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商品”+“法官商人”=?
作者构思巧妙,一道加法题引出了种种疑问,以事例说明了腐败同商品的联系。腐败历来为国人所诟病,如何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效果,让我们拭目以待。文章条理清晰,论据充分,推荐共赏,问候作者。
面对这样一道数学题,朋友,我亲爱的读者,你能告诉我答案吗?这道数学题的结果会是什么呢?当笔者决定以此为题,和大家一起分析这道数学题成立的前提条件、原因以及这道数学题的答案时,心情是格外沉重的。
这道数学题不是笔者设计的,而是广东湛江升二房地产公司老板黄升二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9名法官共同设计的,尽管设计者黄升二与9名法官已经被查处,进了班房。但是,笔者相信这样的数学题在全国各县、市乃至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是存在的,而且,我们的法官也是乐于去做这样的数学题。
4月24日,《潇湘晨报》刊发了这样一篇文章,文章的标题是:一个“讼托”牵出一窝腐败法官。文章的主要内容是: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的房地产老板不建房,不卖房,却做起了“讼托”,他通过低价购买他人的“案件”和债权,然后通过行贿方式,将法官变成商人,采取分成的方式,与法官进行了交易,利用法官“高效”的“立案、审判、执行”的经营套路。黄升二从中谋取高额的利益,在多个诉讼中累计获利超过1000万元。
案件为什么会成为商品?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其基本属性是价值和使用价值,而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案件是指有关诉讼或违法的事件。案件包括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而这里的案件成为商品,基本上是指民事案件,当然也有将刑事案件变成商品的,通过运作,将死刑变成死缓或无期,将刑期长的变成刑期短的,将有罪变成无罪,一个个案件在当事人、“讼托”、律师以及法官的运作下,变成商品,明码标价,以钱代罚,以钱抵罪。
而黄升二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运作的案件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指发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而诉诸司法机关,请求由司法机关受理并就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进行廓清和界定的案件,主要指有关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如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等以及侵权行为而发生的纠纷。按理,民事案件应由法院在本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下,根据事实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审理、审判和执行,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并不具备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属性,也不是劳动产品或服务,而是一种纠纷或事件,不可能成为商品的,但是在“讼托”和“不良法官”的运作下,案件变成了商品,具有了“价格”,“讼托”和“法官”在经营案件的过程中,从中分成牟利。这种人为地将案件变成商品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为什么会成为商人?商人是指以一定的自身或社会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为工具获取利润的人,泛指从事买卖的人。大多数商人的眼里盯住的只是金钱或利润,而黄升二就是这样的一个商人。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要求法官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大公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然而,湛江市人民法院的某些法官竟然违背法官的职责,将案件当作商品,而自己充当商人,与当事人进行交易。某些法官之所以成为商人,除了自身的素质和品德存在严重缺陷外,再就是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和各种金钱、美色、利益诱惑,促使法官向商人转变,还有就是将案件当作商品的这种违法乱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些案件都是“合法”地经过了立案、审判、执行等法定程序,缺乏必要的监督,法官做商人的风险成本很低,利益诱惑大,这就造成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利用法律的漏洞、当事人的胆小和怕麻烦心里,采取偏袒甚至践踏法律的方式,胡乱判案,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滥用权力,甚至采取暴力方式执行案件,给案件的被执行人带来严重后果。
当案件成为商品,法官成为商人时,给国家法度、社会秩序、民众生活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也会严重践踏社会公平和正义,破坏国家所倡导的和谐大局,损害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础,再严重一点,就会给国家、社会造成混乱、动荡的局面。
案件成为了商品,公平和正义也就成为了可有可无的东西,有利可图的案件就会尽快审理和执行,没有利益或者利益很小的案件就会置之不理,案件被人为地积压也就成为正常的事情,案件被不公正审判和执行,也会比比皆是,并且加重了民众诉讼的成本。
法官做了商人,就会公然抛弃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会在审判的过程中明显地袒护有利益的一方,甚至会和类似升二公司的当事人进行勾结,人为“制造案件”,毫无顾忌地侵犯民众利益,引发民众对社会的不满,对司法的不信任,最终造成民众报复社会的行为发生。
如果要根治“案件商品”、“法官商人”的乱象,首先就必须加大对“讼托”或“法官商人”的惩治力度,减少用以转让的“案件商品”。
其次从立案机制、审判机制、执行机制上着手进行改革,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审判、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同时,建立完善的法官任用、考核机制,加强对法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树立优秀的法官为典型、为榜样,促进法官队伍的建设。
再次就是要加强对法官审案、判案、执行案件的过程监督,并对即应审理的案件进行调阅、复查,彻底切断“讼托”和法官形成的利益链,同时,对违法乱纪的法官绝不手软,出来一个打击一个,廉洁法官队伍才是根本。
最后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体系,让法官审案、判案、执行案件在阳光下进行,努力营造规范的、公正的法律实施氛围,彻底解决民众怕打官司、不信任司法的疑虑。
吴邦国委员长2011年3月10日上午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相信,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大环境下,“案件商品”、“法官商人”毕竟是见不得阳光的,更是没有市场的,中国的法制环境将会越来越好,比太阳光芒还要光辉的公平正义必将照耀在中国的每一寸土地上。
(2011年4月26日夜于长沙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