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二审上诉理由只会让药死得更快

西窗先生 杂文 乱弹八卦 2011-05-14 21:14 责任编辑:靳力
旧站档案号:HXQ-ESSAY-00034627
编者按

文章先引述了药家鑫的上述理由,为批驳树立了靶子。接着,文章以药家鑫的上诉理由作为线索组织材料,逐条进行了批驳。文章对我们加深对法律的认识是有帮助的。

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药家鑫对此判决提出了上诉,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原判决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定性不当。原因是案发在车辆少和行人少的郊区路上;路灯暗,光线不如白天的好,药家鑫高度近视眼神不好;刺张妙身上的部位比较乱,药本人也不知道刺了多少刀,致命的仅有一刀,是激情和瞬间作案;是由平时的抑郁和压力所致。

第二,西安中院认可了药家鑫的自首情节,却未按自首减轻判罚。

第三,药家鑫是初犯、偶犯,父母又进行积极的赔偿。

第四,根据国家目前针对死刑的慎重态度,认为中院量刑过重。

如此牵强的理由,只会让药家鑫死得更快,因为二审法院可能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上诉理由的第一条中“原判决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定性不当”所述的四个“原因”,均无强劲的说服力,让人难以接受。车辆少和行人少的郊区路上,路灯暗,光线不好,药高度近视眼神不好,只能说明药的车技不行,对路况的判断不准,仅只能为其撞人伤人找找借口,并不能成为药挥刀杀人的理由,药案是交通肇事后再故意杀人,案情事实已非常清楚,所以,不能用前事来覆盖后案。西安中院对其定性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是对药故意杀人这一行为作出的判定,并无不当。以“刺张妙身上的部位比较乱,药本人也不知道刺了多少刀,致命的仅有一刀”证明药是“激情和瞬间作案”,更是可笑。因为药毕竟是音乐学院的弹钢琴的学生,他刺向张妙的刀肯定没有像他在琴房里安静地按琴键这么有规律,并且,药不是职业杀手,他自然计算不出来该刺几刀才能让张妙毙命,连刺多刀的目的很明显,就是要置张妙于死地。致命的确实仅有一刀就足够,但这致命的一刀是第一刀还是第三刀抑或是第八刀,只有张妙自己知道。瞬间作案那是自然,“习惯向下”的动作,连续挥刀下刺,当然不需要一年半载的时间,几秒或几分钟便可搞定,绝大多数凶杀案都是瞬间完成的。至于“激情”行凶,自有其构成要件,我想二审法院的法官不会都是法盲。“平时的抑郁和压力所致”,理由更是荒唐,平时的抑郁和压力能成为杀人的借口?竞争如此激烈的社会,谁不抑郁?谁无压力?

至于第二点理由,二审法院是必须费神考虑的。如果二审法院也和西安中院一样认可了药家鑫的自首情节,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在二审上诉的理由中仅此条还算靠谱,如果上诉方能在这方面争取更多的主动和提供更多的佐证材料,被二审法院采信,药家鑫有可能由死刑改判为死缓。但从法律条文的表述中,有些歧义可被利用,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法律条文中是“可以”而不是“一定”“必须”。在此事上,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也会有很大的影响力,虽然司法独立,不受外界干预,但压力还是存在的。如果二审推翻了一审认可的“自首”条件,或者说,二审要药家鑫死,维持一审判决,就必须否决一审的“自首”,所以,药家鑫死与不死,关键就看这一着了。

第三点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也是很弱智的。“药家鑫是初犯、偶犯,父母又进行积极的赔偿”,世界上成为故意杀人的惯犯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罪犯也只是“一念之差”,酿成终身之憾,如果不到五万的赔偿能换回儿子的一条人命,再冷血的父母也会“积极进行”,所以,用初犯,偶犯,积极赔偿之语,仅为增加上诉理由的条数而已,是一点实际效果都没有的。没有哪部法律会因为故意杀人犯是初犯偶犯和赔偿而进行减轻处罚的。

针对死刑国家持慎重态度固然不假,毕竟人命关天,也是为了尊重人性和顺应国际潮流。但是,“少杀,慎杀”并不是不杀,对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杀不足以稳民心,固国基,不杀不足以惩罪恶而保良善。所以,如果药家鑫的自首情节被否决,那像他这样性质的犯罪是非杀不可的,他的罪行真的是难逃一死,不然就会后患无穷。如果法律不杀人,那么就有更多的人被人杀。最近,不是再次惊现撞伤儿童后再倒车碾死伤者之事么?对于这些冷漠人性的凶手,法律岂能柔情?

那怕药家鑫二审仍判死刑,杀了药家鑫,人们谁都高兴不起来,不论药家鑫是死是活,我们的心都是拔凉拔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