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的法律

蓬蒿老翁 杂文 百家杂谈 2011-04-16 23:40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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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通过一个新闻事件,作者揭示出了今天很突出的一个矛盾:动物保护协会与人群食俗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些矛盾?看来唯一的办法就是建立相关法律。在法律出台以前咋办?还得相互照顾着各自的习惯。

我是不喜欢狗的,但也不是恨狗的。可4月15日发生在京哈高速公路上的一则新闻“动物保护组织高速路拦截运狗车阻止杀狗”,让笔者不得不思考狗的事情来,总想为“狗”写一点什么。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4月15日,京哈高速张家湾收费站附近,一辆载有520只待宰狗的卡车被动物保护志愿者拦下,随后不断有志愿者“驰援”。经警方和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调查,该车持有真实有效的检疫运载证明。张家湾派出所称,运狗车证照、手续齐全,没有扣车理由。但志愿者仍提出诸多质疑,拒绝放行。最终在4月16日凌晨,运狗的司机同意由乐宠控股与上善基金会各自出资5万元将狗买下。目前,所有小狗已经被送往位于北安河的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进行救治。腾讯微博发表声明称,将负担被救狗的后续费用。

520条狗在300名动物保护组织志愿者的救助下,幸免成为餐桌上的一道菜,这些狗是幸运的,但是,中国还有数千万条狗乃至上亿条狗需要救助,除了狗之外,还有猫,还有更多的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需要保护。

是的,世界不只是人类的,动物、植物也有权利和人类共享一个地球。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动物、植物也享有权利,就要求人类做出让步,不能食用它们。人类要生存,就必然牺牲一些动物和植物的权利,但是牺牲哪些动物和植物的权利呢?既然动物、植物被食用是人类生存的需要,是符合“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法则的,狗、猫自然和其它动物、植物一样,只是人类的一种食物而已。

可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狗、猫、鸽子以及野生动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保护,许多国家已经为这些动物立法,进行保护,禁止人们无原则地食用。

毫不否认,笔者是肉食者,也喜欢吃各种动物的肉,只要做成了一道菜,笔者是不会顾忌的。当然,国家法律禁止食用的动物、植物,笔者是不会食用的。

狗是从灰狼驯化而来,驯养时间在4万年前至1.5万年前,是人类最早驯化的动物,通常被称为“人类最忠实的朋友”。由于狗对人类是相当顺从和依赖的,同时,狗的存在和进化也是与人类文明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狗与人类是最为密切的,在很多方面,狗对人类具有很大的作用,如看家护院、照顾生活(导盲犬)、军警用途(军犬、警犬、缉毒犬、火药检测犬)、交通畜力(雪地犬)、表演(马戏团表演犬)、救助等。另外,狗具有相当的灵性,能够给人类增添不少的快乐,许多孤寡老人、独生子女都喜欢养狗,将狗当作好朋友。

因此,将狗肉作为一道菜,确实让很多人情感上无法接受,狗是最忠诚的朋友,怎能对朋友很下毒手呢?从这个角度来说,喜欢嗜吃狗肉的人应该理解。

但是,反对他人吃狗肉的人,在国家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前,应该尊重他们的习俗,不能采取过分的措施,尤其是违反法律制度的方式,来制止或阻止他人杀狗。

“狗肉滚一滚,神仙站不稳。”吃狗肉在我国也有很久的历史,从新石器时代开始中国人就食用狗肉,狗肉味甘、性温、咸,狗肉鲜美好吃,又有营养价值,特别是在冬天,吃狗肉能暖身子。在我国很多地方都有吃狗肉的习惯,但最主要的狗肉食用地区是中国东北的朝鲜族和贵州到广西、广东、福建一线。而且在一些地方,狗肉还是一道名菜,如贵州花江狗肉、江苏的沛县狗肉(樊哙狗肉)、广东湛江的白切狗肉、广东的客家五香狗肉煲、广西灵川狗肉等。在世界上也有一些国家是喜欢食用狗肉的,如韩国、朝鲜、越南、印尼等亚洲国家,1970年4月中国周恩来总理访问朝鲜时,金日成设“全狗午宴”款待。但是由于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肉食狗的检验检疫法规,食用狗肉存在风险,而且会助长狗贩的偷盗、诱捕等非法行为,因此笔者建议不要将狗作为肉食来源。

既然有人喜欢吃狗肉、猫肉,也有人反对吃狗肉、猫肉,因此就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这一问题。

作为宠物的狗、猫以及鸽子,他们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许多多的乐趣,尤其是狗,不仅给我们带来了乐趣,而且是人类忠诚的朋友,在关键时刻,还会挺身而出,保护自己的主人,理应受到人类的保护。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都已经立法,明确禁止食用作为宠物的猫狗。为此,我们中国也确实需要一部“狗”的法律。

在没有建立小动物保护法之前,虽然动物保护组织的志愿者的爱心是可以理解的,但在高速上驾车拦截运狗车的行为,已经涉嫌危害交通安全,同时也是破坏了正常的经营秩序。

为此,笔者呼吁请尽快建立和完善《小动物保护法》和《反虐待动物法》,规范家养宠物是否能够用于屠宰、食用、如何进行屠宰、屠宰贩卖阶段的审核等行为,为狗、猫、鸽子等小动物的权利提供人类的保障,让它们在为人类服务的同时,更觉得人类是可信赖的朋友。

(2011年4月16日晚于长沙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