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林昭
文章多方面引述资料,揭示了林昭不幸而又不屈的人生命运,看后让我们感动和感慨。
一
如果没有那些清醒者的智慧,那么《普罗迷修斯受难的一日》将永远难见天日,我就也读不到如此慷慨激昂的诗,也就不会知道这世上竟还有这么一个伟大的诗人,也就不会知道在黑暗的时代有人却不屈不挠,为人性寻找火种。
二
你憔悴,还有你的子孙。
什么时候,大地,你才能新生,
能够理解被榨取的命运,
啊!万能的人类永恒的母亲
我胸中澎湃着?你的爱情,
我知道,一旦你开始觉醒和翻腾,
巍峨的奥林比斯将冰消雪崩——
远远地,在沉睡的大地上,
暗黑中出现了一线光明,
“火”,普洛米修士微笑地想着,
痛楚、饥渴霎时都忘个干净。
那一点化成三点、七点、无数,
像大群飞萤在原野上落定,
——【普罗米修斯受难的一日】
我们不说《普罗米修斯受难的一日》是不是反动,但就其作为一首长诗欣赏,她也是诗中的精粹。既然你们这些天神们自称问心无愧,何必担心一位诗人的一点情感呢。何必手持火种自居,不把她降临人间呢?
三
宁可做逃犯葬身在海底,也强似在囚室中憔悴死亡-《海鸥之歌》她并非反动者,只是以为把自由看的高于生命的人,在没有自由的时刻,她才成了勇士,而谁是那个时代的呐喊者,谁也将是反动者。我们明了。鲁迅先生说:真正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她一个女人,但她是绝对的勇士,她敢于直面牢房的残酷,敢于直面枷锁镣铐的束缚,敢于直面暴君们那些狰狞的挂满血腥的罗刹鬼脸。她,如何不是勇士,但神们得历史却把她排除在历史的空间内,因为神们是纯洁的,一旦有些所谓的反动者揭开他们丑恶的面纱,他们便没有了仁义,便要一不做二不休。
四
我们犯下了什么罪过?
杀人?放火?黑夜里强抢?
什么都不是——只有一桩,
我们把自由释成空气和食粮。
暴君用刀剑和棍棒审判我们,
因为他怕自由象怕火一样;
他害怕一旦我们找到了自由,
他的宝座就会摇晃,他就要遭殃!
昂起头来啊!兄弟们用不着懊丧,
囚禁、迫害、侮辱……那又有何妨?
我们是殉道者,光荣的囚犯,
这镣链是我们骄傲的勋章
———【海鸥之歌】
作为一位知识分子,在神们把火种自己点燃的时候,她无能为力,但唯一可做的就是她有一支笔。为了火种的尚存,她一位女性,写下愤慨的《海鸥之歌》,那种对自由的呼唤,那种对人性的呼唤,不是勇士,谁能承受。
五
怎么不是血呢?阴险地利用我们的天真,幼稚,正直,利用着我们的善良,单纯的心与热烈激烈的气质,欲以煽动加以驱使。而当我们比较成长了一些,关始警觉到现实的荒谬残酷,开始要求我们应有的民主权利时,就遭到空前未有的惨痛无己的迫害与折磨和镇压。怎么不是血呢?我们的青春、爱情、友谊、学业、事业、抱负、理想、幸福、自由,我们之生活的一切,这人的一切,几乎被摧残殆尽地葬送在这污秽不堪罪恶极权制度的恐怖统治之下。这怎么不是血呢?
——【林昭血书】
怀揣这一颗自由之心,拥护着人界自由的灵魂,为了民主而战斗的英雄,难道有错吗?古老的中华一直以来对那些英雄们的可歌可泣之都是大加赞赏,但当她来到自己统治的时代时,却只能是反动者,反动者,多么让人无言啊!
六
每当想起那惨烈的一九五七年,我就会痛彻心腹不自自主地痉挛起来。真的,甚至听到看到或提到那个年份,都会使我条件反射似地感到剧痛,这是一个染满中国知识份子和青年群之血泪的惨淡悲凉的年份。假如说在此之前处于暴政下的中国知识界还或多或少有一些正气的流露,那么在此之后确实是几乎被摧残殆尽了。
——【林昭血书】
一名女性,在能有笔和纸的情况下,手持发卡,用自己向往自由的血,写下了十四万字的血书,难道不值得我们称赞一下吗?但神们不允许,说:贱民始终是贱民,他们没有权利取得火种,于是便成了反动
七
她把生命交付给这个民主斗争的事业了。她要把她的生、死来告诉世界上所有的人、中国人:她是为什么而死的。我觉得林昭她所走的路子就告诉了:中国不走民主这条道路,就不会得到人民的真正幸福。
———林昭堂舅许觉民
提起封建,在封建一个昏庸之君在位时,你若直面其暴权统治,是必定要死于非命的。而在于一个自称所谓民主的社会,当一位眼光先进的知识分子,为了不服极权,而站出来呐喊时,却与那些敢于直面昏君的忠臣一个下场-死亡。我们该作何解释。难道这就是民主,如此看来,中国几千年,一直都是很民主。
八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0)沪高刑复字第435号
林昭,又名彭令昭、许萍,女,一九三二年生,江苏苏州市人,原北京大学学生。
林昭于一九六五年五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一九六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又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以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现经本院覆查查明:林昭在一九五八年被错划为"右派分子"后因精神上受到刺激,一九五九年八月开始患精神病。嗣后,曾以写长诗、文章等表示不满,并非犯罪行为。一九六五年对林昭以反革命罪判处徒刑显属不当,应予纠正。林昭被错判服刑后,精神病复发,又曾用写血书、诗歌、日记以及呼喊口号等表示不服,一九六八年将林昭在病发期间的行为又以反革命处以极刑,显属错误,应予纠正,据此本院特重新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九六二年度静刑字第一七一号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一九六七年度沪中刑(一)字第一六号两次判决。
二、对林昭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