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官书记”何以能一手遮天突击批发百顶乌纱帽?

心灵之光 杂文 百家杂谈 2010-10-31 12:40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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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文章由龙国华案提出了县委书记权利的监督问题。作者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扩大民主,采用民主测评的方式考核干部;细化责任,让干部们都有自己要承担的责任;强化监督,纪检部门应该承担起监督责任。文章在提供建设性意见的同时,揭露和抨击了一些书记的不正常工作作风。

花钱向县委书记“买官”,曾是湖南省株洲县官场的一条“潜规则”。县委书记龙国华在即将调离之际,突击提拔调整100多名干部,因此被当地群众称为“卖官书记”。4月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龙国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龙国华犯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卖官书记”一手遮天突击“批发”百顶乌纱帽,促使人们深思:怎样规范县委书记用人权?博主以为规范县委书记用人权需要在扩大民主、细化责任、有效监督上做文章。

扩大民主。一些地方之所以出现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带“病”提拔现象,就是因为在用人上民主程度低,少数人说了算或个人独断专行。只有民主才能制约公权,防止公权被滥用。退一步说,即使领导出于公心用人,但由于主要领导或少数人的视野有限,信息不对称,也很难把人选准用好。我的感受是:每次选拔干部实行民主测评,优秀干部票数都高,这是民意。群众对干部的人品、官德、作风和政绩最清楚,群众不拥护的干部,肯定不是好干部。干部行不行,让群众评一评,干部强不强,让群众量一量。选干部用谁把关,也不如用群众把关。因此,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报告的要求,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细化责任。有人讲,千办法万办法,不如书记的看法,千制度万制度,不如书记的态度。一些地方出现这种现象,固然与这些地方的书记霸道作风有关,但责任不是唯一的。试想,如果没有可追溯个人责任的用人决策制度,参与会议决定的领导干部难免会有“唯书记马首是瞻,好坏都是他承担”的心理,责任意识的缺失,必然会导致用人质量不高;没有用人失察的责任追究制度,一些组织部门也难免会迎合书记的意思行事,如此,出现考察失真的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的地方在决定环节实行记名票决,如果出现带“病”提名、带“病”提拔问题,追究划同意票人的责任,累计三次划错票的,自动辞去常委或委员职务,使每个参与会议决定的领导干部都小心谨慎、认真负责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因考核失真,追究组织部门责任,问题严重的,组织部长自动辞职,促使组织部门严把考核关。当然,由于信息不对称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要想选准用好每个干部也是困难的,但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监督意识的明显增强,无疑会大大提高用人质量。

强化监督。“在一个县,基本上无人监督县委书记,县委书记用人的权力太大,以至于可以靠‘动干部’来暴富。”有专家指出,龙国华案的根本原因还是监督的缺失,因此,加大对“一把手”的监督力度,削弱其用人权,是当务之急。为什么县纪委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原因很简单:归人家管,吃人家饭,岂敢胳膊往外拐?如果有人吃老魏家的饭,却暗地里给老蜀家干活,那你这个纪委书记就是干够了,还何谈监督县委书记?因此,上级党委下派或上级纪委直管下级纪委书记值得探讨。对于类似大规模突击提拔干部问题,县纪委书记有责任在拟题干部酝酿期间向上级组织报告,如果纪委书记不作为不负责,可按相关规定问责。

把上述三项措施落实到位,县委书记权力必然“最小”,但是,县委书记权力“最小”,并不意味着县委书记在干部提拔任用上无所作为,相反担负着更大的责任,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好。诸如,管方向,管原则,管制度,管考核,管程序,管纠偏,管责任追究,实施科学民主和正确集中,都是县委书记和县委的责任及必须做好的工作。真正实现了选人用人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县委书记的权力必然“最小”,用人的质量必然“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