蛮横的拒付通知书

喻文华 杂文 针砭时弊 2012-09-10 16:19 责任编辑:那丹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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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霸王条款”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玩意了,之所以“根深蒂固”,一方面是某些方面法律不健全,另一方面是制定霸王条款的单位或个人的“利己主义”在作怪,坑害顾客“上帝”。 作者用“回复”的形式质疑、抨击某支公司邮寄来的《拒付通知书》,在写作的技巧上有独到之处。问好作者,创作愉快。

xx支公司:

你们好!诚信为本,生意兴隆。

贵公司2012年9月5日邮寄来的拒付通知书,我于2012年9月7日收到。现将初步意见回复于贵公司。

其一、首先,我们办事都要有一个前提,一个原则。那就是依照法律,而不是依照规定。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你们是按照你们所谓的由你单位于1986年【85】制定的,不敢见人的条款办理,还是按照我们双方都必须无条件执行的“保险法”来办理?请贵公司,你们多多组织人力认真学习“保险法”中第3、4、5条之规定,集思广益,然后好好反省反省吧!现在我们来共同学习一下吧: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均属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3月3日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做了具体规定,即属于保险业法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只能约束你们自己,法律大家必须遵守,规定必须服从法律,不能违背法律。即是大法律管你们那个小条款。现在你们总应该知道一些了吧!

其二、你们引用的王牌,就是那个所谓的由你们本单位制定的“保险条款第二条”。其条款就时间来说,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了,其效力早就该做古了。因为红头子文件的效力就是五年嘛。你们现在还在朝拜的这个白头子“霸王条款”,难道比红头子文件还硬扎?还要横行多久?这个条款其内容与“保险法”许多条款背道而驰。你们是守法尊法呢,还是朝拜你们独家的条款呢?况且,具体来说,只保到64【或65】岁,你们为啥不在保单上写明?是不是有意玩弄是非,吸引眼球!请问:这条在保单上是公开写有,还是你们暗中隐藏?对于你们后来给我的的保单,你们是精心设置了的。其中的条款可见人的,你们就露了出来,不敢见人的,你们就……究竟怎样处理,保险法已由明文规定。关于这一点,敬请你们,多多组织人力踏踏实实认真学习“保险法”中第13、14、15条、16、17条之规定。这些条款说的十分明白,只要稍微有点良心,就知道如何去做。再请问:事情拖到现在,你们是解决问题呢,还是竭力推诿?你们的人脉、信任是在拖中增长,还是下跌?——你们自己衡量!但愿你们有些诚信,不至于……还是检点检点吧!何必蛮不讲理,大开黄腔,惹人耻笑呢!就是按照你们的逻辑讲,由你们制定的格式合同,将所保时间定为180天后直至死亡。保额由500——1000元为止。那为啥不将只“保到64岁为止”写明白呢?你们居心何在呢?就是退一万步来讲,你们耍赖我母亲超过65岁的保额,那么60--64岁时的保额,你们也应该无条件赔付嘛!何必一味耍赖,影响你们的光辉呢!现在市面上流行一句歌谣“一人卖保险——”下一句怎么说的?敬请你们勇敢的回答吧!

其三、贵公司邮寄来的拒付通知书,前后矛盾,逻辑混乱。拒付理由时依照你们的“单位条款”;解除合同时,你们又搬出“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到底你们的标准时什么?我在怀疑你们的理智,是不是正常的?

其四、一个小小保险业务,大不了几千元钱。如果处理好了,你们会得到的是什么?如果处理不好,你们又会得到什么?你们显然清楚。不知是你们下面人的意思呢,还是你们领导上层的意思?而且,我多次找过你们的经办人员,花费了很多的人力、物力和精力。你们的经办人员也说到给我转到市上,乃至省上。但是,你们现在在我跑了许多地方,交齐了你们经办人员所要的一切手续后,却由旺苍县支公司一纸空文给打发了。李代桃僵,偷梁换柱。你们也太激进,太积极了嘛!你们这纯粹是耍弄人,刁难人。如果把你们现在的形象,曝光于将要买你们竭力推崇的所谓“保险”人面前,请问:有什么轰动效应呢?听说,你们“保险公司”早就是官司不断,败诉不少。少少的几千块钱,请一回律师够吗?

孰轻孰重,敬请掂量。舍得舍得,先舍后得。

以上言辞,敬请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