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评价的层次
文章很是细致的写作了道德评价这个话题,在作者的写作中读者能够得到一些人生的启示,同时也对如何进行道德评价了解清楚:一个人道德评价标准层次的区分,同道德标准的建立一样,不仅仅是和他人和社会互动的结果,还是欲望、功利与美德、善良、合宜或公正或正当,身体健康、生命与美德、善良、合宜或公正或正当相互比较的结果。
一
对于管不着的人和事,我们也喜欢评价;反过来,管不着的我们的人,也喜欢评价我们。这中间,谁也可以不负责任,当然也可以负责任。这就是广泛存在的道德评价。市井议论、媒体评论、文学艺术作品或者娱乐品,都包含着道德评价,甚至以道德评价为主体。在我们精神世界的道德观念体系里,这些道德评价,也许会引起混乱,也许得到内化;也许会引发拒绝甚至义愤,也许得到理解和宽容;也许得到仰慕,也许得到渺视;也许留不下什么痕迹,也许留下的痕迹多年以后才会显现。我们精神世界的道德观念体系就是这样有意无意地形成、加强或者动摇、重建的。谁也不能独立、自由到说:“去它的道德和道德评价吧,我只害怕法律!”我只能说:“要来就来吧,但要让我能够高贵(这是个人品德的评价标准),不要让我低俗。”
虽然,一般来说,人们是尊重法律判决或调解的,但对相关法律事务的评价还是大量存在的,也是十分需要的。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法律条文、程序、原则等公正合理与否的评价;二是对一件事情或一个行为比照民法或刑法应当怎样评价,或者出于自己自发的意识应当怎样评价。这两方面既是自我保护的需要,又是出于公民意识不愿受愚弄的体现,更是力图平衡自发意识与外在法律规定的冲突(如果无法平衡,他就不得不判定其中的一个方面不合法或不合理)。这也是道德评价。
与专业技术评价相比,道德评价不严谨。专业技术评价的目的是科学或实用,道德评价的目的是抒发或发泄情感情绪。如果仅此而已,道德评价的不严谨或者说自由,是可以的,也就无需什么标准了。但是,他人或者环境的道德评价会影响我们自身的道德评价,我们的脸皮不可能象城墙那样厚。“你怎么那么自私?”——听到这样的指责,你会怎么想怎么说或者怎么做?如何抵挡或化解这些无端的指责?我不想讨论骂街或者诡辩的方式。所以,还是需要标准。
道德评价标准与一般讲的道德标准不一样。比如“五讲”,是具体的道德标准,它们都是对具体的行为或思想情感进行了道德评价,指出这样的行为或思想情感符合哪一条道德标准;但,并没有指出合乎道德的程度。这种合乎或不合乎道德的程度的标准,就是道德评价标准。比如讲礼貌,有时候点头就可以了,人们认为那是合宜的;有时候长篇大论人们也说他虚情假意,人们认为那是不合宜甚至是卑鄙的。这些“合宜”、“卑鄙”就是道德评价标准。
广义的道德包括法律。对道德与法律的评价应当是有层次的,这个层次针对道德与法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对狭义道德而言,从高到低为:美德、道德(形容词)或善良、合宜或正当或公正、不合宜或不公正或低俗、不正当或不道德或卑鄙或恶劣、邪恶。道德最基本的评价标准是合宜或正当或公正与否。
对民法而言,从高到低为:公正、合宜或正当、不合宜或不正当、不公正。对刑法而言,从高到低为:正义、公正、合宜或正当、不合宜、不公正或不正当、罪恶。法律最基本的评价标准是公正与否。
二
