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哀!医院使人间孕妇成为阴间怨妇

心灵之光 杂文 针砭时弊 2010-10-12 13:04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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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文章描述的两起医疗事故是让人震惊的,其中的医护人员的行为和表现是让人愤怒的,这是医院吗?这还是医生吗?作者的分析是客观的,是有深度的。对院方责任,不能简单地以钱赔偿了事,应该负法律责任的,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

日前,安徽农民工唐泽志从含山平安医院拿到了妻子的死亡赔偿金。2010年7月,安徽农民工唐泽志的妻子裴传琴即将临产,两人从打工的上海回到老家,妻子住进了安徽含山县平安医院。在剖腹产手术中,裴传琴大出血,医院没有足够血浆,尽管唐泽志的血型与妻子不符,但医院还是要求其抽血救妻,家属几次要求转院遭到拒绝。医生没有征得家属同意,将裴传琴子宫切除后,宣布其因抢救无效死亡。一个小时后,裴传琴突然发出“救救我,我疼”的呼救声。唐泽志四处磕头下跪哀求医生救人,但大夫们纷纷躲避,最终致使产妇死亡。日前院方与家属达成协议,赔付31万元损失。(环球网10月11日报道)

对此,网编写道:本案中,虽然法律规定类似案件只能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但面对生命,金钱并不能抚平死者亲属心中的伤痛,金钱并不能使生命回归,金钱并不意味着错误已经得到纠正,从某种程度而言,用金钱去补偿生命是一种悲哀。面对这一切,医生的精湛职业技术和敬畏生命的职业责任,才是杜绝“以钱偿命”事件发生的关键所在。

如今以医疗事故敷衍责任,以金钱补偿生命,并不鲜见。本案的荒唐之处在于:医院没有足够的血浆,就贸然给产妇做剖腹产手术,一点风险和责任意识都没有;丈夫血型与妻子血型不符,但医生坚持要丈夫抽血救妻,一点医学常识都没有;医院没有能力救人,家属几次要求转院却遭到拒绝,不征得家属同意,将产妇子宫切除后,宣布其因抢救无效死亡,一点人权都没有;被宣布死亡的产妇“复活”,丈夫四处磕头下跪哀求医生救人,但大夫们纷纷躲避,最终致使产妇死亡,一点人性都没有;虽为医疗事故,但性质极其恶劣,仅以钱抵命,潦草结案,一点法治精神都没有。

产妇死于荒唐的医疗事故,并不是孤案。成都晚报8月10日报道:6月11日清晨,一对年轻夫妇步履缓慢,却满面喜色地走进了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十字会博康医院。他们的宝宝快出生了。10点20分,妻子剖腹产产下一子后,开始大出血……可接到院方的病危通知书后,手术室内从此便杳无音信,直到15点50分,产妇的丈夫曾毅终于按捺不住,破门而入,可眼前的一幕让他惊呆了:空空如也的手术室里,地上一片血色狼藉,医生护士全没了踪影,只留下赤身裸体的妻子肖庆芳躺在血淋淋的手术台上,只见她手脚被绑,腹部的刀口已经被缝好,上面还盖了一块纱布,有血迹渗出:氧气罩也还卡在妻子脸上,她的颈部还有一根未拔出的注射器针头,而心电图早已成一条直线,曾毅一下晕厥过去……6月12日,株洲市卫生局专项调查小组的相关负责人,迅速对此事进行调查,调查小组认为:“博康医院各项行医证照齐全,但是抢救设施简陋,无血源,产科急救能力差,各种抢救措施未能及时到位,是导致这起医疗事故的首要原因。”

一些医学权威人士介绍,顶尖的、高难度的医疗手术很少出现医疗事故。出现医疗事故的手术或者一些违规的操作规程,往往是简单的手术和普通的操作规程;往往出现在一些实习医生和实习护士就能独立完成的工作上,大部分医疗事故不是能力问题,而是道德和责任心的问题,反映了工作粗疏、无服务意识的共同特点。要减少或杜绝因医护人员严重失职渎职给就诊者造成的严重后果,就必须依法治医,以彻底扭转医疗责任事故丛生的乱象。《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敬畏生命,需要德治,更需要法治。