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么看待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为什么不绝?文章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原因。该怎么办呢?文章把国外的合法化做法和中国的法律禁止方式带来的结果进行了比较,提出了作者的看法。作者的论述值得我们思索和参考。
卖淫和嫖娼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没有卖淫就没有嫖娼,没有嫖娼就没有卖淫。卖淫和嫖娼更像是一个鸡和鸡蛋的问题。到底谁是原因,谁是结果。很难说清楚。问题需从历史上考察,包括横向和纵向。
卖淫起源于公祭,或者叫做圣祭。来自于古罗马和古埃及。那时,一个女人一生终究要有一次到寺庙里去,在那里,与陌生男子发生关系,男子给钱,女子将钱奉献给神。后来,在中国春秋时期的齐国管仲设置女閭七百,便是最早的公营妓院。同样在古希腊的梭伦时代也开始了妓院的公营化。之所以如此,不仅仅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也是为了笼络人心。
当然,古代之青楼跟今天的相去甚远。青楼女子,还是琴棋书画俱全的代名词。北京著名的八大胡同,秦淮河,扬州,苏州无不是胭脂粉地。那时候的文人雅士也多去这样的场所。但那时,性交易不是妓院的主要收入来源,也不是主要的服务项目。性仅仅是附属品,有的可以不发生关系,仅仅是谈诗论画而已。当然,也出现了著名的如鱼玄机这样的才女。
从根源上看,用恩格斯的话说,卖淫和嫖娼的出现乃是人类社会进入到私有制之后的事情。在私有制社会中,女人被看做是男人的附属物,是商品,是物品。所以,才可用来出售自己的部分或者全部来换取钱财。经济学家的萨伊也说,需求可以自行创造供给。言外之意是说,假如没有需求的话便没有供给。这一点很有道理,试想,没有嫖娼的人,是不是就不会存在卖淫的人了呢?但往往没有这么简单,有的时候,人的欲望原本就存在,仅仅是被勾引出来的,比如夏天的强奸率就比冬季要高,这一点可以解释。
那么,卖淫和嫖娼如此。到底一个国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去治理呢?这是需要慎重考虑的。因为从根源上讲,身体是自己的,该怎么处理是自己的事情,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去卖也好,租也罢,完全是自己的事情。当然,在中国的法律内,并不允许人有身体如此自由。即卖淫是犯罪行为,嫖娼至少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更可悲的是,每次都会掀起大规模的“严打”。但总是一阵风,根本吹不断卖淫和嫖娼的老巢,也真的吹不断。
要想根绝,只有一个措施:将男人全部阉掉。可见,这样的措施不科学也不实际。
从西方国家的做法看,对于卖淫采取合法化和非罪化的措施居多。尤其是1969年著名的丹麦试验。证明了开放色情图片和色情产业跟犯罪率上升没有直接的关系。今天,很多国家有“红灯区”,这是合法化的国家。如荷兰的阿姆斯特丹等地方。这样的措施,可以缓解和降低一个国家的强奸发生率。
但是有罪的处理方式,如我国。对于组织卖淫的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罚。对于嫖娼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但其中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屡禁不止呢?不可否认存在着养鱼执法的嫌疑,即一次抓完了,下次怎么办?岂不是没有政绩可循了。这次“严打”需为下一次“严打”留下点什么吧。这样,就形成了一股子“野火烧不尽”的局面。
扣除执法之外,我们大胆假设一下:如果,执法严格。真的绝了。那是仅仅是一时的。因为仍旧存在需求,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供给。地上不可以就会转移到地下去。这样,对于那些卖淫的人来说将备受摧残,因为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只会遭遇到欺凌。但现实的问题是,很多人不是被迫卖淫的,而是主动的自愿的卖淫的。那么,成年私密之间性行为,不影响第三方,该不该按照犯罪处理呢?这是法律原则的问题。
中国从1949年之后就将旧时代的妓女和妓院统一处理掉了,改造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劳动者。但是,如今呢?严打不断,整治不断,但奈何仍旧不止呢?对于法律来说,是不是存在漏洞呢?对于社会的价值观来说是不是存在缺失呢?既然治理不干净,奈何需要继续下去呢?
今天,中国大陆内。谁敢说没有卖淫和嫖娼的呢?谁都不敢挺着胸脯保证。卖淫的,有被迫组织的,有自愿的。诸如那些继天上人间之后的会所里、KTV、舞厅、洗浴中心、宾馆、发廊内。哪一个敢说一个也没有呢?试想,将这些地方都清理干净了呢?即使如此,需求还在的话,仍旧会转移到别的行业里内,这叫做按下葫芦浮起瓢。也可以叫做中国特色了吧。表面上,很干净。尤其是大会和国际赛事在中国举行的时候,搞得大家心慌慌。一旦过去就又来了,卷土重来。
此刻,国家层面上应该反思治理的整体战略是不是出现了问题了。否则,就犹如陷阱一般,进入,出来,再进入,再出来。结果是,原地踏步走,没有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