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费缘何“按下葫芦浮起瓢”

荷年荷月 杂文 乱弹八卦 2011-06-24 08:35 责任编辑:靳力
旧站档案号:HXQ-ESSAY-00035913
编者按

文章分析了银行自定收费项目的数量范围,点明了作者论述的现实意义。文章从法律层面揭示了造成银行收费的原因,同时指出了这些行为的法律性质。结尾指出了解决的办法。

按照银监会、央行和国家发改委要求,从7月1日起各大银行34项人民币个人账户服务收费项目将被叫停。然而,旧的收费项目还没取消,部分银行收费项目却又出新招,小额账户管理费、短信通知费等层出不穷。市民们纳闷:银行的“免费午餐”为什么越“减”越多了?(6月22日新华网)

银行收费项目的减少让公众欢欣鼓舞,但是34项的取消之后没想到的就是很多又出现。旧的收费还没有消除,新的收费就接踵而至。于是,在银行项目收费上的“瘦身”之举让人纳闷。2003年10月1日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银行收费项目仅300多种,而现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列出的收费项目,已多达3000种,7年时间银行收费项目竟增长了10倍。如此迅猛的增长速度,让公众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那么,银行收费缘何“按下葫芦浮起瓢”呢?

按照现实中银行业的运行规则看,银行的收费项目之所以多达3000种并呈现一种此消彼长的状态,其根源在于银行自主定价收费。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市场原则,银行提供服务有理由向客户收费。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谁有银行收费的定价权?定价的标准又是什么?这个定价权的归属和定价标准问题不解决必然会形成银行业收费的乱象丛生状态。

银行业之所以将定价权属于商业银行自主定价范畴。其依据无非是《价格法》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但是,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将有关的价格问题纳入到指导价格范畴。一方面是《价格法》的模糊规定,一方面是银监会的失策。两个原因就直接导致了银行业能够进行实际上的自主定价的现实。

无疑,银行是以《价格法》没有明文规定银行收费价格,而推论出银行有自主定价权的。但价格法也没有明文规定水、电、气等部门有定价权,这些部门都没有自主定价权,其价格受政府指导。但是银行业的性质决定了其是不能进行自主定价的。《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银行是具有公共事业性质的垄断企业,理应实行政府定价。”

除此之外,银行自主定价的另一个重要依据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市场调节价”的相关规定。但《价格法》规定,“涉及公共利益和公益性产品,服务价格应当听证或者论证,征求消费者意见”。《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可见,银行自主定价违法。因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作为法律的《价格法》、《商业银行法》,更不能与这两部法律抵触。

由此可以看出,银行的收费项目之所以多如牛毛并且出现一种“按下葫芦浮起瓢”的态势其根源就在于银行业实际上的自主定价权力,但这样的权力却又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要杜绝这样的状况只能对于银行业得行为进行审查使得其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其次,假如真的很多项目是合法的,那么至少应该按照法定的程序,对于涉及公用事业的收费项目要进行必要的听证会程序。这才是解决银行业收费乱象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