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二篇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尽欢颜。”房屋问题,一直关系到国计民生。但现时房价不合理的现象,早已成了社会的诟病,直接影响百姓的幸福生活。文章就商品房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论述很有针对性,既尊于市场的规律,又涉及到民生的关注。客观中肯,观点明确。
商品房的价格(上)
东北某省会城市90年代房地产起步时,市中心商品房均价仅一千多。近十年,房价开始明显上涨,现在竟已涨到七千多,涨了7倍,而不是7%甚或70%。而人们的工资涨了多少?于是,一般人买不起房子了。
实际上,并不是全国所有城市的房价都如此疯长。就房价而言,全国城市可以分成四类等级:第一类,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第二类,包括各省会城市等;第三类,包括一般城市;第四类,包括各县级城市。房价疯长的主要是第一类及第二类城市。
那么,第一类及第二类城市的房价,为什么会如此疯长?
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简单地说,房价的构成因素主要有三个,即成本(包括税费)、地价、利润。相对而言,建房成本是基本稳定的(第一类与第三类城市同类型楼盘的建房成本相差不多),而上涨的部分主要是政府的地价和开发商的利润。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价格以价值为基准上下浮动。此外,供求关系也对价格产生影响。既然建房成本基本稳定,那么造成房价大大偏离其价值的主要原因就是供求关系。如此高的房价,什么人还在买房子?——大款和贪官污吏(这两类人包括外省的进京买房,外县的进省城买房)、投机倒把者(包括国内的、国外的),剩下的就是部分急于用房的百姓,倾其所有,百般借贷。
浙江的炒房者故作理直气壮:既然房子是商品,就可以用于投资。问题是:房子真的是商品吗?或者说:房子是一般意义的商品吗?你拿了房子去投机倒把,发了横财,而广大平民百姓却买不起房子,甚至为了房子去自杀——你于心何忍?
不过,商人逐利乃其本性,只要合理合法,且由它去,但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为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国家是谁的?——是人民的。那么,政府把人民的土地再卖给人民,这似乎是一个悖论。而且,政府本应该是裁判,而不是运动员——如果政府作为卖方与民争利,岂不是抛弃了其应有的社会监管暨维护正义的责任。
那么,如何应对这一问题?——办法可能很多,其中之一,可以借鉴欧洲一些国家的解决方案:建设少部分高价商品房,用于社会小部分富人的置业或投资,而很多住房只能用于出租,租给广大市民,或者还可以建筑一些经济适用房,以适当的价格卖给市民。政府通过出售高价商品房所获得的利润,则应专款专用,用于出租房建设。
我们应该明白:首先,住房是一种一般公民的权利(居住权),本质上它应该是一种基本社会福利,这种福利至少应该是一种社会追求的目标。政府应该考虑的不仅仅是经济利益,还有更重要的社会责任。其次,住房在中国不应该成为一般意义的商品,因为它不具备成为商品的条件——在人口聚居区,人多地少,没有足够的土地用于建房——不是谁想进入这个领域,就可以进来的;不是谁想盖什么样的房子,就可以盖的。
商品房卖给谁(下)
所以,不是所有的产品都能成为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商品。成为这种商品的条件之一是社会生产资料必须充分,例如我想开办一个豆腐坊,只要我有资金、有技术,我就可以开办,因为我所需的生产资料(如原料黄豆)很容易在市场上买到。所以,在目前的中国,住房不太可能成为这种意义上的商品,因为我们的土地资源稀缺。这种条件下的住房产品,不会是充分自由竞争价格下的商品,只能是垄断(如土地)价格下的商品,而我们知道垄断价格就是高价格,甚至是无止境的高价格。
既然不是商品,既然不能由市场主导,则社会住房的买卖或租赁就只能由政府主导。那么,政府首先应该对房地产的供需情况有一个清晰明确的分析,然后再制定出一套公平合理的房地产政策。
我国现在的城市在建住房主要有三类情况: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现有的住房需求者也有三类:低收入者、中间阶层、高收入者。
问题是如何对待中间阶层。按现行的政策,政府压低商品房价格,似乎要将商品房卖给中间阶层。然而,中间阶层是社会的多数,按照他们的收入,他们只能接受充分自由竞争价格下的商品房,可是如上文所述,目前这是不可能的。(现行的政策可能是一种惯性使然,因为在商品房价格高企之前的那几年,中间阶层的确是有购买能力的,当然也要向银行贷款。)
所以,中间阶层现在应该购买经济房。中间阶层也应该满足于经济房。中国不是美国、俄国,我们得中间阶层在住房问题上,不能与美、俄的中间阶层相比——我们没有那么多土地让你们到处盖别墅。当然,经济房与商品房的建筑质量应该是没有差别的。
没有经济能力的少数低收入者,只能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房。
所以,目前的商品房只能卖给少数高收入者。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不必去费心管制价格了——把价格放开,让富人们玩去吧,反正他们有的是钱,不会因为房价高而抱怨政府(作为富人们投资或投机的金融工具,房地产的价格不受价值的影响,而只受供求关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