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饭碗还真铁!

南书房主人 杂文 针砭时弊 2010-10-17 13:19 责任编辑:梦客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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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作者敢于直面社会丑恶,揭露社会弊病的精神让人钦佩,社会要进步,舆论的监督不可或缺。至于肇事后的公务员能否重新任职,欢迎读者参讨论。

昨日市民王先生(化名)告诉记者,2005年,四川金堂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副中队长黄德彬因交通肇事撞死了人,没想到2008年黄德彬又回到了原单位,并且还从副中队长升职成中队长。

这个结果让王先生感到疑惑:对于一个触犯了法律的执法人员,这样的待遇是否合理?是否是一种纵容?

南书房主人点评:

公务员的饭碗还真铁!触犯了法律,都撵不走人!难怪政府机构精简人员就是减不下来呢!本人放言:下辈子强烈要求进步,听共产党的话,争取当上政府部门的公务员!

至于“服完刑的副中队长升职了”这种现象在中国怎么解释呢?这就要揭露一下中国官场的黑暗了!有网友说:你又不在官场,你怎么知道官场的黑暗呢!我说:我虽不在官场,但也交有官场的朋友,也要找政府官员办事,并且天天阅读媒体揭露出来的贪官污吏的敛财伎俩和腐败事迹!我想这些理由已经够了。乡下有句俚语:没吃过猪肉,还没见过猪跑么!因此,不光是我,试问:置身在这片土地上的人们,哪一个不觉得够了呢!难道还不够吗?

按说刑释人员是不会升职的,至少是不会很快升职的。因为我们接触到的比较正常的现象是:经常有社会学家和政府工作者呼吁大家不要歧视刑满释放人员,多给予一点关爱,给予一定的工作机会,让他们更好的融入社会。据此推测,一个刑释人员能够找到一个饭碗就不错了,哪还能升职呢!

但是,在这个国家,让人奇怪的事情就是有!黄德彬主动找到原来的“组织”,在领导的眼中,黄就像受了委屈的孩子。仿佛是为了补偿,不但为其“查阅了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并没有一条法规明文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在服刑后不得继续回原单位任职”。考虑到黄德彬“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我们也希望给他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而且其编制本来也一直保留着”,局领导便同意黄德彬继续回来工作。2009年6月19日,局领导为了对黄工作表现的肯定,便发出了干部任职公告,经过了7天公示无人举报的情况下,才决定正式任命其为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

这真是太匪夷所思了!按说一个领导也不需要对曾经往日的部下关怀到如此地步吧。真是爹亲娘亲不如局领导亲!一般小民要是碰到这样的领导和这样的好事,我想起码要跪倒在局长大人的面前,抱着局长大人的大腿,嚎啕大哭才能表达自己“无比真诚”的感激之情!

黄德彬有没有这样的表演,我们无从得知。也许根本不需要,直接要就是了!为什么呢?有很多成语,可以描绘贪官污吏的共生现象,比如:蛇鼠一窝、狼狈为奸、同流合污、沆瀣一气等等。大家经常在一起腐败共享、利益均沾,彼此知根知底。现在我落难了,你要是不拉一把,我就把你的丑事全抖搂出来!有时候,威胁比巴结更有效!于是,升职了!我认为:完全有这种可能。否则,官方解释的“升职”理由也太牵强了!完全经不起推敲!

2009-08-05-12:10:16

附:

服完刑的副中队长升职了

报料:回来后又升了职

事情还要追溯到2005年11月18日。当日下午2时50分,金堂县一车牌号为川AJU255的城管执法车,从清江镇向赵镇行驶途中,突然冲上对面车道,将一名骑车男子撞倒,骑车男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肇事者就是当时的金堂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副中队长黄德彬。

市民王先生自称是黄德彬的同事。他说,因为交通肇事罪黄德彬被判刑两年。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2008年,“消失”了数年的黄德彬竟然再次回到了执法大队工作。今年,更意外的事情发生:黄德彬从副中队长升职成了中队长。

为了证实王先生的说法,昨日下午,记者赶到了金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记者从行政执法大队的相关负责人处核实了这一消息。

领导:给他一个机会

记者随后来到了执法大队的主管部门——金堂县城市管理局了解情况。该局副局长仲泽称,2008年1月,黄德彬的缓刑期满后,当时局领导在查阅了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并没有一条法规明文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在服刑后不得继续回原单位任职”。考虑到黄德彬“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我们也希望给他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而且其编制本来也一直保留着”,局领导便同意黄德彬继续回来工作。2009年6月19日,局领导为了对黄工作表现的肯定,便发出了干部任职公告,经过了7天公示无人举报的情况下,才决定正式任命其为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