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断糊塗案是对法律的亵渎

知侬 杂文 百家杂谈 2011-12-05 13:03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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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文章联系历史,讲述了法律的起源,指出了法律的神圣。文章例举了现代法治会出现的一件件荒唐案件,揭示了对法律的亵渎,与狄仁杰对比,呼唤执法的严肃性。论述有说服力。

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形成,脉络清晰,从夏朝渐露端倪到历朝历代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实施以法治国。夏代初时法律总称为“禹刑,”“汤刑”是商代法律总称,到了西周更趋成熟、规范,《周礼》中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其《呂刑》中对犯人施行刑罰的法律条文就有三千多条,可见我国到了西周立法制度已趋于完善,由此奠定了以后各朝各代的立法基础。我国的法律体系发展到今天,已有各种法律文本1100多部,已构筑完善社会主义现代文明以法治国的法律框架体系。

由此可见,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一部保障国家安全、政治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机器,是一把扬善惩恶、伸张正义的利剑,是一尊威严、庄重神圣不可侵犯、不可亵渎的神。

然而在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法律法治体系框架基本构成的今天,就是这样一尊威严、庄重神圣不可侵犯、不可亵渎的神,却被护法、执法的使者由于视法律为儿戏,草菅人命的轻率办案,不断炮制错得惊世骇俗的奇案、冤案而亵渎,让人匪夷所思。

震动全国的河南商丘赵作海冤案,如果说不是“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赵作海的冤案能洗清罪名吗?他还能得到国家65万的赔偿金吗?如同一辙的湖北佘祥林冤案,因妻张在玉患精神病走失失踪,佘祥林却被涉嫌杀人批捕,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后因行政区域变更,移送京山县人民法院,被改判15年有期徒刑。如果说不是佘妻于2005年3月28日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此案能真相大白吗?同样佘祥林能领取国家70万赔偿金吗?还有一例发生在湖北宜昌更离奇“枪决九年后死囚还活着”的“死囚复活案”,这样荒诞不径的办案丑闻,简直是司法界的莫大耻辱.。2002年在宜昌被执行死刑的“唐建敏,”其实叫张文华,张文华冒充“唐建敏”之名,在湖北宜昌市实施4次抢劫并致人重伤,执行死刑后通知家人前去领尸,没想到过了一个月,已经死了的唐建敏回家,这种张冠李戴、指鹿为马的畸形断案,引起哗然、众说纷纭。而张文华牵涉在襄阳杀人、毀尸另案,在出逃前无端“举报”同乡徐浩是凶手,徐浩也因此被襄阳市中级法院判处死缓。徐母十年不懈为儿子伸冤,她以“真凶举报在逃,无辜替罪坐牢。真凶落网已毙,无辜仍押牢内”二十四字来形容这起案件。据说此案因舆论等外力已出现转机,知名法律学者徐昕呼吁再审徐案,言其中案情语焉不详,证据链不够完整的“硬伤”却分明刺痛着公众的神经,徐浩是否有罪,还是无辜被害?司法机关对这起九年前疑案必须给国人一个交代。

上述一系列造成冤案的症结所在,其因是办案人员的草率办案和行政命令造成的畸形办案所致,把结案例放在首要位置,纯属巧合的与案件牵强附会、主观臆断,匆忙结案交差也是关健所在。如赵作海和佘祥林“杀人案”,稍仔细点把尸源给弄清楚,也就不会出现冤案。既使张文华冒表弟唐建敏的名,如执行前就通知到唐建敏家或事前作一番调查,也不会闹出《死囚复活案》这天大的笑话。说到这里不由得使人想起武则天朝的狄仁杰,他一生居官清正,政绩昭著、体察民情、除恶扶善、断案如神,他一年断案愈17000人次,无一怨诉者,被人称为“东方福尔摩斯。”其实狄仁杰办案除了本身的天赋之外,关健的还是他那一絲不苟、视案认真的心态在起作用。还有那宋朝的包拯,夜判阴、日审阳,当然这是后人对他的夸张而已,但他视法律为生命,上不畏权贵,下不愧对黎民,秉公执法、刚阿不正、铁面无私、忠义可嘉,这些应该都是法律工作者的典范。以“执法为荣”“维法为尊”为已任,绝不能办出徇私枉法、视法律为儿戏亵渎法津、让老百姓失望的案例。

胡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指出“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脫离群众,消极腐败”四个危险,也可以说对那些无视法律尊严,玩忽疏职办冤案、糊塗案的法律工作者起警示。法律工作者既是法律赋予职责的执行者,又是法律神圣使命的维护者,代表国家、代表人民,来住持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起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公信力作用,尤其是“执法如山”更至为重要,如一旦失偏,社会负效应反响,对整个社会都有轰动作用。例彭宇、许云鹤这些做了善事还受到法律不公正的制裁,也就演绎出见老人跌倒不敢扶,碰危难救急事不敢帮的恶性社会道德观念缺失的不良社会现象。

社会文明在发展,以法治国理念也在健康发展,但愿赋予神圣使命执法、护法者,正视法律、尊重法律、为国为民公正执法,谨慎办案,切勿演绎、制造荒唐案件来亵渎法律的尊严,引国人心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