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复活的法治聊斋

西窗飞雨 杂文 百家杂谈 2011-09-27 13:04 责任编辑:喜有此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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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死囚复活,无论是过去冤屈后又被纠正,或者是真正的死囚巧施“金蝉脱壳”之计,都彰显法治之乱,这显然与法制的初衷背道而驰。作者这一篇文字,由死囚复活的现象,鞭鞑法治之殇,义正词严,力透纸背。以聊斋喻之,令人震撼,令人深思。

犯下重罪的死囚,在依法判处死刑且经过验明正身的几年之后,又神奇般地复活于世俗人间,确是一件新鲜的奇事。不知道是邂逅了神医的天助,还是遭遇了阎王的拒收,这个被正义判处死刑的囚犯总之是复活了。于是,冥冥之中我有一种奇怪的幻觉,莫非这是法治王朝的新聊斋?

死囚的复活,从媒体报道的事实来看,也并不复杂,即死囚冒用了他人的名字,而被冒用名字的人再度回到熟悉的坊间,便被人误以为是传说中死而复生的奇相。真正该死的人,名字依然是一个鲜活的符号,存活于繁芜人间,像聊斋中神出鬼没的魂灵,游荡于失踪或者逃亡的天涯海角。

我又想到曾经的法治往事,由于杀人而被打入牢狱的囚犯,面对漫长刑期尚未看到期满释放的曙光,却等到了受害人奇迹般的复活,或者,即使没有等到受害人的复活,却又有其他的什么人供认了已被法庭认定是自己犯下的杀人罪事。对于服刑的囚犯而言,人生像一出戏剧一样无常,法庭先以毋庸置疑地坚定判决自己是犯罪的囚犯,之后便又以实事求是地坦诚纠正曾经被歪曲的事实,自由与权利,法治与正义,宛若川剧中的变脸艺术,让不知情的人倍感神奇和玄妙。

认定一个人,准确地说,是法治社会一个享有宪法权利的公民有罪,并且要处以剥夺不可复活的生命的刑罚,应当是极其严肃而慎重的。不放纵罪犯,但也不能冤枉好人。司法,负有守护社会正义最后防线的使命,其作出的判决将代表社会正义,不应该也不能出现任何出入人命的无法挽回的技术错误。剥夺生命的判决,不仅只是一次死刑的宣告,而且也实实在在地剥夺了一个鲜活的生命,其扮演的社会角色,不只是一个公民,而且还是一个父(母)亲,一个丈夫(妻子),一个儿子(女儿)。错误的死刑判决,造成的生命陨灭无法弥补,破坏的社会秩序无法恢复。

但是,被执行的死囚毕竟活了过来,虽然只是张冠李戴的名字错误,且错误的发生应归结于司法认定事实的失误,但我们无法为这样的司法错误尚未造成错误的实体结果而感到庆幸。冒用了别人的名,便以别人的名处刑,按照这样的逻辑推而广之,那冒用了别人的名,也有可能将被冒用名字的人处刑。如是一来,谁都禁不住冷汗直冒!作为社会公民,谁能准确预见并保证自己的名字不会被他人冒用呢?何况,泄露、出卖公民私人信息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司空见惯。

对于国家法律,缺乏起码的敬畏,对于公民权利,缺乏基本的尊重,司法权力唯我独尊的强势姿态,使得个体的公民面对法律的审判力不从心,根本没有足够的力量、资源、技术抗衡一场结局已经注定的罪与非罪的博弈,尽管法律明确地规定未经审批不得确定有罪,但又有多少司法官员具有如此虔诚的法治信仰呢?法治社会的公民权利,终究耐不住刑讯逼供的炙热烘烤,从而使得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最后让位于司法权力的意志偏好和价值取向。这样的司法案例,应该不少,之所以未列举的过于详细,是因为我也是一个普通的社会公民。

说到这里,我忽而想起了美国的辛普森。这是个著名的人物,因为涉嫌杀妻而被审判。由于警方想将证据做的天衣无缝,伪造了作案现场的个别证据,结果弄巧成拙,并因为警察询问不断使用类似黑鬼这样的歧视性语言,而最终使得陪审团尽管确定无疑是辛普森杀害了自己的妻子,但由于警方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足以指控杀人成立,于是法庭判其无罪。司法以证据审判,这样可能会放纵好人,但是却不会(或尽可能少)冤枉好人,从而保证司法权力之源的清洁,能够尽可能地维护社会正义。要是将这样的方式进行移植,中国类似窦娥的冤案大概也就仅限于历史了。

聊斋中的惊艳女子,即使脉脉含情撩人心魄,却终究不过是茫茫黑夜中情感寂寞的慰藉,鸡叫的黎明,便又迫不得已化作乱坟岗上的一堆骷髅。聊斋故事的凄美,毕竟不是现实,不必可信,但死囚犯的复活,却又让人冥冥中依稀看到了聊斋的影子,甚至又隐约地产生乱坟岗的法治虚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