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萌”可以,牺牲法律威严不可以

思想劳动者 杂文 百家杂谈 2011-07-12 07:51 责任编辑:眼眸印温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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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下午,上海徐汇区公安分局通过微博发出了一则《通缉令》,上面写道:“亲,被通缉的逃犯们,徐汇公安‘清网行动’大优惠开始啦!亲,现在拨打24小时客服热线021-64860697或110,就可预订‘包运输、包食宿、包就医’优惠套餐,在徐汇自首还可获赠夏季冰饮、清真伙食、编号制服……”这则《通缉令》引发网友浓厚兴趣,仅仅两小时转发数就突破200次,有网友将其称为“最萌通缉令”。(新民网)

看了这则报道,我很想为徐汇警方鼓掌喝彩。“最萌通缉令”充满了创意,其中的文字富有时代气息,顺应了网民的阅读心理,有助于感化那些爱上网的在逃人员。徐汇警方表示,设计的初衷是因为网民日趋年轻化,传统文本格式的通缉令在网络上的宣传效果有限,希望通过此举能促使更多犯罪嫌疑人主动自首。从网民的反应来看,“最萌通缉令”确实达到了比较好的宣传效果。

然而,在对“最萌通缉令”作全面的思考之后,我只能放弃鼓掌喝彩的想法。通缉令和逮捕令、判决书等一样,是法律文书,其适用条件、内容、格式、签发程序等都有严格的规定。“最萌通缉令”在页面上方正中间赫然写着“通缉令”三个大字,但却不符合法律法规所要求的适用条件、内容、格式和签发程序。在网络中公开发布这样的“通缉令”,虽然可以收到很“萌”的效果,但也很容易引起网民对通缉令的误解,从而损害这种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体现的是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法律具有权威和尊严,这是实行法治的基础,也是法治取得成功的基本保证。如果法律文书可以离开法律规定随意改编,法律就没有权威和尊严可言,法治也难以成功实现。试想,如果法院对判决书也作这样的改编,从而在微博上晒出一篇“最萌判决书”来,结果会怎么样?

求“萌”没有错,但不能因此损害法律的威严。“最萌通缉令”其实并不是通缉令,而是一封敦促被通缉人员早日归案的信函,只要把“通缉令”三字去掉,就无碍法律的威严,而且会增添亲和力,使宣传效果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