什么拥有了婚姻制度的约束和社会道德标准的审判,爱情关系依然相当的复杂呢?第一就是包办婚姻的废除和消亡,包办婚姻是婚姻制度的附加要件,它减缩了两个独立个体自由选择配偶的事件和空间,使之不得不趋向于选择归属婚姻制度。一旦归属于婚姻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独立个体很难脱身,原因在于这个婚姻制度有很多的后加条款,比如抚养义务。即使出现关系第三人,这矛盾体的当事人内心也是极度恐慌的,因为社会不允许,婚姻制度不允许。第二就是社会对女性权利的释放。视觉和感觉女性走上社会舞台,增加了男女对于性渴求的冲击。道德出现真空的机会增多,约束力下降。这也预示着婚姻制度将会走向彻底地失败,因为婚外性比率的增高,总有一天会代替婚内性比率而占主导地位。这样婚姻制度和道德标准不得不做出让步,那么他就是败了,面临被废弃的可能。
当婚姻制度和道德标准削弱的时候,人类的意实将会陷入一种真空状态,那种在这两个节点上树立起来的价值观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例如中国社会的家天下文化正在受着人类本性的欲望的冲击,整个社会显出不安和狂躁,这种不安与狂躁表现于疯狂的追求性配比和金钱上。一方面,他们本性的自由配比要求他们去违背道德约束,另一方面他们又害怕当道德的大堤被冲垮的时候自己会失去生命。那么他们就将这种行为归于可耻的但又可以进行的行为,从而暗中的放纵自己去破坏而在明面上要求别人遵守,同时也在为道德的决堤而作物质保障。
另一组非常客观的矛盾就是有限的生命和人之奢求的无度。这直接导致了一部分人放弃了对于一个世纪以后或更加长远的考虑,他们更加愿意人类回到原始公社时代的配偶制度,以满足其在有限生命之间更多的奢求。
不论怎样,生命的最终意义究竟如何去定义,谁也没个让所有人满意的结论。毕竟,爱情关系的复杂性也是事件逻辑性完整性的体现。单个的独立个体不过是在整个事件中的一个闪点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