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药家鑫”为什么可怕

思想劳动者 杂文 百家杂谈 2011-07-07 16:33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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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药家鑫案与郑锡铭案在性质上有哪些相同和不同之处?文章做了分析。分析论述中指出,案件宣判公正与否影响着公民对公权力的态度,影响着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文章简短,分析清楚。

今年1月14日,辽宁省盖州市看守所副所长郑锡铭驾驶一辆没有任何手续的白色桑塔纳轿车,将盖州市英才中学9年级4班学生姜潇楠撞倒,随后将被撞昏迷的姜潇楠带离事故现场,遗弃在另一条公路上,接着一脚油门飞速逃逸。过了1个小时,姜潇楠才被路人发现,送至医院。经过连续11天的抢救后,姜潇楠最终因头部外伤,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5月31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郑锡铭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没有当庭宣判。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中国青年报http://zqb.cyol.com/html/2011-07/06/nw.D110000zgqnb_20110706_1-07.htm)

有人将此案称为“盖州的药家鑫案”。药家鑫在交通肇事后因怕被找麻烦而数刀将被害人捅死,说起这样的举动,许多人都觉得可怕,郑锡铭案能被称为“盖州的药家鑫案”,足见其在人们心中造成的影响有多大。实际上,郑锡铭比药家鑫更可怕。

药家鑫是看到被害人记车号、担心她难缠而杀人的,多少还有点慌乱。郑锡铭撞人后,被害人已经昏迷,没有能力去记车号,郑锡铭没有马上逃逸,而是将被撞昏迷的姜潇楠带离事故现场,遗弃在另一条公路上,随后一脚油门飞速逃逸。接下来,他将车开至单位,把后座带血的坐垫换下焚毁,换上新坐垫;然后将车开至修理厂,换了被撞毁的前保险杠和车灯。完成这一切后,他回单位上班。比起有点慌乱的药家鑫来,郑锡铭显得更加冷静,更加老练,当然也更加可怕。

药家鑫案杀人是他缺乏责任意识的表现,药家鑫案的发生让我们看到了一个人缺乏社会责任感可能给社会造成多大的危害。郑锡铭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手中掌握着权力,权力的行使与公众的权利直接相关,按照现代法学理论的理解,权力本身也意味着责任。权力行使得好,可以用来为人民服务,如果行使权力的人缺乏责任意识,违法行使权力,权力也会对人民造成损害,这种损害比单个人造成的损害要大得多,不仅将影响到相关当事人的权利,而且会损害人们对权力行使的信心。郑锡铭是一家看守所的副所长,看守所的职责是把一些涉嫌犯罪的人看守住,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看守所的管理人员违法犯罪,不仅会让被害人及其亲属感到不安全,还会动摇整个社会的安全感。

看守所属于广义的司法机构。人们常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上的人都无法坚守正义,都去实施严重的犯罪,那么我们到哪里去寻代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