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PK道德”,公平原则有失公允

黄土地的尘埃 杂文 针砭时弊 2011-09-02 09:15 责任编辑:陈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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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殷红彬之举看似一次普通的善意之举,实则体现了一个公民难能可贵的社会道德行为。但是,在这一事件中,当事人的“一口咬定”和家属的“误认为”,险些把殷红彬推向舆论的漩涡。好在大巴车的监控系统,救下了殷红彬,阻止了“如皋版彭宇”的再次上演。后作者就“彭宇案”案及相关事例做了分述。最后得出:也许,唯有实现道德制度化,才是我们解决现实社会中道德困境的途径,才是我们破解更多的“彭宇案”、“许云鹤案”的有效途径,才能做到公平之中不失公允。很好的一篇文章,可读性强,问好作者,快乐!

看到前方一名年迈的老人被倒地的三轮车压住受伤不起,他将车停稳后,下车将老人扶起。这对南通汽运集团飞鹤快客公司驾驶员殷红彬来说,不过是一次普通的善意之举。而这样的好事却一度让他很郁闷,因为将老太扶起后,自己竟被人老人和赶来的家属一口咬定为是肇事者。好在车内有监控录像,将他整个救人过程清晰地记录了下来,还了自己清白。事情经中央电视台披露后引起广泛关注,真相大白后的老人全家倍感内疚。(《扬子晚报》8月30日)

殷红彬之举看似一次普通的善意之举,实则体现了一个公民难能可贵的社会道德行为。但是,在这一事件中,当事人的“一口咬定”和家属的“误认为”,险些把殷红彬推向舆论的漩涡。好在大巴车的监控系统,救下了殷红彬,阻止了“如皋版彭宇”的再次上演。

假如,没有公交车的监控系统,没有摄像头,没有目击证人,那么,殷红彬是不是也要像南京的彭宇、天津的许云鹤一样,即使毫无侵权过错,也要被责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

四年前,彭宇在下公交车时,遇到摔倒在地的徐老太。他说自己把老人扶起来,老人却称是被他撞到在地。结果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彭宇支付徐老太赔偿金4万余元。一审之后,彭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达成和解(但法院和媒体均未披露具体内容)。此案,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副院长看来,“彭宇案”的一审判决是一种“墓碑式”的判决,结果意味着在双方都没有确实的证据下,“没有证人证明我撞了的情况下,就算我撞了”。从法律的角度看,“彭宇案”一审判决很可能源引了《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部分公平原则,例如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样有法可依看似公平的判决,实则凸显了对无过错一方的极大不公平。也就是说,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公民的某种道德行甚至于见义勇为,即使毫无侵权过失,也可能被法律责令承担赔偿责任。

“彭宇案”一审判决之后,曾一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极大争议,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社会道德构建的极大困惑和对社会道德沦丧的极大担忧。四年以来,类似事件不断约束公众的道德行为。在“世风日下”的悲叹中,越来越多的人们挣扎于对“讹人”的恐惧和对构建道德的向往之间,全国多地,相继多次发生老人摔倒在地无人敢上前搀扶帮助的情况,以致于有人不得不发出了:“彭宇案”后,“社会道德滑坡三十年”的感叹!

无独有偶,两年前的一起交通民事纠纷,两个月前的一纸判决,天津的许云鹤案演绎了“彭宇案”的完整翻版。

两年前的一个中午,许云鹤驾车看到前方一老太违章翻越隔离护栏摔倒在地,他停下车来搀扶,却被反咬“撞人”。而老太却称,许云鹤车速太快把自己撞倒在地。没有摄像头,没有目击证人,就连司法鉴定也无法确定许云鹤的车辆是否与老太发生接触。2011年6月,一审法院认为“即使许云鹤的车没有与老太发生接触,也存在老太被许云鹤驶来的车吓倒摔伤的可能”。因此,一审判决要求许云鹤向原告王老太支付包括伤残赔偿、医药费在内共计10.8万元的赔偿金。此案一审判决之后,再一次伤害了公众的道德情感,舆论之声再次此起彼伏,矛头直指判决的荒谬,几乎成为了“一边倒”,让司法在舆论面前尽失权威。

此案看来,同“彭宇案”的判决如出一辙,在适用法律上可能同样源引了《民法通则》中的部分公平原则。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文东说:这种“司法部门不是在尽力追求一个正确答案,而是各打五十大板,或者按四六分成”的“和稀泥”式的审判,屡见不鲜。

许云鹤案一审之后,我们看到,当司法失去了权威,当公平失去了公允,公众只能在舆论中寻找相对的客观性。当法律规范、社会规范都不能发挥作用和功能时,舆论作为一种规范开始发挥作用。法律与道德之间,最后变成了主观与客观之间的较量。正如季卫东所说,“我们现在最担心的是,中国社会的液态化,整个社会都是水一样流动的。没有一个准确的制度框架和行为标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混乱的博弈”。

如果,我们能以人的道德良心作为基础,把人的道德观念和规范像法律一样具体化,并成为人们生活中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规范体系。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进行道德立法,从人们的道德生活中开始约束人的行为,从而做到从源头上遏制人的非道德行为的发生。

其实,道德制度化是在上世纪末公共管理兴起后就已经被提出来了,其核心是良心。良心在人的行为选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良心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人的义务感、责任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利益的进一步趋同,良心将在人的社会生活中体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类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为道德立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也就是说法律的完善为道德制度化提供了可能性。

也许,唯有实现道德制度化,才是我们解决现实社会中道德困境的途径,才是我们破解更多的“彭宇案”、“许云鹤案”的有效途径,才能做到公平之中不失公允。

于2011年8月30日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