怎么样才算美德?情感本身,或者行为或思想体现出来的情感,对他人对社会有不同于功利和艺术鉴赏或欣赏的巨大好处或深远的积极影响。象牛顿的定律带给我们的好处是功利上的,我们可以用来解决问题。有句古诗:“商女不知亡国恨,隔岸独犹唱《后庭花》。”这《后庭花》带给人们的好处是艺术欣赏方面的,它与道德无关。美德或道德与这两种“好处”不同。我们为什么崇拜林则徐?他并没能使我们国家强大。当我们国家还很弱的时候,他为我们抵抗外国的侵犯;他的行为虽然已经成为历史,但满足了我们情感中那种不希望国家受侵犯的民族自尊心的需要。耶稣、释加牟尼、孔子,人们记念他们的,不是他们带给人们的功利,也不是他们的作品或者论述有那种值得鉴赏或欣赏的艺术魅力,而是那种道德情感上的好处。那些各个国家在道德伦理上民族英雄式的人物都是这样的人。
一般说的道德楷模,如果属实的话,那就是道德(形容词)或善良。与美德相比,它给社会或他人的道德上的好处要小;与正当或合宜或公正相比,它给了社会或他人道德上的好处,而正当或合宜或公正不是就给不给好处而言的。
那些只是违法而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是不正当、不道德或卑鄙、恶劣。小偷小摸、考试作弊、拉关系走后门、歪门邪道,这些道德感不强的人认为没什么的事,都可以这样进行道德评价;它们很明显,有点良心的普通人就可以确定,不必象不公正那样需要用这个标准那个角度进行权衡比较。
通过一般的同情心理或者换位思考,能够得到理解的,就是合宜或正当;反之为不合宜。
三
在人们的一般印象中,似乎正义也是一种美德,或者正义与公正相同,或者是公正的一种。还有一种解释,说正义是对某种具体的精神、思想或信仰的一种纯正的释义;这样的正义很可能造成“门户之见”。“厚黑学”更坏,它模糊人们心里正义与罪恶、邪恶的界限。我认为很有必要将这些概念区别清楚。
正义是与罪恶共生的,美德与邪恶不是这样。当罪恶发生时,为了反对、制止、惩治它们,正义产生了。人们通常说的坚持或热爱正义,其实是说要远离或拒绝罪恶或邪恶。概括地讲,只有那些伤害他人的身体与生命、侵犯他人的财产的行为才是邪恶或罪恶的。在国与国之间,一方只要用武力侵略另一方,就是罪恶,不论其借口与目的是什么;另一方反抗,就是正义,不论其政权是什么性质。随意指控罪恶,随意以正义为借口或目的,无疑会侵犯公民或国家的自由。失恋也是受到了伤害,但绝不能说拒绝的一方是罪恶的;拒绝的一方是正当的。两个人有争端,或者为了争一个女人,就决斗;两个国家有争端,强国就攻进弱国,无论就道德还是法律而言,现在都要算是罪恶。
在国内法的范畴,对罪恶的界定,必须使用刑法;反过来,一国刑法所规定的,以道德或道义的眼光来看,却未必全都属于罪恶。依照程序法之类相关法律规定,制止、反对、惩治罪恶,具体地说是那些违反刑法的行为,才是正义的;违反民法的行为是不公正。“正当防卫”、“见义勇为”无疑是为了维护正义,但如果超过法律的界限,就不是正义了。武侠小说所说的行侠仗义,实质是违法犯罪。武松报私仇,一方面说明当时的官场已经不能维护正义;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在法律上,武松是犯罪;在道义上呢?也只能说是公正。
四
罪恶是法律确认的,邪恶是道德确认的。与罪恶相比,邪恶的范畴要大得多:那些就是罪恶但却得不到确认与惩治的,是邪恶;那些比一般的刑事犯罪要严重得多的、出于国内政治原因的坏人坏事,同样也是邪恶;那些与游行、集会、罢工有关的暴力行为是邪恶的;那些国与国之间产生的、往往得不到惩治的罪恶,也是邪恶。
当战乱、骚乱、动乱发生时,基本的法律秩序得不到维护,大量罪恶产生而不能得到惩治;由于司法人员的腐化、渎职或当事人与司法人员的特殊关系,有的罪恶不能得到惩治;法律不够完善,或者修正不及时,或者因时间、空间等等因素,有些罪恶或巨额不当得利不能得到惩治。这些,即使法律没有确认是罪恶,道德也认为是邪恶。
利用并非刑法的法律手段或政治手段或其它暴力手段侵害个人,也是邪恶。有的国家将某些政治性的罪名硬性列入刑法也不能改变这种性质。这是意识形态的结果,或者是种族歧视的结果,或者是宗教或信仰不宽容的结果。宗教、信仰或思想所说的“异端邪说”并非邪恶;动辄以“异端邪说”为由用暴力手段排斥异己的,本身却是邪恶。比如历史上有过的宗教迫害、种族灭绝,某些人被处死、“清洗”、放逐,财产被没收、充公、分发。这些行为在坏的程度上比罪恶更严重,它侵害的是大批的个人。
