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杀贫济富为收费公路病因之三
文笔扎实有力,例证鲜明。作者将公路法研究的很是透彻,拜读问好。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规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政府还贷公路,简单说就是政府投入资本金,其余用银行贷款资金修建的公路,经营性公路就是民间投入资本金,其余用银行贷款资金修建的或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转让的公路。
由于社会资本、民间资本等非财政资金的逐利性要求,能成为经营性的收费公路具有总投资小、每公里造价低、通车后车流量大,投资回收期短,投资回报率高等特点。正是因为这些特点才吸引了一大批以盈利为目的的内、外资企业。经营性公路成为市场的宠儿,社会上称之为靓女先嫁。而总投资大、每公里造价高、车流量小、投资回收期长、投资回报率低的收费公路无奈地躺在政府怀中,成为市场的弃儿、政府的包袱,这就是政府还贷公路。
健壮、殷实、自身条件优越的市场宠儿与营养不良、贫弱、自身条件拙劣的市场弃儿谁更应该得到关照?答案一目了然。然而,《条例》作出了相反选择!
市场宠儿被允许比弃儿多收费10年,收费标准还比弃儿高20%左右,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富者愈富,贫者愈贫,这不是杀贫济富是什么?
第四节不懂媳妇的婆婆为收费公路病因之四
由于国家对收费公路管理体制没有明确规定,原由交通部门管理的收费公路在公路上市公司诞生后,就划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随后非上市公路经营企业也划归后者管理。部分省市进行了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成立了省级公路开发总公司、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等地方公路建设融资平台公司,按照国有大型企业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还有少数省份仍由交通部门管理。
《公路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收费公路管理体制混乱,将带有明显行业特点、具有社会服务属性的公路企业一部分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一部分仍由交通部门管理,部分省由国资产部门管理,部门省由交通部门管理,一会从交通部门划出,一会又给交通部门,收费公路管理体制之乱可以见一斑。交通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矛盾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新的体制性矛盾已经相当严重地制约了公路的建设与管理。
有专家指出,作为行政性国有资产的交通基础设施,不应由以国有企业为管理对象,以国有资本为管理内容、以资本的保值增者为监管目标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担当管理主体,而应由交通部门管理。
不理解媳妇的婆婆怎能管住、管好媳妇?不了解公路、不熟悉公路、不懂得公路建设特点,不知道公路运营规律、不明白公路养护要求、不晓得公路路政法规、治超章法、收费规程、服务区功能,只要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如何管好、管精、管细公路,如何能让公路为国民经济服好务,为人民群众出行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