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残杀父母并碎尸犯罪动机还不是很卑劣?
何等残忍的犯罪,少女残杀父母并碎尸,触目惊心且让人愤怒,养女不孝已经是人间悲剧,更何况来个弑杀亲身父母,何忍,何奈,罪恶的深渊,沉罪这无良知的少女!有一种悲哀无可名状,有一种原谅令人沮丧。可悲的事实沦陷!
中山18岁少女杀害父母并碎尸案昨日宣判,被告人齐萍萍获刑“死缓”。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了齐萍萍的辩解“父母相约自杀”,但称她“犯罪动机不是很卑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个18岁少女采取极端的方式残忍杀害亲生父母且碎尸,法院还坚称“犯罪动机还不是很卑劣”,酌情从轻处罚,让人出离愤怒,想不明白什么样的杀戮方式才算是犯罪动机很卑劣?
法院的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法院鉴于本案的发生确实与齐某萍所处的家庭困境有关,犯罪动机不是很卑劣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关于犯罪动机,法院查明,2007年,齐某萍的父亲齐某峰得了脑血栓,不仅不能工作,而且因为治病造成了家庭经济困难,齐某萍的母亲李某香因此经常与齐某峰吵架。2009年7月底,齐某峰从北京治病回中山后仍无好转。“齐某萍不堪忍受父母经常吵架而对生活绝望,遂产生弑杀父母的想法。”法院在判决书中说。因父母经常吵架,对生活绝望,就残忍的杀害父母并碎尸,这样的犯罪动机还不是很卑劣?卑劣,乃卑鄙、恶劣也。如果该少女残杀父母的动机和行为都不算很卑劣,我不知道世界上什么样的犯罪动机和行为才算得上是很卑劣。就算她残杀的对象不是自己的父母,单单是一次杀害两个人的恶行,也不应该以“犯罪动机还不是很卑劣”为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呀。二是法院还认为,齐某萍在归案后能坦白交代其罪行,虽在法庭上有避重就轻的辩解意见,但总体认罪态度较好;齐某萍在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犯罪后被害人的亲属向法院出具求情信,对齐某萍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上述情节经查属实,可对齐某萍酌情从轻处罚。残忍杀害父母,罪不当赦,仅仅因为“总体认罪较好”、“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和犯罪后被害人的亲属向法院出具求情信,就可以免去死罪吗?
我很同情这位少女,但同情不能代替法理。我认为该少女死有余辜:其一,蓄意杀人。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其二,手段残忍。察官称,齐萍萍杀死母亲时,父亲已经劝齐萍萍自首。父亲因生病,四肢无力,所以无法进行制止,反而被女儿所杀。两被害人均被其用胶袋套住头部,勒住颈部,窒息身亡。齐萍萍说,杀害父母之后3个小时,她将父母尸体拖到洗手间,碎尸并不顺利,齐萍萍找来锤子和菜刀,弄了一晚上,只碎了很小一部分,但菜刀却砍钝了。其三,罪行严重。残忍剥夺两个人的生命,受害人且为自己的父母。其四,影响极坏。她挑战人类伦理道德底线,影响极坏。有网友认为,此女应该是觉得父母是个生活的累赘,给自己拖后腿,顿生邪念,弑亲解尸。弑亲之事,天理不容!禽兽尚有孝行,这种事还要讨说法?完全不顾养育之恩,心狠手辣,且阴险狡猾,小小年纪,内心险毒可见一斑!父母生活不能自理,自己不能分担父母的负担,还加以杀害!请问法官,这样的都不杀,何以通天理?何以安人心?杀害以后,更是残忍的加以碎尸,这种行为连最起码的良心都没有,不杀之正法,我们社会的文明何在?法律何在?支持死刑!
有一种悲哀无可名状,有一种原谅令人沮丧。如果法院想给她一个活下去的理由,但不要用‘不卑劣’做为理由,如果杀父害母这样行径还不算卑劣那还有什么可算卑劣?如此原谅的判决,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公众感情的伤害,是对道德底线的挑战,是对世道人心的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