在道义上,个人、团体、党派无疑有游行、集会、罢工之类的正当权利,但如果使用暴力手段,就是邪恶的;反过来,政府当局对非暴力的此类行为使用暴力镇压,这个政府当局就是邪恶的。这中间,绝食、自杀之类不攻击他人的行为不能算作暴力手段。
这些行为通常当时不能得到惩治,以后能否得到清算也很难说。近来,这些行为有的列入国际刑法,但能否就因此而得到公正或正义的审判还很难说——国际司法远没有一般的国内司法那样公正、有效。况且,以违犯国际法或国际刑法为由,别的国家或国际组织要审判另一个国家的政治领导人,这不是侵犯别国主权吗?这中间,我只看到强权,看不到正义。所以,对于此类邪恶行为的惩治或清算,只能由本国进行,别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不能有这种法律权利;国际法的这部分内容应当修正。假如这个国家自身不对此类邪恶行为进行惩治或清算,那也只能进行道义上的谴责。
国与国之间发生罪恶而得不到惩治同样是邪恶。当一个国家侵略吞并了另一个国家,这个被侵略吞并的国家的人有的会承认现实,有的就会认为这种状况是罪恶或邪恶,其时间越短,认为是邪恶的人就越多;而随着邪恶或者不公正的政策的减少和相反的政策的增多,国家间的罪恶就演变淡化成了民族间的矛盾。这是一个从罪恶到邪恶到不公正的过程。这个矛盾如果激化,就会重新产生邪恶;如果缓和,就会消弥而趋于公正。
一个社会,一个世界,没有法律是不行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它不能完全实现公正和正义;法网恢恢,疏而必漏。但,惩治邪恶而用非法暴力手段,这是道德上简单的公正,却也是法律上不能忽视的罪恶。那些英雄好汉式的人物就是这样的人,那些拥有强权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也是这样。所以,为了实现公正和正义,更需要道德,更需要认请什么才是公正。
五
法律上的公正不论。而道德上的公正必须是基于公平或平等原则的。公正是权利或义务——现在还包括机会——的平等。公平与公正的意思基本相同,但公平是平衡的预期或结果。平等是具体的,公平是抽象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不平等,所以不公平。有的平等也不公平。比如军队给士兵发军服,无论高矮胖瘦,都发一样尺寸的,表面上是平等了,实质上却不公平。
简单事情的公正还好理解,复杂事情的公正就不简单了。“欺负人”,这是不公正,人们的本能或直觉就可以判断。“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公道即公正,却说明天理不一定公正。“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这是明显的不公正,难道权力就意味着公正吗?不,只有标准,那种公认的标准,才能区别出公正与不公正。“择优录取”,这也不平等,为什么分数高的才能上大学,分数低的就不能?但它有个标准——分数,所以它就是公平的,所以它就公正。至于“走后门”、“暗箱操作”、“潜规则”,就是放弃了公正的标准,就是不公平。
