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一等于零

也谈谈废除死刑

大冬 杂文 百家杂谈 2011-09-29 20:34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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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废除死刑行吗?文章描述了小时候见过的死刑场面,表现了残忍性。文章分析了死刑对弘扬仁善的不利,对杜绝犯罪的无力,例举了废除死刑的国家,指出了我们国家废除死刑的可能性。作者的论述,虽然为一家之言,但也值得我们思考。

死刑是最严厉的惩罚,中国的刑法规定的死罪是世界上最多的国家之一,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死罪,就要被判处死刑,并处以最具中国独色的附带处罚:剥夺政治权力终生。

在公审大会上,相信这样的镜头不少人见过,法官满怀正义,高声地宣读:判处某某某死刑,押赴刑场,立即执行!

罪大恶极的犯罪,莫过于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杀人偿命在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小时候笔者就见过枪毙罪犯的现场:一个二十三岁的杀人犯,被五花大绑地押赴刑场,路人跟着刑车奔跑,刑场上早就围满了满脸兴奋的人群,刑车嘎然停稳,罪犯就被武警挟下车,拖到人群围成的圈中,跪下,一个警官掏出手枪,对着犯人的背部就是四枪。犯人栽倒,人群迅速围拢,各种声音响起,有的说还没死,有的说枪眼里还有东西在跳。警官走到罪犯身边,一脚将犯人踢个面朝天,罪犯嘴里喘着粗气,警官对着罪犯胸口,又是四枪。这个犯人大概是身体太强壮,也许是枪枪都不致命,一直没停止呼吸,血从他身上的枪眼里股股流出。警官给枪上了子弹,对着胸口又是三枪。这样犯人才没气了。一只黑狗不知从哪里钻了进来,要来添食犯人的血块,终于被围观的人群看不过去,一脚将狗踢走。

这人大概也知道,罪犯也是人类,被狗来吃,也太残忍了。这种公开示众的行刑,除了给人难得一见的恐怖之外,还有一种感受,就是告诉人们:人可以像杀猪杀狗一样的来杀戮,国家与凶犯的残忍是一样的。

罪犯已经触犯了死罪,就一定要他偿命吗?他的偿命可以挽回损失吗?损失肯定是挽不回来的。如果非要以命相抵,无非是以恶对恶,以仇报仇,以此来平息人间的仇恨。

以法律的形式来处死罪犯,就是以国家的强力(战争除外)来以恶除恶,以仇报仇,没有宽恕,冷面无情。一个国家到了也会冷面无情的时候,平日里宣扬的宽恕与仁爱就也就缺乏了说服力。社会上存在的有仇报仇、以牙还牙、以血还血也就不要指望改变了。现在的解释是,没有死刑,就不足以震慑犯罪。是不是这样的呢?自古以来就有死刑,但自古以来就没有停止过犯罪,死刑真能震慑犯罪吗?

笔者认为人们不去犯罪,主要是缘于人的基本道德的形成;二是不看好你做初一我就一定要做十五,人们懂得宽恕的作用;三是犯罪对家人和自己都是伤害。犯罪必然要付出代价,是人人都知道的事情,杀人的后果更为严重,也是清清楚楚的。但为什么还有人要去杀人呢?这说明死刑震慑不了犯罪,很多杀人或伤害行为,都是出于所谓的仇与恨。普通人不可以杀人,国家却可以杀人,其实都是杀人,只是国家代替被害主体来杀人、代表被害主体来报仇而矣。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废除了死刑,达到了九十六个国家或地区,而且并没有因为废除死刑就杀戮成灾,犯罪增长。我们国家对贪腐就有死罪,杀的贪官也不少,但贪腐现象并没有减少,似乎越贪越多、越贪越大,其实贪官比普通人更懂政策更懂法律,却并不怕死哦。可见死刑并不是所有人都惧怕的事情。

人们不怕死,有因邪念也有为正义的。过去那么多英勇的烈士,国民党的死刑震慑了他们吗?烈士的行为对国民党政府来说就是犯罪,就是要去赴死,尽管死的情形不可比较,但至少说明人的很多行为不会被死刑所震慑。

法学界对废除死刑一直在争论当中,不少人认识到废除死刑的理由,要比执行死刑的理由更充分更有意义。即使很多现在不赞同废除的法学专家,也认识到废除死刑在中国是迟早要实行的事情。中国须要进步的事情太多,废除死刑将是中国社会的一大进步。其实笔者的思想也经历过转变,杀人偿命,过去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现在则坚决赞同废除死刑。

我们的理性应该战胜情绪,以仇报仇、以血还血必竟不是文明社会所倡导的理念。人的生命不应该由强大的国家来剥夺,国家的意志不应随个人的情绪而左右。如何消除各种犯罪的土壤,根本的在于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制度、建立预防犯罪的机制才是最现实的。杀一个就要抵命一个,一减一其实等于零。以同样残忍的方式来对付残忍,不可能熄灭仇恨的火焰。而宽恕与仁爱才是改造这块土壤的有效成份,只有当宽恕与仁爱的理念像春天的小草一样绿遍了人类的胸怀,相信犯罪一定会减少。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