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人性化不可滥用

青鸟依依 杂文 针砭时弊 2011-07-10 16:38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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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文章通过几个案例的表述,指出了法律人性化没有错,但伪人性化就危害无穷了。制定法律应该严谨,实施法律更应该严谨。作者在案例中的质疑施法,不是没有道理的胡乱猜疑!

法律的人性化提法很好,很温馨,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确实有不少令人称赞的案例,但也有不少违背民意民情的地方。

死缓应该算是个比较人性化的刑罚,但用得不好、甚至滥用,就会让人感到很纠结、很不爽。闹得沸沸扬扬的云南李昌奎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滥用人性的例子。自古以来,奸杀人命就是重罪,一般都是要处以极刑的,在当今社会对此种罪犯仅仅枪毙了事已经是对它们极大的仁慈了,已经是最大的人性化了,却不料云南高院更胜一筹,竟然把特大罪犯李昌奎(奸杀姐姐,摔死幼弟)改判了死缓(死缓就是缓来缓去减刑释放好让此凶徒继续作恶},如果不是此法官脑残了、神经了、恶鬼附体了,就是又一宗司法腐败案(然而据我以及大多数人估计前一种可能不大会存在)。牵强的改判理由既难以服众,更是对被害者极大的侮辱,也是对其家人粗暴的伤害,也只有罪犯及其家人暗自窃喜甚至弹冠相庆大呼恩公了。这样的判词何以堵住天下悠悠之口?这样的法官何以恬颜高坐在庙堂之上?你怜惜了罪犯的生命,却把被害者的生命视如草芥,是真糊涂呢还是装糊涂呢?你个混蛋!(在罪证确凿的情形下,此案竟然没有从重从快而是被拖了两年之久,其中有何猫腻不得而知)可以这样说,法律人性化的滥用是司法腐败的诱因,就像是法律体制的一块溃疡,是极有可能诱发癌症的。

还有精神病人不受刑罚处罚的规定也是很值得商榷的。看过一部电视剧《公安局长》,里面有一个场面让我感慨了好久。面对警察的围捕,罪犯居然举起尖刀疯狂叫嚣:我是精神病杀了你们也是白杀,而你们要是打死我可是要偿命的。我听了真是差点气炸了肺,凭什么你小子敢这么牛逼?原来他有免死金牌——一张正规权威医院的精神病鉴定证明(此前他已经杀过一人就是凭此证逍遥法外),顿时我就心虚气短了,原来我们看似严整的法律篱笆在制定之初就已经埋下了人性化的定时炸弹,而且此弹专炸好人,却坚定地庇护罪犯!所谓精神病证明本就是人为的东西,只要有路子谁都能弄到,把这种真假难辨的东西作为呈堂证供显然不够严谨,而我们严肃的法律居然还屡屡采用并以此为据开释了一个又一个本应绳之以法的罪犯,把他们放到社会上继续危害人民,这让人民情何以堪!当然法律也是采取了一些措施的,但面对现实这些措施显得苍白无力。比如说强制送到精神病院,可医院没有钱是不会收治任何病人的,国家没有这项开支,家属是否愿意且有能力支付这笔昂贵的费用还需打个问号;再比如说责令家属严加管束,可这往往更是一句空话屁话,如果家属能够管束的话他就不会出来犯罪了,所以说来说去法律对精神病罪犯其实就是放任不管,难怪罪犯都要大犯精神病了。常常看到有精神病人在社会上游荡,他们大多数是没有暴力倾向的,我们也应该给予同情及必要的帮助;但我也发现一个怪现象,即便是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也不是疯狗一样见谁咬谁(疯狗咬人后都会被打死,从不曾有人对它们施以人性的同情,真是人狗两重天,两样待遇两套标准。),一般都有比较明确的目标对象,可见他们中的绝大多数还是有一定思维、有一定辨别能力的,也还认得路回家,也还知道饿了要吃饭困了要睡觉,遇到反抗打击也懂得三十六计走为上计,所以他们也必须与正常人一样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我认为把精神病人列入免除刑罚的名单弊大于利实在不妥,只会引发社会不公与司法腐败,还是及早摘除了吧。

最近新出台了一条法律条文也很有问题,我看也是媚俗的虚伪做作。据说七十五岁以上的人犯罪可以免除死刑免于逮捕,我看这又是一条伪人性的东西,免除罪犯刑罚怎么能机械地以年龄来界定呢?多年以前,曾在太原市发生过一起一死一伤的恶性案件,凶手就是一个七十多岁的惯犯,绰号“老文水”;该犯年纪虽大,但武功高强,剽悍非常,颇有廉颇之勇,死伤在他手下的竟是两个年轻体壮的男子,谁敢认为如此的“老者”不该受法律制裁?所以说,一个人只要他有力量有动机去犯罪、杀人,就具备接受法律制裁的一切条件;一个罪犯只要他伤害的是无辜的人,就必须受到法律严厉的惩罚,概莫能外,不要以为打着人性化的幌子就可以蒙混过关。近来在电视剧中常常听到这样一句台词: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比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又进步了一点),我以为此言甚善,它真正体现了法律的公平精神,杀人者死,天公地道,无论你是耄耋老人还是精神病人,都不可以逍遥法外,都必须为无辜的死者偿命,这也许对你一个人不够“人性”(因为你的残忍行为已经说明你没有了人性,法律又何需对此兽性施以人性?一饮一啄自是天理!),但却是对受害者最好的安慰,也是对安善良民的最大的人性!法律在人性化的追求中为何要需舍大取小、舍正义而取罪恶呢?难道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人脑子都钻到牛角尖里去了?否则怎么会如此偏执狭隘!

我认为法律贵在简单明了,杀人者死,犯法者罚,没有什么可以脱罪的缝隙漏子可以钻的;只有两种情况可以免除刑罚,一是正当防卫,二是为民除害,这既符合民意,也是制定法律的初衷。只有深得民心的法律才是有人性的好法律,只有灵活而不死板更不虚伪的法律才是真正人性化的好法律。法律的人性化本就是柄双刃剑,舞的不好就要伤到自己却放纵了罪犯,执法者一定要慎之又慎,切不可有东郭之愚蠢,更不可存秦桧之权奸。执法者在人性化的探索中一定要时刻保持冷静,一定要时刻把人民的利益和感情放在第一位,切不可崇洋媚外盲目跟风而走入了人性化的死胡同,那将是你的悲哀,更将是人民的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