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应敬畏党纪国法

向卫华 杂文 百家杂谈 2011-03-06 18:57 责任编辑:喜有此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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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党纪国法是神圣的,是党员干部行动的准绳,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随意亵渎。文章论据充分,以“敬畏”的提法,高屋建瓴的论述了党员干部遵守党纪国法的重要性,意义不俗。

《明史杂俎》记载:有一次上朝的时候,明太祖朱元璋问众大臣:“天下什么人最快活?”有的说:“功高盖世者最快活。”有的说:“金榜题名者最快活。”有的说:“富甲天下者最快活。”朱元璋不以为然。这时一位叫万钢的大臣说:“畏法者最快活。”朱元璋顿时大悦,夸赞万钢“见解甚独”。

从这则历史故事中,我们可以得到启发,那就是:党员干部应敬畏党纪国法!

所谓“敬畏”,是人类对待事物的一种态度。“敬”有“彬彬有礼”“恭恭敬敬”的意思,还指做事严肃,免犯错误;“畏”指“担心忧虑”,还形容之态。德国哲学家康德就说过:“有两样东西,我们越思索它就越感到敬畏,那就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和我们心中的道德。”而“敬”和“畏”连在一起,就是“既敬重又害怕,对一切神圣的事物的敬畏”之意,说通俗一点就是“怕”的意识。它是一种庄严感和神圣感,是头脑清醒、态度端正的一种体现。古人云:“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也就是说,一个人如果失去敬畏之心,为人处世就可能变得狂妄自大、肆无忌惮,甚至贪得无厌、无法无天,最终吞下自酿的苦果;只有常存敬畏之心,才会时刻有一种如履薄冰的感觉,自觉严格要求自己,保持正确人生航向,堂堂正正为人,踏踏实实做事,从而在工作、生活和自身修养上有所作为。由此可见,敬畏源于崇高的政治信仰,源于对事业的不懈追求,源于对党和人民的深厚感情,源于对自己真正的爱护。“心有敬畏,行有所止。”

党纪国法是全党和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结晶,一定意义上,也是保护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有效武器,是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防火墙”、“高压线”。严明的党纪更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可靠保证;国家的法律是任何组织与个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和谐稳定的基本保证。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党纪国法就是必须遵守的道德行为底线。人生在世,总有一些基本的东西不能丢弃,比如信仰、道德、良知、人格等等,一个人如果丢弃了这些,也就失去了立身之本,作为党员干部淡漠了法纪意识,守不住法纪底线,就必然会走向违纪犯罪的深渊。近年来,党和国家查处了一大批违法违纪领导干部,不少贪腐官员往往自认为位高权重,工作贡献大、功劳多,便自以为是,把党纪国法抛之脑后,肆无忌惮的搞腐败,最终落个身败名裂、断送自己的前程甚至性命。教训深刻,原因很多,但是法纪意识淡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正如湖南省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在其忏悔录《金钱女色切莫贪》中说:“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反腐倡廉方面的文件和规章制度,国家的有关法律,我基本上没有认真学习过。”无数深刻的教训告诉我们,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只有不断地强化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才能做到廉洁自律,才能做到廉洁从政。树立法纪意识必须要知党纪、懂法规,这就需要党员干部自觉增强对法纪的学习。不懂不会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想学不去学,有些领导干部缺乏正确的权力观,认为权力就是一切,不想学;有的把廉政教育当作走形式,只教育群众不教育自己,不去学,这都造成了个别领导干部法纪知识的缺失。

敬畏党纪国法,是对共产党人的起码要求。党员干部所谓敬畏党纪国法,说到底就是对待权力的态度。党员干部手中都掌握一定的权力,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可以造福百姓,运用得不好则会贻误事业甚至葬送自己。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时时、处处、事事应受到约束,对人民负责,做到心存敬畏,问心无愧。党员干部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就要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秉公用权的各项规定,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古人云:“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党员干部必须保持敬畏党纪国法,才能保持廉洁奉公这一基本操守,也才能拥有高尚的品德和人格。据有关部门统计:有81•4%的贪官认为自己犯罪与“不懂法”有关。其实,所谓“不懂法”的实质就是“不畏法”,党和国家颁布了那么党纪国法,每年都要组织党员干部学法、考法,怎么好意识说自己“不懂法”呢?一些党员干部“出事”就是无视党纪国法的结果。因此党员干部必须要常怀自律之心,摒弃非分之想,自觉用党纪国法来自我要求、自我约束和自我调整,经常戒备和提醒自己,真正做到“吾日三省吾身”。越是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越要严格自律,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只有自觉、经常的把律己贯穿于做人、做事的各个方面,才能做到“拒腐蚀,永不沾”,才能守得住清苦、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

古人说:“不自重者致辱,不自畏者招祸。”温家宝总理也曾说过:“天下之事,成于惧而败于忽。”党员干部对党纪国法要有所敬畏,时刻做到遵纪守法,讲规矩,守原则,不能随心所欲,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不能公事私办,私事公办。党员干部一旦忽视党纪国法的存在,藐视党纪国法的权威,贪赃枉法肆无忌惮,腐化堕落为所欲为,最终必然招致法纪的严厉制裁,甚至惹上牢狱之灾。唐太宗李世民说过:“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人为鉴,可明得失;以古为鉴,可知兴替”。无数的反面典型告诫我们党员干部:要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清正廉洁会让生活更美好!

邓小平同志曾说,共产党员“一怕党,二怕群众,三怕民主党派,总是好一些。”所谓“怕”,就是敬畏。党员干部对党纪国法有一颗敬畏之心,绝不是懦弱的表现,更不是无能的表现,而是一种修养和境界,一种成熟和智慧的表现,是党性修养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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