囧照上网应以尊重他人权利为前提

思想劳动者 杂文 针砭时弊 2011-02-08 23:35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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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文章先概述了李先生和谭女士春节单位联欢反窜照被传网上的经过,接着分析了上传的大众心理。作者并没有停留于此,而是深入法律角度,论述了这些行为与法律和当事者的关系。该文论述的事件和内容对提高我们的法律观念是有促进作用的。

据中国经济网的报道,春节临近,很多单位都举办了年终晚会,李先生所工作的公司也不例外。平时在同事眼里比较内向、稍显“冷酷”的李先生经不住周围同事的软磨硬泡,决定“放荡一把”,在年会上男扮女装、出演了一个小品的“女一号”。让他没想到的是,还没演出,他头戴假发、身穿花衣服的“剧照”就在同事中间“走红”了,不少同事宣称要发布到微博上。“年后,估计小品的视频还会上传至一些网站。”无独有偶,在学校工作的谭女士在年终晚会上饰演了“凤姐”一角,晚会结束没几天,她的照片被同事传到了论坛上。面对囧照上网的结果,李先生颇为不满,谭女士则很气愤。网友和律师都表明了自己的看法,在此,笔者也想表明一下看法。

联欢年会的目的在于娱乐,正如部分网友所说,“年会本来就是娱乐大众的”。既然以娱乐为目的,那么筹办联欢年会的人当然会想方设法活跃气氛,以博得大家的欢心。与平时的面目形成反差,这是娱乐的常用手段,所以,平时在同事眼里比较内向、稍显“冷酷”的李先生出演“女一号”,在学校工作(因而价值观应该是偏正统)的谭女士饰演“凤姐”都是成功的反串,都会有很好的搞笑的效果。反差的存在使得李先生和谭女士表演过程中的一些打扮、照型、姿态也能娱乐观众。这些娱乐都是联欢年会所追求的。人们通过举办年会来娱乐一下,并不是一年只为这一天,更重要的目的在于今后,因此,娱乐之后,人们一般都希望把这份娱乐留下来,并使之放大,把李先生出演“女一号”和谭女士饰演“凤姐”的照片上传到网上就是这种希望的体现。这样的想法应该说无可厚非。但是,这些照片一上网,问题也跟着来了。

李先生和谭女士之所以愿意进行反串表演,原因在于他们判断观众仅限于小众,表演的影响具有可控性,既能娱乐小众,又不会损害自己的名誉。照片上网,就超出了李先生和谭女士的判断,其影响对李先生和谭女士来说就无法掌控,是不是娱乐、会不会损害自己的名誉,都变成了未知数。正是因为这一点,李先生和谭女士才会不高兴。

李先生和谭女士的不满和气愤并非毫无道理。人要脸,树要皮,一个人要生活得有尊严,必须有一个好的名誉。名誉一般指社会对特定的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一个人名誉怎么样,不是由自己说了算,而取决于他人的评价。参加年会的人对李先生和谭女士基本是熟悉的,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觉得李先生是个比较内向、稍显“冷酷”的人,他们知道谭女士在学校工作,通过学校对她有所了解。通过工作和生活中的接触,参加年会的人对李先生和谭女士有个基本的评价,无论在年会上李先生和谭女士表演什么角色,这个基本评价不会变。但网民对李先生和谭女士不认识,不了解李先生和谭女士在工作和生活中的表现,他们只能根据图片中的肖像来评价李先生和谭女士,根据图片来评价,李先生和谭女士最高也只能是业余娱乐演员而已。

从报道来看,传到网上的是“囧照”,这意味着照片所反映的不是李先生和谭女士比较“光鲜”的一面,而只是搞笑的一面,甚至是“露丑”的一面。照片“揭丑”有多种方式,有的是反映主人公看上去不好的表情、不雅的动作、不美的姿势等,有的则是揭主人公的隐私。对这样的照片上网感到不满或者表示气愤都是合情合理的。

可见,囧照上网涉及到公民的三种权利: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根据法律的这些规定,媒体或者有关组织和个人出于新闻报道或公益目的可以使用别人的肖像,其他情况下使用他人肖像应征得他人同意。无论哪种情况下使用他人肖像都应出于正当目的,都应遵循适度原则,超出限度有意揭人丑,或者揭他人隐私,就构成对他人的名誉权或者隐私权的侵害。权利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