如果某一领域没有公认的公正标准,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认定这一领域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在那些社会竞争性的领域。比如“评先”,大都是上级提出几条“够格”的条件,给定指标,然后让下级“评”出,报上名单来。僧多粥少,大多数没有当上“先进”的都会觉得不公平。这样的“评先”,即使下级人人投票,选出的也不一定是“先进”,只不过是“人缘好”罢了。那几条“够格”的条件并不足以形成公正标准,公正标准应当能足以直接产生“先进”,比如量化业绩的前几名。再比如一个人的升职,当权者的直接任命并不能保证公平,无论是考试还是考评,都要比直接任命公平,当然这些考试、考评也必须公正才行。所以社会竞争性领域的公正标准还应当是制度化的。民选总统任命这个人为总理,不任命那个人为总理,对那个人是不是不公正呢?无论是就法律规定还是就道德评价来说,总统都有这样的权力,所以他在正当行使权力的时候就没有公正不公正的问题,而且当总理并不是一般公务员通过制度化升职即晋升制度能够达到的。而各种各级单位的当权者有没有这样的独裁权力呢?制度是晦暗不明的,晦暗不明的制度导致实质的独裁权力或寡头权力。这样,就上来说,实质有独裁权力;就下来说,实质没有制度化的晋升途径。于是,不公正就成不可避免的了。所谓公正的晋升制度应当是:个人的升职或降职是制度说了算,而不能是当权者说了算。啊!每个人都不想安分守己,每个人都自恃有才能有潜力都渴望遇上伯乐,每个人都渴望晋升,当他遭遇不公正的独裁权力或寡头权力时,要么使用罪恶或邪恶的手段,要么愤世嫉俗诅咒单位社会,要么在精神上逃避,象庄子一样“逍遥游”!是的,这世上没有绝对的公平公正,但请给我相对的公平公正吧!
西方人将道德最终的公正的裁判寄托于宗教,中国人则寄托于历史;我认为这都不对。可以概括得出:公正的标准不能是野蛮的、暴力的、以武力或权力为基础的,非法或不正当的,显失公平或是对社会不利的。同时,公正的标准必须经过公认的过程才能确立;在公认以前,即使是先知先觉也会遭到悲剧性的命运,苏格拉底即是如此。他因言论被判死刑,这就是野蛮的判罪标准,不公正。好多国家禁止以低于成本价出售商品,也是认为这是“不正当”的竞争。
六
“王道”是正义,“霸道”就不是正义。暴政不是正义,反抗暴政就是正义;所以秦始皇统一六国得到的历史评价并不好,造反没有成功的陈胜却在《史记》中有了“世家”。非法或不合法的政权更迭是不正义(所谓“篡位”或“得位不正”),但从第二任执政者起,这种不正义也就没有了;所以李世民“得位不正”,他和他的子孙也能稳坐皇位,他还用封建腔调说“民可载舟,亦可覆舟”。即使是不合法或非法的政权更迭,但反抗的是暴政,就也是正义。这些“正义”,所谓“顺天应人”,“以有道伐无道”,“替天行道”,等等。这些就是我们中国的历史给我们留下的可怜的、模糊的政治道德的准则。这些准则依然在迷惑我们。
在一个国家之中,在不合法或非法的政权更迭之中的两方;在一个国家之中,个人、团体、党派使用暴力或武装起来与政府当局对抗,政府当局使用暴力进行镇压;在一个国家之中,进行战争的两方或多方;一个国家发生内战或内乱,以武力进入这个国家的别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一方;为了制止一国侵略另一国,而以武力进入别的国家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一方,所有这些方面,哪一方是正义的?哪一方是罪恶的?他们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又如何?
他们都会自视正义。所谓革命、起义,在统治者看来,不是叛乱就是匪患。难道唯我独尊的价值观或宗教或思想信仰就是有理的吗?难道以“人民”自居以“民心”为号就可以掩天下耳目吗?难道“民主”、“革命”就可以不顾历史传统,就可以代替正义本身吗?难道“胜者为王,败者为寇”在道德或道义上也是合理的吗?以实现正义为目的或借口,却干着罪恶的勾当,在历史上、现实上的强国或强势方往往都是这样。最为赤裸和无耻的是,有的强国或强势方扯掉“正义”的招牌,直接标榜出“利益”,这与强盗有何不同?
