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监督 ”,问责“人大”

原雪瑞 杂文 针砭时弊 2010-11-03 19:18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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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文章开篇揭示了作者的话题:不少地方人大对选举出来的官员的监督,流于形式的居多。作者以广东同意腐败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资格而非罢免为例,证明了文章的观点;指出了人大监督中存在的不敢监督、不善监督,自身免疫力不强,不作为等情况,同时分析了人大工作中监督不力的原因。文章对加强人大工作有建设性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体,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性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又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重要的权利就是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各级政府的主要官员,都是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和任命的,人大理应对他们进行监督,但从不少地方出台的监督规定来看,流于形式的多,真正落实的少。

据报道,9月29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接受了中山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李启红辞去人大代表的请求。李启红因涉嫌股票内幕交易等严重经济违纪问题被查处。(摘自《人民代表报》第2706期第3版)广东人大常委会却以接受李启红辞去代表职务而非罢免的方式处理李启红的代表资格,着实让人遗憾。近年来,不少腐败官员纷纷落马,但是,从查处的过程看,这些官员很少是由人大首先发现的,绝大多数是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和查处的。尤其,从山西“整肃风暴”更是可见一斑。充分反映了人大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缺位现象,与人大的法律地位是不相适应的。

此种情况,一则说明了人大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人大往往习惯于常规性的监督程序,没有广泛的真实意义上的群众基础,畏首畏尾,对腐败分子视而不见,一旦事情败露唯恐“拔出萝卜带出泥”自找麻烦,明哲保身,便千方百计为违纪官员开脱罪责,竭力为其保驾护航。日常,人大代表工作孤军作战,没有形成整体合力,与群众联系少、信息渠道单一,发现问题慢。加之代表都是兼职的,无暇从事该工作,自然影响了监督职能的正常发挥。因此,人大把好任命关是关键。在任用干部前,一定要对干部的工作能力、党性观念、廉洁与否,有全面的调查、考核和了解。

二则说明了人大主体免疫力不强。人大在特权观念或功利主义影响下,纵容了腐败分子。一些监督人员受制于关系网、人情债,未能有法可依,执法严格。就拿山西的整肃专项行动来说,人大则是忙于上下班鉴到,生怕被纪委的明察暗访人员逮住,这实在是滑稽,显得有点儿本未倒置。山西整肃风暴如此大的举动,各级人大居然连一点儿回应都没有,其监督执行力,简直不能自圆其说。起码是与纪检监察部门并肩作战,才能不辜负国家与人民赋予的使命和职责。

三则说明了人大失职、渎职和不作为。从山西整肃行动不难看出人大作为专职督查部门,在平素考察、任用干部问题上,存在严重的作风问题。没有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没有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要求,没有真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让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流于口头形式。人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究其原因,笔者以为,人大监督制度还没有形式一套严整的完善的体系。人大工作存在厚此薄彼,固步自封等情况。只有做到以民为本,执法为民,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利用多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强监督实效才是可取之径;另外,人大监督工作需要公开,通过媒体宣传,对社会公众有一个交代。并与民众进行互动,提高公众参与率,增强被监督者的人大意识,方能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影响力,提升人大监督效能建设,加快法制化进程。

人大,民生的青天,百姓的父母。您唯有不辱使命,提振信心,高擎如山之法剑才无愧于“人大”这个神圣的称号!

中国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法制建设不能没有人大,您不是“二流”机关,更不是“鸡肋”!

中国呼唤法制性的监督!尤其,平民有法可依的公开监督!

人大,您是遵纪守法、严明法纪的领头雁;人大,您应走在监督队伍的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