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懂法,但我懂得何谓公平

可可她爸 杂文 针砭时弊 2011-04-24 16:07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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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文章认为,“小偷”是一个高收入行业,形成的原因与我们的法律对小偷的“保护”相关。惩罚太轻,小偷失手的惩罚与成功的收获比,还是坚持“偷”的好。二是,法律限制了社会力量对小偷的制约,特别是“正当防卫”的不好界定,让社会力量对小偷行为是畏手畏脚。“小偷”行业怎么会不兴盛下去呢?作者的分析是中肯服人的。

目前,各类刑事案件的裁定与判决似乎暴露了我国法律存在的不公,在我看来:中国现行的法律更大的程度上是在为罪犯提供庇护!除了政府高官贪脏枉法鲜有深究之外,主要还体现在偷窃及正当防卫两个方面!

以盗窃案为例:最差劲的小偷作案10次也才一次失手,据保守统计:小偷行窃10次敛财至少可达10万,然一旦东窗事发,除了比较倒霉、混得不太好的会吃上一顿“霸王卸甲的打餐”及处1万左右的罚金之外,基本上没有其他方面的损失,还有近9成左右的非法所得可供挥霍,而随着其经验的增加,其行窃的手法也会变得越来越高明和老练,因此,后续作案的失手率几乎为0,虽然他们的职称是难听了一点,但从事这一行的,确也算得是一高薪职业,谁又会在乎那无足轻重的称谓呢?既然小偷的收入如此可观,风险又小,那就难怪加入的人也会变得越来越多且还煞有介事地互立了门派,广收弟子,以至于当今社会浑沌:企业、单位、个人失窃案件屡禁不止了!

究竟小偷为何如此猖狂和得宠?来看一看中国的法律对他们所给予的保护,你或许就会明白其中的奥秘:

前面提到小偷失手率极低,即使不小心被逮到也无关紧要,他们人脉极广,神通广大,偷了这家送那家,既不要花本钱又积攒了人情,最重要的是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对罪犯动用私刑,哪怕是受害者本人!如此,自己好不容易甚至是拼了命抓住的小偷瞬间却变成了一只烫手的山芋,扣也不是放也不是,既不能打又不能骂,还要以礼相待,小心呵护,最后完完整整地交给派出所进一步处理,小偷逃跑的机会最多的也就是在这种被“保管”的情况之下发生,跑了也是你自己没有看住的问题,社会上每天都有那么多无头命案等待处理,谁又会有闲情再去花大力气为你丢失的几个小钱四处缉拿劳命伤财呢?而他在你的手上若是少了半根汗毛,你马上就会从原告变为被告!似乎小偷才是真正的受害者,而在此时,法律对罪犯过度的偏坦便充分地体现出来。

很多的情况是:抓小偷不能人脏并获便是以身试法,所谓:国有国法,盗亦有道,玩游戏的不懂游戏规则,就注定要被玩家牵着鼻子走,所以懂得行窃量刑的相关法律也是小偷入道的初级课程,正是因为如此,很多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不得不放弃诉讼,怕的就是“套不着狐狸反惹得一身骚”。

因为有利可图,小偷入行就会将盗窃作为自己终生的事业,不出现大的变故,一般是不会金盆洗手见好就收的,而一旦被沦为惯犯(所谓惯犯就是进派出所的频率比进出自家的次数还多),每次又交由执法部门来处理,那无疑就是放虎归山了!这些人早就已经和办事的民警混得烂熟并打成一片,上了班房还给斟茶赐座,香烟袅袅…在形式上缴纳一定烟酒罚金之后,很快便又重新获得人身自由(那些钱便被一些贪官污吏瓜分中饱了私囊),甚至安排专车护驾助其“荣归故里“,既然每次报案的结果都是警匪私了民众受害,所以大家才会坚信:自此世间没有公道和王法,越来越多的人便不再相信司法的公正,才会处处滥用私刑!

曾经“抢、杀、掠、夺”等只是在日本侵略时期才出现过的街头暴行,却已成为当今文明社会的普象!很多时候,我们明明是在为自我保护之下才行使的正当权力,却依然被定性为触犯了中国的刑法,受害人往往又要承受着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打击,更多的时候,我们还会为此而丢掉性命:

中国刑法中对属于正当防卫范畴的描述中有几点说明,见下:

【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那么,如何来理解: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

尚未开始,但已经表现出企图伤害他人的意图,磨刀霍霍正处于预谋的筹划阶段,如果不把危害解决在萌芽之初,任事态无限扩展,受害人的命运将无可逆转!如何清楚他已经自动停止?又如何保证他不会再作反击?我们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也许已经浪费掉了可以挽救一条生命的时间,他没有得逞的暂时停止是不是正在养精蓄锐缜密策划另一种攻击你的手段?他们有备而来,甚至已做好掉脑袋的心理准备,而受害者呢?把握不准罪犯动手的时间,只能时刻保持着警惕,被动防范,可是此刻他们却并不想就这样和罪犯同归于尽,对他们来说生命是如此的美好:他们人生得意,家庭幸福,对未来也是满怀憧憬,然而当面对的是手段残忍之徒欲致他们于死地的时候,法律中所谓“杀人偿命”的保护手段此刻已失去了对罪犯威慑的效力,他们在自卫的时候还在仁慈地顾虑着千万不要伤害到暴徒,那样自己也会脱不了干系,可结果呢?却是以他们极不情愿地被害去换取一声所谓结束邪恶生命的正义枪声,这种交换的代价是不公平的,因为法律并没有保护到弱者,充其量也仅仅只是惩罚了凶手!他们的生命在最后一刻突然显得是那样的脆弱和无辜!

如果当一个正义之士在面对三个不法之徒,而自己又有能力独自应对的情况下你会怎么办?换成是我,我宁愿以一命抵三命:除之而后快,社会风气已然不正,但不能任其肆意滋长,此时我们唯一能够依赖自我保护的法律也成为一张庇护罪犯受损、滋生邪恶的温床,而遏制这种嚣张气焰的唯一途径就是强硬对抗,更何况邪恶势力只是那么一小股,如果一次就能以1:3的正邪抵消比例去清剿这股歪风邪气,必然重挫罪犯行凶的锐气,同时又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安定!!当然,如果中国的法律还能够稍稍对这种正义的行径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包容,我相信此刻堆放在刑法部案头等待处理的刑事卷宗定会大幅减少,那时:民众报怨平息,天下自然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