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文章从三个方面解读了古代的婚姻制度:缔结条件、缔结婚姻的程序、婚姻关系。特别详细地解读了缔结条件方面的知识: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同姓不婚”。3、“门当户对”,4、“结婚年龄。西周礼制规定“男二十女十五”。一篇文章让我们了解了婚姻制度的发展历史。 缔结婚姻的程序、婚姻关系
摘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不断成熟。它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附属于封建制度,同时与封建制度一起束缚着广大人民和阻碍了社会发展进程。它虽然有着浓厚的文化基础,有些内容起积极作用,但是这难掩其过。
“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由此观之,婚姻主要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这一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从几千年的历史上来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上,私有制社会不可能实行当今的一夫一妻制,这是与剥削阶级的宗法制度和男尊女卑相适应的。古代的一夫一妻多妾制,仅仅是为了妻妾之分。对于男子来说,具有妻子身份的配偶仅为一人,这也是为了维护宗法制度、区分嫡庶之别的一种需要。
下面,我将从婚姻关系的缔结条件、缔结婚姻的程序、婚姻关系的解除这三方面来分析。
一、 婚姻关系的缔结条件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虽然在仲春时代,青年男女的自由
恋爱和私奔,国家并不禁止,《诗经》里也有很多反映民间男女自由恋爱的诗篇,但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还是古代婚姻制度的始终“一杯愁绪,几年离索,错,错,错!……山盟虽在,锦书难还,莫,莫,莫!”陆游与唐婉,只能垂泪吟诗,酿成这样的悲剧的原因归根到底是“父母之命”。男女恋爱婚姻,本是青年男女追求自身终身幸福的权利,但这一主动权却握在了父母手中,儿女没有主动权,只能被动接受。男女双方的结合都是靠父母和媒人的撮合,而男女双方没有接触和了解,就结合在一起,这种不带感情的婚姻对男女双方之间和家庭生活的和谐是非常不利的,最终酿造了太多的悲剧。所以,古代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这种包办婚姻深层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同时,这种以“父母之命”的婚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交换婚姻、童养媳婚姻的盛行。
2、“同姓不婚”。殷商时期有可能实行族内婚,这种情况到西周时被完全改变。按周礼规定“取妻不取同姓”(礼记),姓原是古代氏族的标志。当时的人们可能已经认识到族内婚不利于后代的繁衍,即“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同时,同姓不婚是为了建立和强化族内的“男女有别”、“尊卑有别”、“亲疏有别”的伦理秩序。当然,倡导族外婚还有其政治目的。“取于异性,所以附远厚别也”,就是为了通过婚姻同外姓联盟。通过族外婚这种频繁的政治联姻,可以用甥舅关系将各异性贵族结合起来。
3、“门当户对”。“门当”“户对”上往往雕刻有适合主人身份的图案,且门当的大小、户对的多少标志着宅第主人家财势的大小。它们是宅第主人身份、地位、家境的重要标志。门当户对的要求很大一部分约束了男女双方的自由结合,但是听起来老套在现当代却有一定的道理。如果说恋爱最重要的是感情,那么婚姻最重要的是和谐。两个人如果家庭成长环境相似,就会有相似的思想观念,已经是非对错的标准。这样的两个人矛盾会少很多,也能更好的融入对方的家庭。
4、关于结婚年龄。西周礼制规定“男二十女十五”。
二、缔结婚姻的程序
根据儒家经典的记载,我国传统的婚聘礼仪最突出最典型的是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征、请期、亲迎。六礼在西周时即已确定,内容较复杂。到汉代,六礼才开始普遍适用。东汉以后,社会动荡,婚姻仪式更大为简化。宋代,六礼仅存四礼。六礼中,纳征是我国婚姻礼俗中最重要、最具特色的一环。人们称我国传统婚姻为“买卖婚姻”即以此为依据。随着时代的发展,纳征之礼愈演愈烈,余韵波及现当代,影响深远。
不得不说的还有“亲迎”,这第一个程序是新郎迎接新娘。远自先秦,近至当代,上至品官,下达庶民,无不亲迎。它是传统社会中一个女子一生中所能享受的最高礼遇,为历来女性所重视。古时迎亲在黄昏,“婚”取义即在于此。
三、 婚姻关系的解除
西周时,夫妻双方有一方自然死亡,另一方可以再婚。当时,对妇女再婚的限制并不普遍。“七出”(或七去)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这七条男子休妻条件,无一不是片面强加于妇女的,这相当于过错主义离婚制度的七大理由。相反,妻妾却没有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权利。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妇女在婚姻中是没有自由权、没有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而且这所谓的“七出”是很容易满足的,这样就给南方抛弃女方开了方便之门。“七出”这一基本原则,在后世被法典化,日益深刻的影响着人们的婚姻生活。
应该指出的是,一般来说,中国传统社会是不赞同更不鼓励离婚的。在中国传统文化看来,结婚也好,离婚也罢,都不是纯粹的个人问题。国家和社会反对或不赞成离婚首先是为了社会安定与政局稳定,因为结婚目的是“合二姓之好”,所以,离婚必然导致两姓结怨,这样就很可能导致两个家庭乃至两家族的仇视,甚至引发祸端而不利于社会安定。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弊远大于利。这种婚姻制度依托于封建道德伦理和礼法,附属于封建体制,它不仅没有给男女双方带来结婚的幸福,反而成了剥夺他们追求自身解放和人格独立的枷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婚姻家庭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虽然它已远去,但我们仍能从这一制度中窥探古代风俗习惯,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通过历史的反思,可以我们对中国特有的婚姻现象找到历史的痕迹。
参考书目:
(1)陈顾远,《中国古代婚姻史》,商务印书馆,1929年出版
(2)范忠信、陈景良,《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版
(3)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