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成被告,此冤何时了?

诗人于翔 杂文 处事之道 2011-08-23 09:03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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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文章选择的讨论角度比抨击控诉更有社会价值。面对官司的双方,作者站在彼此的角度做了理解做了分析,指出了正确的做法。至于道德层面的问题,读者朋友自然明白。

拾金不昧一直被我们称之为道德品质高尚的典范,59岁的淮安市淮阴区居民周翠兰虽然平时走街串巷卖豆饼为生,辛苦而盈利低微,但是推自行车卖豆饼途中捡到1700元现金,并能够千方百计、几经周折找到失主周继伟归还,可算是人品高尚、令人敬佩至极。相比之下的失主周继伟在失而复得的情况下,没有感激、更没有谢意,反而在无真凭实据面前强求不昧者归还巨大差额,甚至将恩人告上法庭,其做人的标准实在是令人无言以对,瞠目结舌!

笔者认为:周翠兰拾金不昧的行为是中华民族人品至上的充分体现,我们应该树立为楷模加以赞颂。在到处凸显人们思想膨胀、金钱至上、自我为本的今日经济社会里,能够拾金不昧者已经不多了,甚至在一些人的眼里这应该是一次意外收获,只要不抢已经达到了做人的基本标准。周翠兰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得此意外收获,如果不是她的品德高尚,或许不会得此冤枉而被告上法庭。本是凭良心做了一件好事,却落得了一身委屈,我们也不得不为周翠兰附和上一句:实在太委屈!

失主周继伟追讨巨额差款,在一定的利益行为支配下并没什么错误而言。在追讨无解的情况下欲利用法律手段进行公正解决,以证明自己绝对没有讹诈行为应该是一种法律意识的自我保护。尽管在人们的眼里,其做法似乎有一些人情方面的欠缺,如果我们站在失主的心理角度看待问题,一切也可以得到释然。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周翠兰含泪喊冤、周继伟厅堂相见呢?我们应该怎样合理地解决这样一个各持其理的官司呢?

从道义上来讲,周翠兰能够拾金不昧、坦然将拾得的款项交还给失主,足可以证明其为人的诚实。无论怎么推理,她的行为都应该在还与不还这个焦点上进行判断分析:如果她采取不还做法,没有人可以证明其款项为周翠兰所拾,死不认账会让失主无从下手追讨,即使面对法律也需求一定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周翠兰的侵占行为成立。既然周翠兰一直认为自己不可贪,在寻不到失主的情况下,等待着失主上门认领,就已经说明了她的大义,留其多而还其少的做法不符合虔诚、理性对待此事心理。所以,作为失主周继伟应该认定周翠兰的高尚行为而庆幸,恶言相待、借法相逼的行为真的有些过分。

从法律角度来讲,如果失主周继伟坚持认定周翠兰有意侵占巨款不予归还,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无果的情况下,更不应该与周翠兰就此事纠缠、闹得人人皆知,而应该是应该冷静利用法律手段、规范对待处理此事。法律是讲证据的,失主周继伟完全可以借助公安侦查手段进行走访、调查获得一定有利证据,来证实周翠兰侵占行为的成立。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一切不利于周翠兰的言论都是侵犯人权行为。所以,失主周继伟在状告周翠兰利益侵犯行为的同时,周翠兰更可以状告周继伟亵渎人权。周翠兰与周继伟两者的状告,周翠兰胜算会比周继伟更大一些。

周翠兰不应该在含泪冤屈中度日,即使站在法律的判决面前应该问心无愧,法律不会在无凭无据中失去公正,它会神圣地归还你一个清白。但此事件的产生,无一不给我们带来一定的思考:我们生存在这个繁杂的社会当中,究竟应该怎样做人?

人们之间的亲情关系在逐渐地淡化,相互之间的防备心理在不断地形成。尽管我们一直提倡着友情、友爱、真情、真诚,正是我们现在缺少着、珍惜着,所以才极力地维持和努力。这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摆在人们面前一个严峻的课题。人应行善事,但说起容易做起难。我们的法律既然是严惩十恶不赦,什么时候也能对真、善、美进行一个法律条文规定,不定期地来上一次公正的评判,让真正履行做人义务的人们尝一尝法律的神圣,我深信:以后的拾金不昧者即使成为被告,也是一脸微笑,此冤怎么会再出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