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入罪解决不了酒驾问题

西窗飞雨 杂文 针砭时弊 2011-10-03 06:49 责任编辑:风吟水上
旧站档案号:HXQ-ESSAY-00038963
编者按

作者对酒驾入罪能否解决酒驾问题展开了讨论。观点明确,条理清晰。

酒后驾车,作为公众深恶痛绝的马路杀手,其本质是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固和谐,侵害到刑法保护的民众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公众将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希望其担当救赎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强制力量。刑法修正案(八)将其入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作出这样的修改,既满足了人民群众打击和遏制酒后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的强烈呼声,也体现出刑法倡导文明交通和保护百姓民生的应有之义。

但是,我认为,将酒驾入罪并科处刑罚解决不了当前普遍存在且日益严重的酒后驾驶问题。

刑法是最后一道社会正义的防线,却没有实现对公众的内心统治,没有成为公众的普遍信仰,关于交通问题的善恶是非观念杂乱丛生,不能将包括酒后驾驶在内的所有非正常错误观念统一到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众生命安全的轨道上来。作为个体的交通参与者,为了满足个体的需要,将会奉行快乐原则行事,无论是喝酒还是驾驶都可以有效满足其自身需要,而这却违反了交通参与作为社会行为的道德原则。刑法正义的强制力量,还远没有渗透到喝酒与驾驶势不两立水火不容的信仰领域。

中国白酒销量不断攀升,同样中国汽车销量与日俱增。面对庞大的白酒消费者和汽车驾驶者,现有的司法资源根本无法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查处酒驾是一项浩大的社会工程。刑法是一种稀缺资源,作为社会控制手段,它的运行需要成本。在巨额社会成本基础上的刑事禁酒,不仅因为司法代价的过高有违效益原则从而违背刑法蕴含的伦理要求,而且过多过滥的违禁查处会妨害他人的行车自由和出行效率,会导致监狱押犯的显著增多而威胁到社会正义理念,从而缩减社会幸福。

违法不耻,这是不争的事实。贪官明知贪腐是犯罪会身败名裂却义无反顾地前腐后继就是明证。对于刑法,社会公众缺乏基本的内心忠诚和起码的道德敬畏。酒驾的后果是一场有关生命逝去和家庭破碎的事故,好像无关道德。这样的基本观念会进一步削减肇事者对受害人的负罪感,并可以通过金钱赔偿得以有效缓解,难以对形成道德谴责和人格非难,因而除了不幸事件的遗憾之外,并不内心的羞耻。同时,公众对于刑法禁止行为的暧昧态度,以及刑法对于犯罪行为追究不力的客观效果,都使得刑法的威慑力和普遍性大打折扣,以至于民间都流传着“隔壁那块砖”的怪诞理论。

交通标识恰似摆设,其蕴含的法律文化并未被公众领会认可,也没有内化为参与交通的行为信条。斑马线是生命线,在中国却沦为了死亡线,客观地反映了当下社会交通状况对于生命的漠视;执法车辆无牌,公务车辆违章,这种司空见惯的失范现象客观地表明了交通维持者对于秩序的蔑视,又会对社会公众发挥怎样的示范效应?面对混乱不堪的交通乱象和有名无实的交通标志,以及赋予其彰显社会文明的苍白的法律文化,怎会让禁止酒驾独善其身?

拘役的刑事责任耐人寻味。修正案规定酒驾的刑事责任为拘役,并处罚金,这样的法律责任宛如对于罪大恶极或者极有可能成为罪大恶极的罪犯的法律宽恕。对于一个既没有兴趣从事政治活动也没有兴趣从事社会活动的人而言,剥夺政治权利毫无意义,同理,对于可能会造成不特定的一个或者几个或者几十个生命安全的酒驾者来说,拘役的刑事责任无异于纵容和变相鼓励,于有车一族而言,罚金(金钱)不是问题,并且通过承担轻微的拘役刑事责任,却摆脱了可能依据民事法律需要承担的巨额精神赔偿。(因为公职人员可能会因为犯罪被开除公职,当属例外。)

和谐的社会交通秩序需要社会公众以并行不悖相得益彰的交通方式满足各自的出行需要,因为交通参与者个体观念歧异,价值取向不一,使得实际情况却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在以自以为恰当和适宜(至少自认为无害于他人)的方式满足自身需要。源于社会公众善恶是非观念的混乱,不能对于法律保障的秩序、正义和自由达成一致共识,法无尊严权威,行无规矩约束,禁止酒驾难免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