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围观“李昌奎案”
文章作者通过一个令人关注的新闻延伸出了中国法律所存在的问题,作者的写作论证有据,文章可谓笔锋犀利。禽兽一般的李昌奎,居然没有被判死刑,这应该是中国法律界的一个里程碑了。相信更多的人会因为这个死刑的不判而围观这个案件,并且也许此案件会在中国法律史上留下一笔。读完文章,编者也有和作者一样的疑惑,那就是忍不住想问一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改判是不是能在全国人民面前站住脚!与作者一起被迫围观这起案件的进展,期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次改判,让法律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问好作者。
说句实话,中国人喜欢围观这是事实。但是,有些事情,中国人并没有也没有想到要去围观的,然而,却不得不让咱国人去围观,本来一件非常明显的强奸杀人案件,是没有围观的价值的,因为这是“天网恢恢、法理昭昭”的事情,没有必要去围观。可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硬要违背法理,违背天理,违背人道,对一个十恶不赦的强奸、杀人犯李昌奎要网开一面,留下他的“狗命”,对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正确判决进行无端否定,撤销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为“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改判的理由就是二点:一是李昌奎自首,二是李昌奎积极赔偿受害人21838元。
李昌奎究竟该不该判死刑?我们还是让事实说话:2009年5月16日下午李昌奎在王家门口遇到王家飞(19岁)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在抓打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处,李昌奎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制造血案之后李昌奎逃离现场,云南省巧家县公安局迅速向全国发出通缉,并会同四川省宁南、普格、布拖、金阳等周边县一起设岗堵卡,捉拿凶犯。4天后无路可逃的李昌奎在四川省普格县投案自首。
案发四天后,李昌奎才在四川省普格县投案,由此,可以判断,李昌奎是在无法逃脱的情形下被迫自首的,而非本人自愿。
再来看李昌奎是否积极赔偿?5月16日李昌奎在杀害王家飞、王家红后逃之夭夭,李昌奎的家属虽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终以各种借口不拿钱对受害人予以安葬,最终由茂租乡及鹦哥村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责令公开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1838元安葬费。这种给付的21838元钱并不是被告人家属自愿付给的,怎么能说是“积极主动赔偿”呢?由此,也可以认为被告人根本就没有真诚认罪和悔罪。
如果杀人犯可以给被杀者家属部分金钱就可以从轻处罚,免于死罪,那么,这实质上就是以钱抵罪,花钱买命,如此不但会严重破坏法律的平等和公正,而且会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人民政府的公信力,更会触发更多的杀人事件的发生。综上事实,笔者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伟是明显违背事实的,这次判决是极其不公正的,是对法律的亵渎,是枉法乱判的。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是咱中国人历来的观念。杀人在中国已经不是新闻,但是杀人之后没有被判死刑才是新闻。按理,这种残忍的杀人犯被判死刑是正常不过的事情,而今在中国屡屡成为新闻,然后成为国人围观的事件,这不能不说中国司法存在严重的主观行为,可以说甚至是专横的。同样的杀人案件,在这个法官手里可以判死刑,在另外一个法官手里就是死缓,甚至是无期徒刑,这种人为造成的“新闻”损害的不仅是国家的法度,更是民心。如果李昌奎不被判死刑且立即执行,那么药家鑫就是冤枉死了。
背负一命,且当天投案自首,庭审期间两度下跪,且赔偿金额为李昌奎2倍多的药家鑫历经半年多就被送上了断头台。而背负二条人命,且在逃亡四天被通缉的情况下自首,被迫赔偿的金额仅为21838元的李昌奎犯案2年有余,还没有被送上断头台,这不能不说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渎职,是对法律的亵渎和曲解,更是中国法治社会的一种悲哀。
不可否认,有许多学者甚至法律人士认为“以暴制暴不是现代法治应该追求的理念,基于对生命权的尊重,死刑将在我国逐渐被废除。”况且少杀、慎杀也是目前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共识。或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判李昌奎死刑,是想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第一个实践者,只可惜的是,中国目前并没有废除死刑。奸杀少女、摔死幼儿如果不算“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那么笔者不知道还有什么行为比这更卑劣、残忍的了。
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笔者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敢妄断结论,但是,笔者是不赞成废除死刑的,至少在目前的中国,这是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中国社会依然是一个犯罪案件频发的国家,贩卖毒品、走私军火、制贩假货、杀人抢劫、贪污受贿等违法事件随处都有发生,死刑作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律,可以起到威慑作用。
第二:犯罪分子利用暴力谋杀他人性命,如果取消死刑,那么就会有更多的杀人事件发生,那么谁来为这些无辜生命的逝去来昭雪呢?尽管死刑不一定能够阻止杀人事件的继续发生,但是至少用正义的手段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多少也是对死者家属一种安慰。
第三:中国法律并不严谨,也不健全。死刑如果不立即执行,那么犯罪分子并不会被终身监禁,死刑缓期二年,二年后变无期,无期在监狱只要不犯事,二年之后改为有期,有期最长为二十年,中间再表现“好”,就可以减半,也就是说只需要坐牢二十年以内就可以自由,这显然对于死者和死者家属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取消死刑等于变相纵容杀人等恶性犯罪行为。
第四:死刑的执行或许会造成某些人被错误杀了,但是,这并不是有死刑的刑律造成的,而是由那些不失严谨办案、严谨审判的法官、警察造成的,需要追究的是那些草菅人命的警察或法官的责任。
第五:乱世用重典。中国社会目前还存在着许多人格不健全、性格爆裂的凶残歹徒,他们用暴力草菅人命,如果没有死刑来威慑和惩罚他们,那么就会有更多的生命被他们暴力夺去。
李昌奎案之所以再次被国人“围观”,其根本原因就是人们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履行好依法审判的原则,有失公平公正,是一次枉法的裁决。李昌奎不死,天理不容,这就是咱国人最为朴素的认识,今天,媒体和国人再次关注法官断案,就是想用良知和呼声来教会法官们如何保持自己作为人类的良心,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尽管,在这中间,很多国人并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但是,他们心中有一杆正义的秤,任何想徇私舞弊、践踏法律的法官都是没有好下场的,这一次,大家再来围观,就是因为这些昏庸的法官,国人再次围观,就是要让公平正义的太阳升起,就是要让李昌奎偿命。
笔者并不认识李昌奎,也与他无仇无怨,跟死者家属也无亲无挂,但是笔者和众多国人一样,心中充满着正气,心中深藏着正义,中国法律绝不是法官任意调摆的东西,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咱中国民众的守护神。
但愿中国法律所倡导的公平公正原则以及以事实为准则的理念,能够成为法官们依法办案的准绳,如果法官们能够做到独立执法、公正执法,那么就不需要媒体和国人围观的,其实,我们也不想围观的。
(2011年7月5日夜于长沙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