而且更为重要的理由是,可悲的是,这些政治变乱往往会造成“人道主义危机”;个人在“人道主义危机”中,还讲什么道德、法律,还分什么正义不正义!野兽怎么样,他就会怎么样!所以,以上兼具政治性和武装性的各方都不具有什么正义性,正义只是一个与法律相关的概念,而不是政治概念;这些行为本身,也可以说不是罪恶或邪恶,但却会产生罪恶或邪恶。
至于这五种情况的公正性,那要看采用什么标准了。标准必须是多数国家或多数人民承认的。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都承认民主的价值,而法西斯认为民主是“无聊的玩意儿”。所以“民主”是公认的公正标准,而法西斯不是。在一个国家之中,在不合法或非法的政权更迭之中的两方;在一个国家之中,骚乱与镇压骚乱的两方;在一个国家之中,进行战争的两方或多方,他们都无所谓先进与落后,它们只是历史上的现实。以暴力手段实现目的的这三种情况,无法找到公认的公正标准。以国际法所体现的道德准则来看,为了制止一国侵略另一国,而以武力进入别的国家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一方具有公正性;一个国家发生内战或内乱,以武力进入发生内战或内乱的国家的一方不具有公正性。
人们也会用两个标准来评价这五种现象:一是对人民是否有利,二是在历史上对国家或民族是否有所贡献。这两条能否成为这方面的公正标准呢?不能。因为人民是分阶层分民族的,更是分国别的,对此有利很可能对彼不利。而在历史上有没有贡献,当时并不能判断;或者,即使当时或者以后能够判断,也会遇上在这一方面有贡献在那一方面有遗害等复杂的情况。这两条标准实质上是站在鲜明的立场上,欲以功利的标准来代替公正或正义的标准,以此来决定其对此类现象或历史人物的态度;这与公正无关。
而只有在本节所述领域,“合法性”才可以作为道德评价的一个层次,它比公正的层次要低。非法或不合法的政权更迭、发起内战或内乱的一方肯定不具有合法性,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的法律都不会规定这样的规则。制止侵略的一方和以武力进入发生内战或内乱的国家的一方的合法性应当以国际法来考察。国际法中“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行动”“使用武力合法”可做为道德评价的依据,虽然“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有时会被操纵。
在道德意义上,“合法性”还指合理性。人类早已经文明化了,但还是存在着野兽才有的、野蛮的、弱肉强食的现象——这就是正义性、公正性、合法性都没有的战争状态。人类早已经现代化了,但还是存在着在政权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以武力为基础的政权;卢梭提出,现代公认,以武力为基础的政权在道德上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对于任何战争,对于任何政权,合法性是基础,公认的公正性是奢望,而正义性,只存在于反抗侵略的一方。
七
在所有的道德评价标准当中,界定正义与罪恶最应严格。“好”与“坏”的道德评价标准并不是完全“对称”的。“低俗”是“坏”的道德评价标准,“高雅”却不宜做为“好”的道德评价标准,而应是一个审美标准。“正当”与“不正当”也不“对称”。正当与合宜、公正是一个层次,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却意味着不道德。“不当得利”往往是邪恶甚至罪恶,没有罪名的“灰色收入”就是邪恶。
一个人道德评价标准层次的区分,同道德标准的建立一样,不仅仅是和他人和社会互动的结果,还是欲望、功利与美德、善良、合宜或公正或正当,身体健康、生命与美德、善良、合宜或公正或正当相互比较的结果。在一个人的内心世界中,社会规则的力量,即广义的道德的力量,即道德与法律(包括那些制度性的内容)的力量,与人的本性的力量,即满足欲望和功利、维护生命和身体健康及个人品德的力量,经常在相互对抗。所以,在区别道德评价标准的高下层次时,必须考虑身体健康或生命及欲望、功利的因素,即“私”的因素。可以这样说,无论是对道德还是对法律,道德评价标准层次越高,对这些因素的考虑就越少,甚至到“无私”的程度;层次越低,对这些因素的考虑就越多,甚至到“私欲横流”、“罪大恶极”的地步。那种在进行道德评价时“只取两头不顾中间”的做法——即提倡“无私”谴责“自私”——是不妥当的。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更需要的是“中间”——公正、合宜、正当;对于多数的个人来说,容易做到的也是公正、合宜、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