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干预不能背离法律精神

思想劳动者 杂文 针砭时弊 2011-02-11 22:03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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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文章首先肯定了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等兴起对社会的积极作用,接着指出了我们一些心理咨询所在操作中对法律的不重视。文章例举了一个案例,南京心理危机干预中心给一求助者的药方之一是:“二是不还钱,在男方完全无情无义的情况下,把这些钱当作是对自己春节期间付出的回报。”作者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建议进行了分析,指出了这一建议对法律的戏弄。确实,我们在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等工作时,不能引导求助者违法法律,否则我们给予的帮助就会适得其反。

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急速转型,随着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迅速增多,人们的心理问题也日渐多了起来。在应对和解决人们心理问题的过程中,一种新的职业——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诞生了。这种新职业的诞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表现,对化解人们的心理危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在我国发展的时间毕竟还很短,人们在认识和接受它时难免会有误区,这就要求我们对这个新职业表现出足够的耐心,要使从事这个职业的人具备较高的素质,在工作中遵循公共道德和职业操守,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这个这个新的行业的健康发展。但从现实看,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的情况却并不能完全令人满意,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其中也包括了拿法律当儿戏,忽悠顾客的问题。

据扬子晚报报道,南京两个原本素不相识的“剩男剩女”,为了让双方父母吃上“定心丸”,遂于春节期间扮成情侣去见双方父母,没想到,女方在这期间动了真情,想假戏真做,当两人回到南京,男方称“演出到此结束,请归还我父母赠予的各项礼金”时,女方难以承受,思索半晌后,她拨通了南京心理危机干预中心的热线。该中心的主任张纯给女方开出了两个“处方”:一是还钱,然后默默记取这段难忘的经历,或许反而博得男方的好感,而使这段感情得以继续发展;二是不还钱,在男方完全无情无义的情况下,把这些钱当作是对自己春节期间付出的回报。我对心理学不是很在行,看过这两个“处方”后,我不敢对其中的心理学含量妄加评断,但我了解法律的规定,从法律的规定看,后一个“处方”显然是在唬弄求助者。

报道中女方所获礼金来自男方的父母和伯父、姨妈等,他们没有从女方得到任何利益,因此,他们给的这些礼金不能作为对女方付出的回报。女方能不能拿着这些钱不还,关键看他们送红包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此,我国民法通则作了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从本案的情况看,情侣是假的,而男方的父母和伯父、姨妈等却认为是真的,他们是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给红包的,这就使他们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从而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第二个条件。另外,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据此,结论很明显,女方不能占有这些礼金。如果女方不还钱,男方的父母和伯父、姨妈等在得知真相后,可以请求撤销他们作出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本案中,女方即使想要“回报”也不能向别人要,只能向与她一起扮情侣的男方要,而从整个过程来看,这种扮情侣的戏是双方同意的,并且是双向获益的,因此,从法理上说,应该没有回报的问题。法律实行民事自治的原则,如果双方经过协商,男方愿意有所补偿,法律也不会干预,但这已经不是张纯主任所说的回报的意思了。可见,张纯主任的“处方”是违背法律精神的。

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是用心理学的专业知识来解决人们的心理问题,在分工日益精细的当今社会,研究心理学的人不太明了法律的规定是可以理解的,张纯的问题不在于他懂不懂法律,而在于他对法律的态度。心理学所研究的人的心理经常会涉及人与人的关系,一旦涉及人与人的关系,就难免会经常碰到道德和法律的问题,道德和法律都是调整人与人关系的准则。张纯给“处方”显得很随意,显然并没有对法律表现出足够的尊重,在道德上,这个“处方”也显得很草率。这种随意和草率的态度是不符合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努力方向的,正确的态度应该是给当事人以心理辅导,对于自己不懂的法律问题,自己先请教法律专家或者引导当事人向懂法律的人咨询。

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的目的是解决顾客的心理问题,使其恢复正常的心理状态,如果开出的“处方”违背法律的规定,则不仅难以有效解决问题,而且可能引发新的问题,甚至引出官司,这就完全背离了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的初衷。长此以往,将会丧失人们对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的信赖,危及整个行业的生存。因此,应该谨慎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