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事故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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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事故官员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减轻自己受到的惩罚,总是在事故后采取一切手段隐瞒事故真相,文章分析了隐瞒行为带来的更大伤害。短文虽短,但分析清楚具体。
煤矿井下安全生产条件复杂多变,作为作业现场的跟班、带班等管理人员要及时汇报、反馈井下安全生产状况以便为值班长及各级领导根据作业现场情况做出正确的安全生产决策。但实际工作中,一些跟班、带班管理人员有时会对一些性质较轻、影响生产时间较短的事故,采取迟报、谎报甚至不报,以逃避处罚和减轻责任。
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实在不可取,首先,如果值班人员和各级领导不能及时全面、客观掌握井下安全生产实际,就有可能在安全生产指挥上出现偏差,造成生产组织的被动。其二事故的发展有着不可预见性和未知性,如果延误汇报,就可能贻误抢修事故的黄金时间,让一些能够较早得到控制、处理的小事故酿成大事故,造成更大的损失。第三发生事故的根源查不清、了解的不透彻,难以真正吸取经验教训,难以杜绝以后同类型的事故的发生。第四事故责任人得不到处罚,长此以往,就会形成干部、职工对事故的纵容、包庇、侥幸心理。
因此,面对一些安全生产中遇到的事故,跟班、带班等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准确的向调度站汇报生产情况,以便于值班人员和各级领导能够科学、迅速做出判断,作出处理事故和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和方式,从而,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减少企业不及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